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者”(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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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令县贷之,辄移其禀县,禀县以减其禀。已禀者,移居县责。(《秦律十八种·仓律》,《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0页)

第1条材料的原文标点可商,“宦”字之后应加顿号,“徭使”后的逗号应移置于“有事关中”之后,即作:“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不幸死……”这样,“关外人宦于关中”、“关外人为吏关中”和“关外人有事徭使关中”,就各为一事了,而不必把“宦为吏”作一读了(56)。第2条简文,可以证明这个意见正确无误:秦朝恰好也有“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者的三分法(57)。这跟《津关令》中的“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是非常相似的,仅“都官”与“关外”有异而已。此外秦简中还有“吏、徒”并称的情况,“徒”就是“徭使”(58)。

那么秦律《仓律》中的“宦者”,是否如原书所注只是阉人,恐怕还要再行考虑——很可能它跟《津关令》中“宦、为吏若徭使”的“宦”,以及跟《置吏律》中“非吏及宦也”的“宦”,是同一个意思。又《秦律十八种·传食律》中:“不更以下到谋人,粺米一斗,酱半升,菜羹,刍稾各半石。宦奄如不更。”(59)文中的“宦奄”是否连读呢?若是,则特指阉人。不过以《二年律令》律之,“宦皇帝者”不止是阉人。若“汉承秦制”,则秦简《传食律》中的“宦、奄”应予点断,令“宦皇帝者”和“阉官”为二事;或“宦皇帝者”包括、但不等于阉人,“宦奄”虽为一辞,但兼二者而言。又云梦龙冈秦简第199简:“宦者其有言迁及有罪者▌”。又第258简:“▌▌宦者▌。”(60)原书注释:“宦者,太监。……一说指为官者。”但现在就要考虑了,这“宦者”也许不同于后世“太监”,也不是“为官者”的通称。

进而汉代文献、尤其是汉初文献所见“宦”字,人们也得留神,先弄清楚它指的是“宦皇帝者”,还是阉人为好。《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汉武帝治淮南王之狱,胶西王议云:“而论国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当皆免官削爵为士伍,毋得宦为吏;其非吏,他赎死金二斤八两。”这“毋得宦为吏”,我认为应作“毋得宦、为吏”。“国吏二百石以上”,是“吏”;“及比者”的“比者”应是“比秩”之官,包括“宦皇帝者”;“其非吏,他赎死金二斤八两”的“非吏”,则构成了第三种人。就是说胶西王之议,事涉吏、宦、非吏三种人的处置办法。又《汉书》卷八《宣帝纪》本始元年(前73年)诏:“赐吏二千石、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各有差,自左更至五大夫。”标点从中华书局本。朱绍侯先生释云:“这也是一次以赐高级官吏及宦官为重点对象的赐爵令。”(61)原文标点和朱先生的解释有无问题呢?“赐……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一句,我认为应改作“赐……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即向“中都官”中“宦皇帝者”与“吏六百石”两种人赐爵,并没有向宦官赐爵。

四 《津关令》所见中大夫及相关问题

本章第一节曾提出,中大夫应该属于“宦皇帝者”,第二节又提供了中大夫是“比秩”的情况,算是理由之一。那么在本章最后,我们再对中大夫与“宦皇帝”的问题,做一补充讨论,因为现在有新证据了。《二年律令·津关令》:

1.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得私买马关中。有县官致上中大夫、郎中,中大夫、郎中为书告津关,来,复传,出,它如律令。御史以闻,请许,及诸乘私马出,马当复入而死亡,自言在县官,县官诊及狱讯审死亡,皆津关,制曰:可。(第49页第504、508简,第207-208页释文。按,以508简接504简,采用陈伟先生意见(62)。)

2.相国、御史请郎骑家在关外,骑马即死,得买马关中,人一匹以补。郎中为致告买所县道,县道官听,为致告居县,受数而籍书马识物、齿、高,上郎中。即归休、徭使,郎中为传出津关,马死,死所县道官诊上。其诈贸易马及伪诊,皆以诈伪出马令论。其不得▌及马老病不可用,自言郎中,郎中案视,为致告关中县道官,卖更买。制曰:可。(第49页第513、514、515简,第208-209页释文)

这两条律文,对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以及“郎骑”的买马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的“谒者、郎中、执盾、执戟”,恰好也是《汉书·惠帝纪》里晋爵赏钱的同一批官儿。“郎骑”,《注释》说是“充任军骑的郎”。而“中大夫”与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并列,就证明了此官也是“宦皇帝者”。中大夫是皇帝的侍从散官,与“吏”相远而与谒者、郎中相近。《汉书·百官公卿表》“郎中令”条:“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光禄勋。属官有大夫、郎、谒者”;“大夫掌论议,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皆无员,多至数十人。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太初元年更名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太中大夫秩比千石如故。”大夫与谒者、郎官等后来同属郎中令了,也说明它们性质相类。

秦朝有中大夫,又有中大夫令。春秋末年的赵简子誓辞有“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63)之语,没提“中大夫”。但《韩非子》显示赵国有中大夫,而且“中大夫,晋重列也”,这还被说成是“晋国之章”或“晋国之故”(64)。又《韩非子》记“晋国之法”:“上大夫二舆二乘,中大夫二舆一乘,下大夫专乘”。若以“卿”视上大夫,则中大夫确属“重列”,是因为它仅次于上大夫卿(65)。

但由此也能看到,晋国的“中大夫”,乃是就上大夫、下大夫而言的。米田健志说秦汉中大夫之“中”,同于中郎、郎中之“中”,而有异于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之“中”(66)。我想应该采纳这个意见。虽然秦制往往来自三晋,但“中大夫”则否。第一、就《二年律令》看,秦及汉初唯中大夫有“令”,而上大夫、下大夫无“令”,那么秦汉“中大夫”之“中”,应非上中下之“中”。第二、汉有“太中大夫”,高于中大夫一等。若中大夫之“中”是上中下之“中”,那么中大夫之上就该是上大夫,而非太中大夫了。“中”即宫中、省中、中朝。大夫“掌论议”,这一点可与稷下学士相比。《史记》谓稷下学士“为上大夫,不治而议论”,又云其“皆命曰列大夫”。但秦汉的中大夫居“中”,专门在省中侍从皇帝,属高级散官,既为皇帝担任顾问、提供咨询,也算是暂无职务的高级人材的安置储备之位。所以,尽管大夫是散官,但官僚队伍和人事管理上还真少不了那一块。汉朝大夫种类繁多,有太中大夫、谏大夫、光禄大夫、中散大夫等,他们都由秦官中大夫衍生而来。

金少英先生云,秦代已有太中大夫及谏议大夫了(67)。其说似非。最早的一位太中大夫,大概是汉初的陆贾。《史记》卷九七《陆贾列传》说得很具体:“陆生卒拜尉他为南越王,令称臣奉汉约。归报,高祖大悦,拜贾为太中大夫。”这太中大夫是陆贾出使返国后才拜的。不妨推断陆贾原为中大夫,因降服尉他之功而加“太”,“太中大夫”遂为中大夫资深位高者之称了。又《史记》卷十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吕后元年(前187年)五月:“封(吕)则弟大中大夫吕禄。”吕后当权,吕家的人当然得另眼相看,给予“太中大夫”以示尊崇了。汉武帝太初元年改中大夫为光禄大夫,又升其秩,大概就是考虑到中大夫原先的重要地位。

上引《二年律令·津关令》第一条史料中的“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一句,原书标点和注释存在一些可酌之处。首先,“相国上中大夫书”一句中的“中大夫”,原书无注,但陈伟先生已指出这一“中大夫”应该是“中大夫令”,其说甚是。其次,《注释》云“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均属郎中令”,这“均属郎中令”的说法也有问题。《二年律令·秩律》二千石一秩列有“汉中大夫令、汉郎中【令】”。可见当时中大夫有一令、郎中有一令,中大夫们与郎中们各有各的长官。《汉书·百官公卿表》:“景帝初更名中大夫令,后元年(前143年)复为卫尉。”(68)此事源委不明。“更名中大夫令”,似是把卫尉和中大夫令两官合并为一;在“复为卫尉”即恢复“卫尉”之名后,“中大夫令”一官就不见了,大概从这时起,中大夫才归于郎中令——后来是光禄勋管了。

其三,《津关令》原文中的“中大夫谒者”一句,应在“中大夫”和“谒者”之间加顿号,以示其为二官。中大夫是中大夫,谒者是谒者,二者是并列关系,各为一职。请看《津关令》的另一条文: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中大夫、谒者得私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书告津关,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第50页第521简,第210页释文)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郎中自给马骑,得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传,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第50页第522简,第210页释文)

据彭浩先生意见,这些条文的形成时间约在惠帝,至迟不过高后元年(前187年)(69)。对“鲁中大夫、谒者”,《注释》将之断为二官,这就合情合理了。中大夫侍从皇帝,难免有“骑从”的时候,谒者也是如此,所以他们都可能有买马的需要(70)。

对《注释》“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均属郎中令”的说法,陈伟先生也表示了反对:“据令文的表述,中大夫谒者当属中大夫令。”不过这意见我只能部分赞同,因为“谒者”应该另为一官,不当上连“中大夫”三字,谒者也不属中大夫令。对《津关令》中的“鲁中大夫、谒者”一句,陈先生也取消了其间顿号,引为“中大夫谒者”。

我没采取陈伟先生的看法。因为首先,在各种史料中都看不到汉代有“中大夫谒者”这一提法,也没有史料反映谒者属于中大夫令。谒者是属于谒者仆射的。《汉书·百官公卿表》:“谒者掌宾赞受事,员七十人,秩比六百石,有仆射,秩比千石。”汉初的谒者也应属于谒者令。《秩律》有不少谒者令,千石之官中有长信谒者令,六百石之官中有长秋谒者令,此外六百石还有中谒者、长秋中谒者、长信谒者,它们都是谒者的长官。对中谒者,《注释》谓:“即中谒者令。少府令属官。《汉书·高后纪》注引如淳曰‘灌婴为中谒者,后常以阉人为之。诸官加中者,多阉人也。’”“后常以阉人为之”和“多阉人也”,也反映了中谒者并不完全是阉人,也任用没阉的人。

又,《津关令》原标点“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陈伟先生对其“郎中、执盾、执戟”一项,也提出了新的意见。他认为应该删掉“郎中”之后的顿号,作“郎中执盾、执戟”,“‘中大夫’和‘郎中’显然是前述‘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的上司……对照前后文,显然‘中大夫谒者’为中大夫令部属,‘执盾’、‘执戟’为郎中令部属。”那么照陈先生理解,“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五官,成了谒者、执戟、执盾三官了。

我觉得原先的顿号还是保留为好,以使“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成为并列五官。查前引《汉书·惠帝纪》:“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可见在汉惠帝的时候,执楯、执戟明明是与中郎、郎中、外郎并列的不同官称,正合于《津关令》“郎中、执盾、执戟”的并列情况。我们还可以举出一个旁证。《续汉书·百官志四》:

太子庶子,四百石。本注曰:无员,如三署中郎。

太子舍人,二百石。本注曰:无员,更直宿卫,如三署郎中。

太子洗马,比六百石。本注曰:《旧注》云员十六人,职如谒者。

太子中盾一人,四百石。本注曰:主周卫徼循。

众所周知,太子的庶子、舍人和洗马,都是比于天子郎卫的。太子洗马比谒者,太子庶子比中郎,太子舍人比郎中;至于“太子中盾”之所比,原文无说,照我看来就是比于“执盾、执戟”的。当然,太子之官的员额秩级上都须减于父皇,父皇执盾、执戟两职齐备,太子就只设中盾一职了。虽然《续汉志》所述为东汉制度,但这制度本身是上承西汉的。卫宏的《汉旧仪》是“以载西京旧事”的,其中记述庶子、舍人、洗马、中盾的文字,也与《续汉书·百官志四》相类,而且还补述了太子舍人“亡新改名为翼子”、太子庶子“亡新改为中翼子”的情况(71),可见王莽之前就是如此了。既然中盾与太子庶子、太子舍人是并列的官职,这就暗示着执盾、执戟与郎中也曾是并列的官职。所以《津关令》对“郎中、执盾、执戟”的标点无可挑剔,陈伟先生的改动不妨再作斟酌。连类相及,“郎中”既然不便冠于“执盾、执戟”之前,“中大夫”也不便冠于“谒者”之前。“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仍为五职,而非三官。

附带说,劳榦先生曾认为,汉无中大夫令,而秦时的中大夫令及郎中令既然以“令”为称,那么就应是千石以下官,并且都是卫尉属官(72)。日人米田健志对中大夫令改名卫尉一事有考,他同时承袭了劳榦的中大夫令及郎中令曾是卫尉属官的说法(73)。可现在看来,这说法至少不合于《二年律令·秩律》。《秩律》里的中大夫令、郎中令和卫尉三官,都是二千石,并无轩轾。也许秦史上的某个时候,中大夫令、郎中令这些称“令”之官曾是千石以下官,却无证据显示中大夫令、郎中令曾是卫尉属官。

上海博物馆藏有一枚“南越中大夫”印,有人认为,它可能是汉朝出使南越国的使臣之印(74),也有人视为南越国的中大夫之印(75),或说那印系汉朝所赐(76)。但《汉书·百官公卿表》明明说大夫无印:“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光禄大夫无。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大夫、博士、御史、谒者、郎无。”南越国官制既与汉朝相近(77),则其大夫应该无印。参照《秩律》中“中大夫”实为“中大夫令”的情况,我怀疑它实际是南越国的中大夫长官之印,即中大夫令印。此外,上海博物馆另外藏有一枚“中大夫丞”封泥(78)。有丞必有其令,有中大夫丞必有中大夫令。“中大夫令”可以省称为“中大夫”,即只出官署之名;但“中大夫丞”则不能省称(79)。此丞之秩应是六百石。《秩律》:“二千石▌丞,六百石。”

对“宦皇帝者”考察至此,我们感到,只依《新书·等齐》的记载,裘锡圭先生就判断其为谒者、郎中,并揭示“仕”、“宦”有异,其眼光可称锐利独到。如今再结合《二年律令》和更多文献,就可以更清晰地描述“宦皇帝者”的面貌了。“宦皇帝者”特指侍臣内官,包括中大夫、中郎、郎中、外郎、郎骑、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太子骖乘、太子舍人等。这些官职主要有四类:中大夫、郎官、谒者和太子舍人等,其长官则分别是中大夫令、郎中令、谒者令,及太子詹事或率更令。他们职能各异,“大夫掌论议”,“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谒者掌宾赞受事”(80);太子宫中的洗马、庶子、舍人、中盾等,则分别比谒者,比郎官,比执戟、执盾。这些官职此前大家都知道,但它们被称为“宦皇帝”,最初没有禄秩、后来列在“比秩”,构成了一个特殊职类,用特殊等级手段来管理,从而与“吏”有异,这些情况,我们此前所知无多。而且由“宦皇帝者”的“比秩”问题,还可以连类而及,进而去观察其他列在“比秩”的官职。“比秩”是汉代禄秩的重大结构性特点,在探讨秦汉官僚品位结构之时,对“比秩”做进一步发掘,势在必行。让我们转入下章。

【注释】

(1)贾谊:《新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4页;阎益振、钟夏《新书校注》,第46-47页。

(2)裘锡圭:《说“宦皇帝”》,《文史》第6辑,1979年;收入《古代文史研究新探》,第152页。

(3)《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33-234页。

(4)《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第184简,第157-158页释文及注释。在《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中,这个解释没有变化。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5)王子今:《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

(6)参看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燕京学报》新15期,2003年。“可见‘宦皇帝者’是当时一个有特定意义的常用辞。在概念上,既有所谓的宦皇帝者,也就可能有宦其他者。在汉初,较可能和‘宦皇帝’相对应的,似乎只可能有‘宦诸侯’……宦皇帝者与宦诸侯者相对乃笼统言之,细绎则非指全体为皇帝或诸侯服务的内外官吏,而似特指在皇帝或诸侯王身旁工作的近侍。”

(7)对这一点,还可以参看《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东牟侯兴居曰:‘诛吕氏吾无功,请得除宫。’乃与太仆汝阴侯滕公入宫,前谓少帝曰:‘足下非刘氏,不当立。’乃顾麾左右执戟者掊兵罢去。”可见执戟在皇帝左右。

(8)《史记》卷九二《淮阴侯列传》、卷一二六《滑稽列传》。

(9)如蓼侯孔聚“以执盾前元年从起砀”,故市侯阎泽赤“以执盾初起,入汉为河上守”,祁侯缯贺“以执盾汉王三年初起从晋阳”,棘丘侯襄“以执盾队史前元年从起砀”,均见《史记》卷十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

(10)《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秦始皇时,置酒而天雨,陛楯者皆沾寒。优旃见而哀之,谓之曰:‘汝欲休乎?’陛楯者皆曰:‘幸甚。’优旃曰:‘我即呼汝,汝疾应曰诺。’居有顷,殿上上寿呼万岁。优旃临槛大呼曰:‘陛楯郎!’郎曰:‘诺!’”

(11)《后汉书》卷四十上《班彪传》:“陛戟百重,各有攸司。”注:“陛戟,执戟于陛也。”

(12)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05页。

(13)“广陵宦谒”印,见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长县文物管理所:《安徽天长县三角圩战国西汉墓出土文物》,《文物》1993年第9期;“菑川宦谒右般北宫豆”铭文,见潍坊市博物馆、昌乐县文管所:《山东昌乐县东圈汉墓》,《考古》1993年第6期。

(14)《左传》成公十八年:“程郑为乘马御,六驺属焉,使训群驺知礼。”疏:“驺,为主驾之官,驾车以共御者。”《吕氏春秋·季秋纪》:天子“乃命仆及七驺咸驾,载旍旐,舆受车以级整设于屏外。”

(15)《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28页。

(16)《汉书》卷五六《东方朔传》“朔绐驺朱儒”句颜注。

(17)《后汉书》卷六六《陈蕃传》提到了“黄门从官驺”,《晋书》卷二五《舆服志》提到了“大使车……驺骑导从”。

(18)秦汉封泥都有“驺令之印”、“驺丞之印”及“驺之右尉”,然而这个“驺”也可能指山东驺县。参看周晓陆、路东之编:《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页。

(19)参看西嶋定生对“太子御骖乘”的解释。《二十等爵制》,第71页。

(20)《汉书》卷六《武帝纪》。

(21)《古文苑》卷八《诗·柏梁诗》,墨海金壶本。又《艺文类聚》卷五六《杂文部·诗》,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版,第1003页。

(22)邹水杰:《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三、县公私僚属的并存及演变”。

(23)石云涛:《古代幕府制度溯源》,收入《民族史研究》第4辑,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以下。

(24)《续汉书·百官志四》太子舍人条:“无员,更直宿卫,如三署郎中。”《后汉书》卷五《安帝纪》:“以公、卿、校尉、尚书子弟一人为郎、舍人。”同书卷六《顺帝纪》:“除郡国耆儒九十人补郎、舍人”,“除京师耆儒年六十以上四十八人补郎、舍人及诸王国郎。”

(25)例如《上林宣曲宫鼎铭》:“上林宣曲宫初元二年(前47年),受东郡白马宣房观鼎,容五斗,重十九斤六两。神爵三年(前59)卒史、舍人、工光造,第十五、第五百一十一。”孙慰祖、徐谷富编:《秦汉金文汇编》,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可见有“舍人”承担了监管器物铸造的事务。

(26)《晋书》卷二四《职官志》。舍人之有员额,东汉已然,梁冀为大将军时,舍人增至10人。《续汉书·百官志一》注引《梁冀别传》:“元嘉二年(152年),又加(梁)冀礼仪。大将军朝,到端门若龙门,谒者将引。增掾属、舍人、令史、官骑、鼓吹各十人。”

(27)参看王金林:《汉唐文化与古代日本文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7-168页。但王先生追述周制时个别说法有问题:“中国早在周代时就有舍人官职。据《周礼·地官》载:‘舍人,掌平宫中之政,分其财,守以法,掌其出入。’”查《周礼·地官·舍人》:“掌平宫中之政,分其财守,以法掌其出入。凡祭祀,共簠簋,实之,陈之。宾客,亦如之,共其礼:车米、筥米、刍米。丧纪,共饭米、熬谷。以岁时县穜稑之种,以共王后之春献种。掌米粟之出入,辨其物。岁终,则会计其政。”《周礼》中的舍人是管仓库的官儿,职事非常具体确定,与战国以下王公大臣豢养的侍从舍人,并非一事。

(28)“前马”见《庄子·徐无鬼》:“黄帝将见大隗乎具茨之山,方明为御,昌寓骖乘,张若、▌朋前马。”郭庆藩:《庄子集释》,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830页。“马洗”见《六韬·龙韬·将威》:“赏及牛竖、马洗、厩养之徒,是赏下通也。”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6页。徐培根先生释“马洗”为“洗马”,见其《太公六韬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21页。

(29)石光瑛:《新序校释》,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75页。

(30)引自诸祖耿:《战国策集注会考》,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434页。

(31)《汉书·惠帝纪》“宦官尚食”应劭曰:“旧有五尚,尚冠、尚帐、尚衣、尚席亦是。”又《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汉初有尚冠、尚衣、尚食、尚浴、尚席、尚书,谓之六尚。”陈直先生谓:“尚食疑即尚席之初名。”见其《汉书新证》,第14页。从《宋书》看,尚食、尚席各为一官,陈直先生所言非是。按,《二年律令·秩律》中有“长信掌衣”(掌通尚)、“长信尚浴”,秩六百石。又陕西茂陵无名冢出土的一件铜温酒樽有铭“阳信尚卧尚从”(“阳信”即汉武帝姊阳信长公主),一件熏炉有铭“内者未央尚卧”。见《陕西茂陵一号无名冢一号丛葬坑的发掘》,《文物》1982年第9期。是汉初以“尚”为称的宦官,种类颇多,还有尚卧、尚从等等。也许“五尚”、“六尚”,是专就皇帝而言的。

(32)例如商初的伊尹,“身执鼎俎为庖宰,昵近习亲,而汤乃仅知其贤而用之。”(《韩非子·难言》)周代膳夫也拥有特殊地位。《诗经·小雅·节南山》:“皇父卿士,番维司徒,家伯维宰,仲允膳夫。”这位膳夫不但得以弄权,而且齿列于诸卿士、司徒等高官之后。西周有四位膳夫,即克、梁其、此、山,作为诸多青铜器主而在铭文中留下了名字,如著名的《克鼎》、《梁其簋》、《此簋》、《善夫山鼎》等。从列鼎制度推断,克使用着大牢七鼎,此使用着大牢九鼎,其显赫可见一斑。参看俞伟超:《周代用鼎制度研究》,《先秦两汉考古学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86-87页。春秋齐桓公时有位“以调味事公”的易牙(《管子·小称》),把儿子蒸了给齐桓公吃,或云其就是《左传》中的雍巫;裘锡圭先生云“雍通饔”(《杀首子解》,《中国文化》第九期),饔人也就是膳夫了。或谓“雍巫即食医之类,乃官名”。这位易牙也是以“尚食”身份兴风作浪的。《墨子·号令》:“三老、守闾令属缮夫为答。”(“属”原作“厉”,用岑仲勉说改。)岑仲勉解释说,三老、守闾各有职守,不宜召出,故欲见之者可由三老等属托膳夫代答。膳夫是他们家中的守者,这是氏族社会的习俗。据《南齐书》卷五七《魏虏传》,北魏鲜卑族称“贵人、作食人为附真”。又《元史》卷九九《兵志》云,怯薛中“亲烹饪以奉上饮食者,曰博尔赤”,“博尔赤”即厨夫,圣旨颁下必须经过他们的署名。白鸟库吉谓拓跋之附真即蒙古之博尔赤。可见膳夫实氏族社会之要官。见其《墨子城守各篇简注》,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17页。汉代皇后的食官又称“私官”(参看朱德熙、裘锡圭:《战国铜器铭文中的食官》,《文物》1973年第12期,收入《朱德熙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83页以下),也显示了掌膳者与主人有私亲,存在着特殊的“昵近习亲”关系。《史记》卷一百二《张释之传》:“文帝曰:吾居代时,吾尚食监高袪数为我言赵将李齐之贤,战于钜鹿下。今吾每饭,意未尝不在钜鹿也。父知之乎?”代国尚食监高袪跟汉文帝边吃边聊,昵态可掬。秦汉太官“掌御饮食”。《续汉书·舆服志下》引荀绰《晋百官表注》:提到有“令史质堪上言,太官宜著两梁”,而尚书孟布认为“太官职在鼎俎,不列陛位,堪欲令比大夫两梁冠,不宜许”。陈忠于安帝建光年间上言:“太官令以供养言之,为最亲近,以职事言之,为最烦多,令又高选,又执法比太医令,科同服等,而冠二人殊,名实不副。”主张太官令应该给予两梁冠的服饰。陈忠说太官“为最亲近”,犹存古官之义。

(33)好並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未来社1978年版,第250页。

(34)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燕京学报》新15期,2003年。

(35)邱濬:《大学衍义补》卷一○七,《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台湾世界书局1990年版,第67册第313页;又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916-917页。

(36)以上见《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37)《史记·儒林传》索隐引如淳:“《汉仪》弟子射策,甲科百人补郎中,乙科二百人补太子舍人,皆秩比二百石”。又尹湾汉简中有郎中盛咸“以功迁”为二百石建陵丞的实例。由此可以推断郎中后来有比二百石者。参看李解民:《〈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研究》,《尹湾汉墓简牍综述》,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198页。

(38)《续汉书·百官志四》记载,太子庶子四百石,如三署中郎;太子舍人二百石,如三署郎中。这都是后汉制度。至于西汉时的太子庶子与太子舍人禄秩,应取卫宏《汉旧仪》:“庶子舍人,四百人,如郎中,秩比二百石,无员,多至四百人,亡新改名为翼子”;“庶子,秩比四百石,如中郎,无员,亡新改为中翼子。”见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8页。不过《汉旧仪》“庶子舍人”一条,文有舛误,其“庶子舍人”4字或者作“太子舍人”,或应删去“庶子”二字仅作“舍人”。前一个“四百人”,疑为“四百石”之讹,乃庶子的“比四百石”之文误入者;后一个“四百人”,前人已提出质疑,指出《续汉志》引《汉官》作“十三人”,而非四百人。质言之,“庶子舍人”这一条,应据“庶子”条校作“(太子)舍人,如郎中,秩比二百石,无员,亡新改为翼子”为妥。

(39)《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二世曰:‘善。’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索隐》:“三郎谓中郎、外郎、散郎。”按《索隐》之说不确。《史记会注考证》引中井积德说:“沈家本曰:‘《汉书·惠帝纪》,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苏林云:‘外郎,散郎也。’然则三郎者,中郎、郎中、外郎。旧注皆非。”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

(40)李孔怀先生谓“武帝时增设‘比郎’,秩比千石”,他还把“比郎”算成郎官之一。见其《汉代郎官述论》,收入中国秦汉史学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二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5页。不过李先生误解了史料。《汉书·百官公卿表》说的是期门军士比郎,期门仆射比千石。

(41)参看拙作:《从稍食到月俸——战国秦汉俸禄等级制新探》,《学术界》2000年第2期。

(42)据《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东方朔上书求仕,随后“诏拜以为郎”;《传》又记载,东方朔自称“官不过侍郎,位不过执戟”。《汉书·东方朔传》叙述东方朔做过“常侍郎”,还曾做过“太中大夫给事中”以及“中郎”,曾“陛戟殿下”。太中大夫、给事中也许禄廪较高,东方朔装模作样地吓唬“驺朱儒”之事,应是他初做郎中时的事情吧。正如陈直先生所说:“侍郎、郎中,为古代武士之通称,并无严格限制。”《汉书新证》,第89页。当时的侍郎、中郎,其实就是郎中之中的有幸“侍中”者。

(43)这个意见,是秦汉史博士生邹水杰同学,在我的“中国古代官僚等级制度研究”课上提出来的。特此致谢。

(44)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

(45)《汉书》卷八《宣帝纪》如淳注。

(46)陈直先生利用居延汉简考察汉代官俸,亦云:“各属吏身份中以书佐为最低。”《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页。

(47)例如郑玄注谓:“禄秩之不当,恩所增加也;供养之不宜,欲所贪耆熊膰之属,非常食。”王梦鸥先生的解释是:“禄秩不当,是不依靠薪级的开支;供养不宜,是无功而受的俸禄。”见其《礼记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32页。按,供养不是俸禄,王说不确。杨天宇先生释云:“对于不当加给的禄位,以及不当提供的给养,都要收回。”《礼记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上册第206页。杨先生把禄秩、供养区分开来,可以说相当精慎。又,《周礼·天官·外饔》“飨士庶子亦如之。”郑玄注:“士庶子,卫王宫者。若今时之飨卫士矣。”《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6页下栏。郑玄以“卫士”释“士庶子”,不如以郎官释之为好。

(48)《史记》卷一百四《田叔列传》:“其后有诏募择卫将军舍人以为郎,将军取舍人中富给者,令具鞍马、绛衣、玉具剑,欲入奏之。……于是赵禹悉召卫将军舍人百余人,以次问之,得田仁、任安,曰:‘独此两人可耳,余无可用者。’卫将军见此两人贫,意不平。赵禹去,谓两人曰:‘各自具鞍马新绛衣。’两人对曰:‘家贫无用具也。’将军怒曰:‘今两君家自为贫,何为出此言?鞅鞅如有移德于我者,何也?’”卫青在择其舍人为郎时只考虑有钱的,是因为做郎官得自备鞍马、绛衣、玉具剑,而汉代马匹价在万钱以上,刀剑亦值数千钱,囊中如洗者就只好靠后了。卫青对田仁、任安恼怒不已,也是嫌他们既然没钱还瞎凑什么热闹。

(49)《汉书》卷六六《杨恽传》。

(50)《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

(51)《史记》卷一○二《张释之列传》集解引如淳。

(52)《史记》卷一百二《张释之列传》:“有兄仲同居。以訾为骑郎,事孝文帝,十岁不得调,无所知名。释之曰:‘久宦减仲之产,不遂。’欲自免归。”赀选,还可参看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第352页以下。

(53)西汉有《禄秩令》,见《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注引臣瓒。《汉书》卷四《文帝纪》注引臣瓒作《秩禄令》。程树德《九朝律考》据此在汉令中列入了《禄秩令》,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4页。

(54)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燕京学报》新15期,2003年。

(55)《汉书》卷一下《高帝纪》。

(56)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中,没有订正这个错误,见第85页。

(57)原注释者把“宦者”释为“阉人”,把“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解释为“宦者、都官的吏或都官的一般人员为朝廷办事”,把“为将”的“将”释为“督送”。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46页。据汉简《二年律令·捕律》,“将”应是统领的意思。《二年律令·捕律》:“与盗贼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而官▌▌▌▌▌逗留畏耎弗敢就,夺其将爵一级,免之,毋爵者戍边二岁;而罚其所将吏、徒以卒戍边各一岁。”(第142、143简)律文中“夺其将爵一级”的“将”,应指统领之人;“而罚其所将吏徒”的“将”,则是所统领者。又如云梦龙岗秦简第一六简:“皇帝过,将者令徒▌。”见《云梦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77页。这里的“将者”也是统领者。按《汉书》卷五《景帝纪》:“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监、治、行、将,是4种不同的统属关系。

(58)如龙岗秦简第196、197简:“黔首▌▌不幸死,未葬者棺葬具,吏及徒去办。”《云梦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30页。

(59)《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60页。

(60)《云梦龙冈秦简》,第132、140页。

(61)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12页。

(62)陈伟:《张家山汉简〈津关令〉涉马诸令研究》,《考古学报》2003年第1期。

(63)《左传》哀公二年。

(64)《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王登为中牟令,上言于襄主曰:‘中牟有士曰中章、胥己者,其身甚修,其学甚博,君何不举之?’主曰:‘子见之,我将为中大夫。’相室谏曰:‘中大夫,晋重列也,今无功而受,非晋臣之意。君其耳而未之目邪?’襄主曰:‘我取登既耳而目之矣,登之所取又耳而目之,是耳目人绝无已也。’王登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王先慎注:“卢文弨曰:吕作‘非晋国之故’。顾广圻曰:‘臣’当作‘国’,‘意’当作‘章’。”见《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80页。

(65)《韩非子·外储说左下》:“晋孟献伯拜上卿,叔向往贺,门有御,马不食禾,向曰:‘子无二马二舆何也?’献伯曰:‘吾观国人尚有饥色,是以不秣马。班白者多徒行,故不二舆。’向曰:‘吾始贺子之拜卿,今贺子之俭也。’向出,语苗贲皇曰:‘助吾贺献伯之俭也。’苗子曰:‘何贺焉!夫爵禄旂章,所以异功伐别贤不肖也。故晋国之法,上大夫二舆二乘,中大夫二舆一乘,下大夫专乘,此明等级也。且夫卿必有军事,是故循车马,比卒乘,以备戎事。’……”孟献伯所拜为“卿”,叔向便奇怪他为什么不备二马二舆,那么“卿”应备二马二舆的,而下文又称“上大夫二舆二乘”,是上大夫即卿。

(66)米田健志:《汉代の光禄勋——特に大夫を中心として》,《东洋史研究》第57卷第2号。

(67)金氏所据,乃是《通典》及《文献通考》。参看其《秦官考》,《秦会要订补》,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77页。此文多以千百年后之文献论说秦制,这一点殊不可取。

(68)其事又见《史记》卷十一《孝景本纪》:“后元元年(前143年)冬,更名中大夫令为卫尉”;《汉书》卷十九下《百官公卿表下》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年):“中大夫令直不疑更为卫尉。”对直不疑仕历,夏燮《校汉书八表》有考,《二十五史补编》,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93-194页,可参看。夏燮所说“盖郎及中大夫皆郎中令之属”,不适合汉初的情况。

(69)彭浩:《〈津关令〉的颁行年代与文书格式》,《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70)《汉书·百官公卿表》:“侍中、左右曹、诸吏、散骑、中常侍,皆加官,所加或列侯、将军、卿、大夫、将、都尉、尚书、太医、太官令至郎中,亡员,多至数十人。……散骑骑并乘舆车。”“大夫”可加“散骑”之号,可以推断大夫也有“骑并乘舆车”的资格或机会。谒者也是要随从车驾的。《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师古注引《汉旧仪》:“皇帝在道,丞相迎谒,谒者赞称曰‘皇帝为丞相下舆’。立乃升车。”可见谒者是跟随皇帝车驾的,这时候他不会两条腿走路吧。

(71)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78-79页。

(72)见其《秦汉九卿考》,《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上册,第865页。

(73)米田健志的《汉代の光禄勋——特に大夫を中心として》,《东洋史研究》第57卷第2号。

(74)罗福颐:《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34页,编号186。按罗先生云:“此为出使南越国之使臣印,或南越国之官印。”不过我觉得前一可能性并不大。汉朝大夫通常无印,出使则以节为信,汉中大夫不当称“南越中大夫”。所以断为南越国官印为好。

(75)萧亢达:《从南越国“景巷令印”、“南越中大夫”印考释蠡测南越国的官僚政体》,《广东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76)王人聪:《西汉越族官印试释》,《东南文化》1991年第1期。

(77)张荣芳先生指出,“南越国官制与汉廷一样”,见其《略论汉初的“南越国”》,收入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研究》第1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3页。那么南越国官制应有中大夫令,同于汉廷。又见张荣芳、黄森章:《南越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6-117页。

(78)孙慰祖:《古封泥集成》,上海书店出版社1994年版,第13页,编号61。

(79)官名省称问题,可参赵平安:《秦西汉官印论要》,《考古与文物》2001年第3期;萧亢达:《从汉代文物考古资料所见“宫官”集释谈〈汉书·百官公卿表〉中的一处句读问题》,《考古与文物》1996年第4期;李学勤:《〈奏谳书〉与秦汉铭文中的职官省称》,收入《重写学术史》,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97页以下。

(80)《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