第三章 西汉郡国官的秩级相对下降(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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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列郡之中,三辅郡高出一头,秩在中二千石。这因为京畿是个特殊地区(28)。《续汉书·百官志四》:“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人,汉初都长安,皆秩中二千石,谓之三辅。”又《汉书》卷七六《王尊传》如淳注:“三辅皆秩中二千石,号为卿也。”京兆尹、左冯翊来自左右内史。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右内史改京兆尹,左内史改左冯翊,又令主爵中尉改右扶风。《秩律》中内史是二千石,汉景帝时出现了“中二千石”概念,三辅长官应在这时候,跟着列卿一块儿变成中二千石了。

京畿的特殊地位,反而强化了“中央同类官职高于地方官”的政治意图。正如严耕望先生所云:“大抵畿辅长官,兼有地方行政长官与朝官两重身份,故得参议朝政;而《张敞传》且称之为‘诸卿’也。《王尊传》,尊为京兆尹,‘御史大夫中奏尊暴虐不改,不宜备位九卿,尊坐免。’则直称为九卿矣。”(29)三辅长官是被视为中央官的,地位与诸卿相仿,甚至就被说成“九卿”。例如汉武帝时郑当时做了右内史,此官是京兆尹的前身,史书就说他“至九卿,为右内史”(30)。三辅称九卿的例子还有一些,学者已有很多讨论,不备举。

元、成之间王朝一度设“大郡”、“万骑”,此后又取消了。那么三辅郡的秩级,是否也发生变化了呢?下面的记载中略有矛盾。请看:

1.中二千石(月百八十斛):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执金吾(注云比二千石),太子太傅,河南尹,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通典》卷三六《职官十八·后汉官秩差次》)

2.河南尹一人,主京都,特奉朝请。其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人,汉初都长安,皆秩中二千石,谓之三辅。中兴都雒阳,更以河南郡为尹;以三辅陵庙所在,不改其号,但减其秩。(《续汉书·百官志四》)

3.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续汉书·百官志五》)

4.建武元年,复设诸侯王金玺綟绶,公、侯金印紫绶。九卿、执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续汉书·舆服志下》注引《东观书》)

5.自太子太傅至右扶风,皆秩二千石,丞六百石。(《汉书·百官公卿表》)

先看第1条。杜佑编定的《后汉官秩差次》认为,东汉河南尹及三辅,仍是中二千石。然而看第2条《续汉志》,疑惑就发生了。因为《续汉志》言之凿凿,京兆、左冯翊、右扶风三郡只因“陵庙所在”才保住了“三辅”旧名,但东汉朝廷还是“减其秩”了。既然减了秩,则非中二千石。

再看第3条的“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杨鸿年先生讨论郡守秩级时引用了这条材料,但未加辨析而迳用之(31)。然据钱大昕意见,原文应是“凡州所监曰部。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32)。那么东汉河南尹也只是二千石了,跟三辅一块减秩了。但这与第4条《东观书》不合,这一条明记河南尹为中二千石,却没提三辅,想来其时三辅刚被减秩。那么第3条《续汉志·百官志五》中,还有个钱大昕没看出来的错讹:“二千石”前面丢了一个“中”字,正确的记述应是“置尹一人,中二千石”。

第5条《汉表》的材料最麻烦,它说从太子太傅到右扶风,都是二千石。而西汉三辅是中二千石,直到东汉初才发生了变化,所以《汉表》所叙,不大像是西汉中后期的制度。那么是东汉初的制度吗?那么看也有问题,因为太子太傅在东汉是中二千石,而非二千石,见《续汉书·百官志四》。

无论如何,东汉初河南尹秩中二千石,三辅秩二千石,应无大误。三辅只因为已非京畿,就丧失了“中二千石”的地位,同于列郡了。

从《二年律令》看,秦与汉初,县因大小而有不同秩级,而郡只二千石一秩。汉元帝前后,大小郡一度秩级有异,诸郡的等级管理一度趋繁。到了东汉,除了河南尹外,诸郡再次统一为二千石,简化了。当然这不等于东汉列郡就没高下之别了。曹魏“明帝即位,下诏书使郡县条为剧、中、平者”(33),则曹魏郡、县各有剧、中、平三等,我想那三等之法上承东汉,东汉在选任州郡县长官时,使用“剧”的概念;进而西汉郡县,已有剧、平之别了(34)。就是说,西汉列郡既有秩级之别,又有剧、平之别。而东汉诸郡秩级无别,但仍有剧、平之别。据严耕望先生研究,《后汉书》列传所见东汉137名守相,迁河南尹者5人,此外守相换迁者49人(35)。所谓“换迁”,即如苏章以冀州刺史“换为并州刺史”,第五种以高密侯相“以能换为卫相”之类(36)。东汉守相的换迁频繁,大约以剧、中、平为依据的。即,以“平”迁“中”,以“中”迁“剧”。

一般来说,各郡县的户口、幅员、地理位置及经济条件,都有很大差异,所以地方官的等级管理,比中央官要复杂一些。对这问题,历代王朝的处理不一。梁武帝在十八班外另行制定郡守十班、县七班,而州有六等,是一种做法。北齐刺史、太守、县令都各有上上到下下九等,其俸禄、白直及所配置的属官,均有细密的规定(37)。参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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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府县的品级安排,同于汉郡而不同于汉县。即,在官品上府县长官无别,但府县本身有等级。府设知府1员,正四品;同知1员,正五品,通判1员,正六品;同时府有三等:上府税粮额在20万石以上,中府税粮额在10—20万石之间,下府税粮额在10万石以下。县与此类似,知县1人,正七品;然而县有上中下之分,上县税粮额在6—10万石之间,中县税粮额在3—6万石之间,下县税粮额在3万石以下(38)。清朝的府州县,以“冲、繁、疲、难”4项标准区分简繁,进而将之分为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4等。新选知县一般只授“简缺”或“中缺”,然后再转“要缺”和“最要缺”(39)。清朝的省事实上也有简繁之别,比方有可能山东为“繁”,安徽为“简”。《官场现形记》第四十八回:“原来此时做安徽巡抚的,姓蒋,号愚斋,本贯四川人氏。先做过一任山东巡抚,上年春天才调过来的。由山东调安徽,乃是以繁调简,蒋中丞心上本来不甚高兴……”

汉元帝时过于复杂的诸郡分等之法,汉成帝之后就逐渐废止了,应是出自简化等级的原因。那样可以使大郡守、小郡守在报酬、特权、礼遇上享受同等待遇。而汉县始终有秩级之别,也可能造成待遇上的不平衡。例如汉代六百石官员犯罪有“先请”制度,这被认为是一项法律特权。但同为县级长官,六百石以上的县令、国相有此特权,四百石、三百石的县长、国相就没有,似乎就有一定的不平衡。所以后来光武帝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40)特别给予四百石、三百石长、相以“先请”权,好让县令与县长的法律待遇平衡一些。这已超出了本章论题,兹不详论。总之,汉元帝时大郡守地位一度上升,在总体上不影响“列郡秩级相对下降”的判断。

五 郡县诸官属和诸县的秩级下降

郡县其他官职和县级长官,也经历过上述变化,即在级别上与中央同类官职的差距,由较小到拉大。详下。

《二年律令·秩律》中,郡守与御史大夫、诸卿同秩二千石,那么这时列郡的官属与中央同类官职的秩级,大概相去不远。《秩律》:

1.都官之稗官及马苑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车者,各百廿石。县、道传马、候、厩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车者,及仓、库、少内、校长、髳长、发弩、卫将军、卫尉士吏,都市亭厨有秩及毋乘车之乡部,秩各百廿石。

2.中发弩、枸指发弩,中司空、轻车,郡发弩、司空、轻车,秩各八百石。

3.中候,郡侯,骑千人,卫将军候,卫尉侯,秩各六百石。(《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02-203页,第470、472简)

第1条中的“都官之稗官”指什么,骤难详知(41);但这里的“都官”既对“县道”而言,则应包含中央和地方的区别。那么,都官和县道配了专车的官都是百六十石,没配专车的官都是百廿石;京师、都官、县道同类吏员的秩级略无大异。同样的情况又见于第2、第3条:中发弩、中司空、中轻车,与郡发弩、郡司空、郡轻车,同秩八百石;中候与郡侯,同秩六百石。“中”指中央官,对“郡”而言。由上述情况我们推测,中央与地方的同类官吏,在汉初一度等级区别不大,至少不如后来之大。

不过此后,“中”、“郡”的距离开始拉大了。首先来看郡尉。郡尉与朝廷的中尉、卫尉,都以“尉”名官,职事相类,所以在《秩律》中郡尉秩在二千石,不但同于郡守,而且同于中尉、卫尉。后来呢?《汉书·百官公卿表》:“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有丞,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汉景帝时中尉、卫尉弹冠相庆,升至中二千石;地方的郡都尉却坐叹云霓,在什么时候降到比二千石了。《汉表》的“秩比二千石”并非“秦官”之秩,也不是汉景帝中二年的事情。郡尉降秩,最迟不会晚于汉元帝。汉元帝建昭三年(前36年):“令三辅都尉、大郡都尉秩皆二千石。”(42)除了三辅和大郡,这时的郡都尉显然已是比二千石了。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都尉一人,秩真二千石。”(43)但东海郡是大郡,前面说过了。元帝时列郡等级较繁,都尉可能有真二千石的,有二千石的,也有比二千石的。

再看郡丞。《秩律》规定“二千石▌丞,六百石”,并未区分中外。只要是秩二千石的长官,其“丞”都是六百石,并无轩轾,御史大夫、诸卿、郡守皆然。郡丞秩六百石,此后一直没变;中央长官的丞,秩级却变了。《汉书·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有两丞,秩千石”,“太常至执金吾,秩皆中二千石,丞皆千石。”不用问,在某个时候,比如说景、武之时,王朝把御史大夫和诸卿之丞,由六百石提高到千石了。

前面说,在《秩律》中,都官和县道的乘车吏都是百六十石,无乘车吏都是百廿石,略无大异。但随时光流移,这个层次的吏员,也发生了中、外之别,呈现出了中高外低。例如“卒史”,郡县的卒史是百石之吏,中央的卒史却是二百石(44)。还有“掾属”。《续汉书·百官志一》引《汉旧注》:“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通为百石”只是就郡县掾属而言的。郡县的“掾”是百石,“属”也是百石左右(45)。中央则不然了。《汉旧注》叙述西汉丞相掾属:“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丞相掾属的秩级比郡县高出一大块。御史大夫寺的属吏结构与丞相府略同,大将军也与丞相府略同,都比郡县高。中二千石列卿,有比二百石的“属”(46)。总之,中央高官的掾属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的、比二百石的和百石左右的,总体地位无疑高于郡县掾属。

京畿是一个特殊地区,属吏级别较高。如淳有言:“三辅郡得仕用它郡人,而卒史独二百石,所谓尤异者也。”(47)左右内史的卒史秩二百石,而左右内史是三辅前身。东汉洛阳令的掾属,有秩四百石的;河南尹的掾属,可能也有四百石的(48)。

下面再看县级长官,他们的秩级在西汉也呈下降之势。秦县似无大县小县之分,陈乃华先生认为汉县的分级制度来自齐国(49)。李昭君结合《二年律令·秩律》与文献,对秦汉令长及其秩级做了细密考察(50),这里利用其结论做一阐述。《秩律》之中,令、长分千石、八百石、六百石、五百石和三百石5等。不过《秩律》所见中央直辖地的二百五六十个县级长官中,六百石、八百石和千石之令有244个之多,五百石长只有阴平道等4道,三百石者只有一个广乡长(和一个万年邑长)。李昭君认为,当时道、乡、邑有长而县无长。可见《秩律》时代,至少中央直辖地的县级长官,全部为令,全部在六百石以上。

而这以后,五百石以下县长就频繁出现了。《汉书·百官公卿表》:“成帝阳朔二年(前23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八百石、五百石被合并于六百石、四百石,则八百石县令、五百石县长,又遭遇了一次秩级下降。合并后的令长,为千石令、六百石令、四百石长、三百石长。据李昭君统计,东汉县级长官中“令”约500个左右,约占县、邑、道数1180个的42%。千石令大概很少。东汉的洛阳令也不过千石。西汉长安令大概也是千石。“令”的绝大部分应是六百石,其余为“长”。总的说来,《秩律》时代,县级长官全部处在千石至六百石段落;而至东汉,半数以上的县级长官在四百石以下。那么县级长官的平均秩级逐步下降的趋势,是确实存在的。

汉代郡县长官秩级下降或相对下降,当然也跟国土拓展、经济繁荣、人口增殖造成的郡县普设、同级行政单位大大增加有关;不过王朝本来也有另一种选择,即增设郡县而不降其秩。但王朝没那么做,非压低其秩级不可,那就不是没有意义的了。

总之,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变化线索:中央官秩级扶摇直上,王国郡县同类官职的秩级却相形失色,二者成反比。史载:“孝文时……其二千石长吏亦安官乐职,然后上下相望,莫有苟且之意。其后稍稍变易,公卿以下传相促急,又数改更政事,司隶、部刺史察过悉劾,发扬阴私,吏或居官数月而退,送故迎新,交错道路。中材苟容求全,下材怀危内顾,壹切营私者多。二千石益轻贱,吏民慢易之。或持其微过,增加成罪,言于刺史、司隶,或至上书章下;众庶知其易危,小失意则有离畔之心。”(51)随司隶校尉和十三州部刺史的设置,中央对郡守二千石控御与监管的大为强化,二千石长官“益轻贱”,战战兢兢,临渊履薄。王国官也逐渐沦为“左官”,员额惨遭削减、秩级不断下降。由此,中央朝廷对地方的政治强势,全面确立。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1953—1957)》,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第488页以下。

(2)韦正等:《江苏徐州狮子山西汉墓的发掘与收获》,《考古》1998年第8期。

(3)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遣策,记有安车一乘、大车一乘、辒车二乘、辌车二乘,是“驾六马”的,见何介钧主编:《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田野考古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2页。

(4)马王堆一号汉墓遣策,记有“酑羹九鼎”一套,参看俞伟超先生的讨论,《马王堆一号汉墓用鼎制度考》,收入湖南省博物馆编:《马王堆汉墓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65页。

(5)按陈直先生怀疑王国“郎中令秩六百石”的记载,认为“郎中令秩二千石,在王国则秩千石,不应为六百石,故知原文有脱落”。见其《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6页。我想郎中令的秩级不妨有变,若无确证,还是不能断为脱落的。

(6)《续汉书·百官志五》:“郎中令一人,仆一人,皆千石。”则东汉郎中令复为千石了。

(7)《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

(8)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A,1997年版,第100页。

(9)《后汉书》卷五《安帝纪》注引《续汉书》、卷十四《宗室四王三侯传》注引《续汉志》等,均称中大夫秩比六百石。又《后汉书》卷五五《章帝八王传》注引《续汉志》作“中大夫,秩六百石”,不脱“中”字而脱“比”字。

(10)萧亢达:《从南越国“景巷令印”、“南越中大夫”印考释蠡测南越国的官僚政体》,《广东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11)赵平安:《秦西汉官印论要》,《考古与文物》2001年第3期。

(12)《史记》卷五四《曹相国世家》。勾承益先生认为此事在惠帝元年之后。见其《西汉前期刘氏诸侯王的“相”》,《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13)当然也要看到,王国“丞相”虽降为王国“相”,实权反倒增大了。马雍先生指出:“自从景帝改‘丞相’为‘相’以后,诸侯王的直接统治权完全被剥夺,王国朝廷的高级官吏统统由中央任命,似乎级位稍降,而权力却大为提高,实际上已成为王国最高的统治者。”见其《轪侯和长沙国相国——谈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主人身份和墓葬年代的有关问题》,收入湖南省博物馆:《马王堆汉墓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页。改名“相”、给其秩级,是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增大王国相的实权,也是为了强化中央集权。两个措施的目的是一致的。

(14)参看《汉书》卷六《武帝纪》。

(15)《汉书》卷八九《循吏黄霸传》。

(16)孙慰祖、徐谷富编:《秦汉金文汇编》,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页。

(17)《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上》。

(18)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仍把这些条文放在《置吏律》部分。第38-39页。

(19)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0-11页。

(20)《汉书》卷八《宣帝纪》、卷八九《循吏黄霸传》。

(21)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郡太守不尽二千石》条及《郡有美恶守有高低》条,第281页以下。

(22)参看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39页;谢桂华:《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上)》,收入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23)连云港市博物馆等:《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9页。

(24)谢桂华:《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上)》,《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第31页。

(25)杨际平:《汉代内郡的吏员构成和乡亭里关系》,《厦门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26)《后汉书》卷三七《丁鸿传》:“时大郡口五六十万举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万并有蛮夷者亦举二人,帝以为不均,下公卿会议。鸿与司空刘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阶品,蛮夷错杂,不得为数。自今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

(27)据葛剑雄先生研究,汉武帝时人口负增长的年份居多,其人口的最低点是3200万。按正常的年平均增长率计,汉武帝时期损失人口1558万。当然人口不等于户口。汉昭帝初年核定户口,可能只有2000多万。是所谓“户口减半”。汉宣帝地节元年(前69年),户口上限已达约4700万左右。见其《中国人口史》第1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5页以下。

(28)可参看崔在容:《西汉京畿制度的特征》,《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但此文没有涉及京畿官职的秩级问题。

(29)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A,1990年版,第98页。

(30)《汉书》卷五十《郑当时传》。

(31)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第329页。

(32)王先谦:《后汉书集解》志二八引,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34页下栏。

(33)《三国志》卷二四《王观传》。

(34)《续汉书·百官志一》注引应劭《汉官仪》录世祖光武帝诏:“丞相故事,四科取士……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这“四科取士”中的“才任三辅令”,就是西汉的“治剧”。卫宏《汉旧仪》记西汉制度:“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又《后汉书》卷三一《王堂传》:“初举光禄茂才,迁谷城令……三府举堂治剧,拜巴郡太守。”王堂举“治剧”而任巴郡太守,则巴郡时为“剧郡”。又《续汉书·百官志二》注引蔡质《汉仪》:“(侍御史)公府掾属高第补之。初称守,满岁拜真,出治剧为刺史、二千石,平迁补令。”是州郡县都用“治剧”,那么州郡县都有剧、平之别。

(35)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327页以下。

(36)《后汉书》卷三一《苏章传》、卷四一《第五伦传》。

(37)《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属官之差,如“上上州府,州属官佐史,合三百九十三人。上中州减上上州十人。上下州减上中州十人。中上州减上下州五十一人。中中州减中上州十人。中下州减中中州十人。下上州减中下州五十人。下中州减下上州十人。下下州减下中州十人”。

(38)杜婉言、方志远:《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9卷(明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16页。《明史》卷七一《选举三》:“其繁简之例,在外府以田粮十五万石以上,州以七万石以上,县以三万石以上,或亲临王府都、布政、按察三司,并有军马守御,路当驿道,边方冲要供给处,俱为事繁。府粮不及十五万石,州不及七万石,县不及三万石,及僻静处,俱为事简。在京诸司,俱从繁例。”等级与前书所述有异,这是不同时期制度变化造成的。

(39)《清世宗实录》卷一一三,雍正九年(1731年)十二月戊申,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10页下栏。

(40)《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建武三年(27年)七月庚辰诏。这个制度其实来自新莽。《汉旧仪》卷下:“哀帝时长相皆黑绶。亡新吏黑绶,有罪先请,与廉吏同。”《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2页。

(41)《汉书》卷三十《艺文志》:“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颜师古注云:“稗官,小官。《汉名臣奏》唐林请省置吏,公卿大夫至都官稗官各减什三,是也。”而潘建国先生认为,“稗官”相当于《周官》中的土训、诵训、训方氏,在汉代则是待诏、侍郎之类。见其《“稗官”说》,《文学评论》1999年第2期。按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官啬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备者,令与其稗官分,如其事。”《注释》谓:“稗官,属下的小官。”《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63页。又云梦龙岗秦简第一○号简:“取传书乡部稗官。”《云梦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74页。刘信芳、梁柱等取《汉书·百官公卿表》“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以释之,见其编著:《云梦龙岗秦简》,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结合睡虎地简、龙岗简,加之《秩律》所见“稗官”,潘先生的说法恐难成立,颜师古所云应是正确的。

(42)《汉书》卷九《元帝纪》。

(43)《尹湾汉墓简牍》,第79页。东海郡的郡尉秩真二千石,朱绍侯先生认为是战争时期的特殊安排,见其《〈尹湾汉墓简牍〉是东海郡非常时期的档案材料》,《史学月刊》1999年第3期;谢桂华先生则以东海郡是“大郡”释之,见其《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第31页。

(44)《汉书》卷八八《儒林传》:“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诵多者。”可知左右内史、大行的卒史是二百石卒史,郡卒史是百石。另参本书下编第五章第二节。

(45)严耕望先生说:“掾史秩一百石,则守属书佐盖斗食之奉矣”;“功曹虽秩仅百石,然于守相自辟之属吏中地位最高,且职统诸曹,故特为守相所任委。”见其《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第116页、第119页。又尹湾汉简有“属”,《集簿》记东海郡太守府有“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十人,啬夫一人”,都尉府有“卒史二人,属三人,书佐五人”;《东海郡吏员簿》谓太守府有“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九人,用算佐一人,小府啬夫一人”,都尉府有“卒史二人,属三人,书佐四人,用算佐一人”。见《尹湾汉墓简牍》,第77、79页。这所反映的是汉成帝前期的情况。谢桂华先生说,汉初所见郡属吏主要是卒史和书佐,“属”乃后来新增之一级:“在卒史和书佐这两个等级之间,增设了属这个等级。”见其《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第26页。杨际平先生则认为,“属”亦百石吏,与卒史同级,见其《汉代内郡的吏员构成与乡、亭、里关系——东海郡尹湾汉简研究》,《厦门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46)《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又云:“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这句话的意思是,若官阙不足,则以比二百石治礼掌故,补中二千石之比二百石属;以比百石文学掌故,补百石(或比百石)的郡属。

(47)《汉书》卷八九《循吏黄霸传》注引。

(48)《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官》:“洛阳令秩千石……员吏七百九十六人,十三人四百石。”又云:“河南尹员吏九百二十七人,十二人百石。”严耕望参照洛阳令的例子,指出河南尹府中“十二人百石”的“百石”之前应有一数字。《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第111页。邹水杰君认为“十二人百石”的“百石”前夺一“四”字。又《续汉志》“百官奉”条注引《古今注》曰:“永和三年,初与河南尹及洛阳员吏四百二十七人奉,月四十五斛。”臣昭曰:“此言岂其妄乎?若人人奉四十五斛,则四百石秩为太优而无品,若共进奉者人不过一斗,亦非义理。”邹水杰君认为,这“四百二十七人奉”一句中夺一“石”字,当为“四百石二十七人奉”,因为比四百石俸月四十五斛,正好可以说通。“由此可见,京师之制,与常制异。”见其《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其说可取。

(49)陈乃华:《论齐国法制对汉制的影响》,《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

(50)李昭君:《两汉县令、县长制度探微》,《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

(51)《汉书》卷八六《王嘉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