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粮长研究之方家当为梁方仲。他通过对地方志的研究,揭示出粮长制度在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和福建比较健全,而山东、山西、河南也很可能设立过粮长。在边远的省份,例如四川,虽然没有粮长名称,但亦设有督管税粮的“大户”〔74〕。
运河上的运军组织的建立(见第二章第一节)最终削弱了粮长制度。从15世纪中期开始,每一粮长的管区开始缩小,同时粮长改由几户共同朋充,这就意味着朝廷不再能够征募大户绅士服役,中户也要充为粮长,而这些人也未能如初期的粮长那样能够有效地收解税粮〔75〕。在农村地区,拥有10000亩土地的人(见后文)更容易对拥有500亩土地的人发号施令,反过来就不是这样了,这是很清楚的事情。可以推测,粮长作为政府和民户中介地位的衰落也影响到里甲制度的运作。对于农村地区不能有效控制后来变成了整个财政制度致命的弱点之一。
当然,粮长一职与王朝相始终。一直到明王朝崩溃,每年宫廷所需大约214000石白米都是由“解户”来完成的,解户即是粮长的变化形式。这项解运,同其他一些杂项物资解运,从来没有由运军接管(见第四章第一节)〔76〕。
帝国的驿递体系由1030个驿站构成〔77〕。它名义上隶属于兵部,但其后勤支持则分属于地方。在洪武朝,驿站维护的职责分派到里甲体系之外的殷实富户,或者分派给政治犯,以此用来抵偿惩罚。到明代中期,这项负担逐渐落到民户身上。同时驿站最主要的职能不再是公文传递,而是为出行的官员和外国的朝贡使团提供交通和食宿服务。这些要求诸如轿椅、马、船、食物和饮水。与此相连的各种力役征用也急剧增大。地方的里甲,甚至有时还要得到邻近地区的帮助,才能完成各种需求。尽管负担都是来自于同样的纳税人,但驿传同里甲正役的账目是相分离的。造成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的役差与供给有不同的渠道,同时也是由于驿传的账目是不固定的,有一个不断增加的趋势。
一般看来,有明一代,里甲制度下役的负担持续稳定地增加。15世纪晚期,均徭和民壮开始推行,同时为地方防务,兵饷也增加了。这些将在以后的章节中进行讨论(见第三章第三节和第四节)。
<h4>田赋评估的主要特点</h4>
田赋是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即使排除额外耗派,它平均每年约有2700万石粮食(husked grain)的收入。盐课是第二大项收入,就货币可比价值而言,它相当于田赋收入的百分之十左右。然而,田赋征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事情,探讨其复杂性是本书的一个主要目的,后文将会用很大篇幅来探讨这个问题。在这里先概括说明其突出的特点。
明朝的田赋征收沿袭前代的“两税法”,其税额评定依据地力而定。“夏税”以麦为主,征收不能超过阴历八月。“秋粮”以米(husked rice)[4]为主,征收不能超过明年二月。一年两熟的土地要负担两次的税收〔78〕。前朝夏税中包括的棉花、丝绢、茶等税目,明朝也大都继承下来。
税粮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是粮食“石”。或者是米,或者是麦,依地方情况而定。一石麦子被认为与一石米等值,尽管前者实值要低很多。但是这种等值是为了统计上的方便,没有纳税人能够从这种价格差中得利。当这些物品折银时,米的折纳比率一般比麦子的折纳比率要高。
早在洪武朝就已经可以代纳税粮。在云南,田赋通常可用贵金属、水银,甚至贝壳代替〔79〕。在其他地区,高粱、小米、豆类也按一定比率代纳。先于地方税额结算的代纳不要同后来的折色相混淆。这一法令有相当大的混乱,计算代纳物要以大宗税粮为标准,以便使这些数字同国家账目相统一。这样的代纳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主要的税收收入。
王朝早期也偶有折纳,但至16世纪才经常化。这一过程可以分成两个阶段。例如,一石米首先被折成一匹棉布,然后棉布再被折成0.3两白银。这两个阶段的分离长达一个多世纪。当然也有例子显示出其中一个阶段是持久的,另一个阶段是暂时的。折纳比率也不一定完全依照市场价格,有时候,折率可能有意降低,以此作为减免税收的办法。所以某些特别的折率仅仅适用于特殊的税收项目。因此很难说哪些折纳是持久的,哪些折纳是暂时性的。一般说来,一种折纳持续有效二十年,就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定例。当然,这也不可能绝对保证其不会被废除或者修改。在16世纪,朝廷的命令变得更加直接明了,常常直接宣布哪些是固定性的折纳,哪些是临时性的折纳〔80〕。而折率相应地更接近于市场价格。有明一代,尽管折纳非常普遍,但米麦仍然为基本的税收标准。甚至一个县的田赋税收以银折收的比例达到90%,但银还是以粮食为估算标准进行折收。
纳税人被要求将这些税粮解运到远方的仓库。起初,国家对于运输费用缺乏明确的规定。地方官员固定运费仅仅是用来防止粮长额外勒索。但是当漕粮等税粮运输改由政府接管以后,开始将运输费用作为经常性收入的一部分来计算。即使主要的税收已经折成银两,运费还是依据粮船运送的距离进行折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些运输加耗甚至超过税粮本身的价值。
当时的“粮食一石”的实际负担很不一致,这取决于税收是否以银、粮食、或者任何其他物品来交纳,取决于运费以及“粮食一石”的折纳比率。纳税户负担最重的“石”要比负担最低的“石”高7倍。
附加税同加耗不同,它们包括干草、麻、丝绢等,他们在产地与税粮一起征收。同时,这些附加税也不能同里甲派办相混淆。尽管也有特殊的事例,同一种物品,如丝绢,可能同时包括在附加税和里甲派办之中。有时候,一个县可能已经交纳一定数量的缎匹以替代生丝,不料朝廷却又另外坐派地方办纳缎匹,并明确这些缎匹要有更好的质地。
税额由耕地面积决定。只有西南各省部族是一次性交纳,其上交的总额是通过谈判而不是土地丈量来确定。其他农业地区田土计量单位是亩,5尺为1步,240平方步为1亩。一个标准亩,大约有6000平方尺,相当于两个网球场那么大。在中国南方,通常情况下一亩农田估计每年能够产米2石〔81〕。
标准地亩更是一个概念而不能算得上是一个实际的财政单位。当时的资料显示,在土质最肥沃的长江三角洲,一亩田能够产3石米,也有亩产4石米的记载〔82〕。而在干旱的西北部地区,亩产只有半石。而且低产干旱土地上种植的谷类作物市场价格很低。在土质肥沃地区,由于水源的特殊性,有时候在同一地区内也变化多样。这种多样性由于劳动力供给的不同而加强。一般来说,最肥沃的土地需要最少的劳动力。与此相反,贫瘠的土地要求投入更多的劳动力进行灌溉,所以人均产值很少。例如,16世纪,何良俊(1506—1573)记载了他的故乡南直隶华亭县,夫妻终岁勤动,极力耕种,止可五亩〔83〕。很明显,统一以“标准亩”为标准来征收税粮是不公平的,因此选用了“税亩”来代替它。
何炳棣在对中国人口进行研究的同时,也从地方志中收集了大量的有关税亩折算的资料。一般看来,产量正常或较好的土地,每1标准亩作为1税亩。产量较低的土地则以1亩半、2亩、3亩,甚至8亩作为1税亩。这种折算没有中央规定的统一标准,各地制定自己的标准。在一些特殊的事例中,240平方步的标准完全被忽视、取代,地方便宜制定自己的计量标准〔84〕。因此折算方法也有很大不同。其中的一些方法无疑是依据当地的习惯,而且有历史渊源。然而折算基本上是合理的。在仔细分析地方志之后,我们有一个印象就是所有的各种方法的一个目的是确保1税亩的耕地每年最少能够出产米1石,或者同样价值的其他作物。虽然材料不充分,但可以推断,在南方的许多地区,亩产量一般是2石米。现有的资料似乎表明甚至税亩的折算也没有得到中央政府的正式认可。
所有这些情况证明了本书一开始就提出的观点,就是在这个庞大的帝国强制征收单一的田赋,这种中央集权的做法超出了当时的技术能力。尽管洪武皇帝将单一税率确定到每一个府,但是这个目标是根本达不到的。这种单一的税率在《大明会典》中提到,即是民田每亩0.0335石,官田每亩0.0535石,但这只是确定税率科则的指导方针〔85〕。这一方针也仅仅在北方新设立几个府县付诸实施,而且这一方针还被要求进行地方修改和内部调整。在南方,纳税土地常常包括山丘、池塘、沼泽地等,通常在同一片土地中就有各种地貌。根本不可能实行单一的田赋税率。那些产量较高的田地其实应该有较高的科则。另外,前朝遗留下来的官田,新王朝的籍没田,无法确定产权的土地,所有这些田地都要重新进行调整,因为明政府并不想将官田的租米收益与田赋正税相区分。因此,每一个县在税亩折算后还要按照不同等级的土地区分不同的税率。在此后的时间里,在北方,一个县可能分为五六个税则,这就被认为是较典型的情况。在南方,税则不会少于20种。在1543年,浙江省湖州府上报其税则达599种。郑晓(1499—1566)在其记述中描述了同一个省的7个县,税则被分成了800个等级。如果包括了附加税和加耗,税则将膨胀到上千种〔86〕。一些复杂性无疑是王朝后期积累下来的,但其基本原则在明朝一确立时就已经存在了。
复杂、多变的地形也是摆在税收部门面前的一个严重障碍。没有证据表明明朝克服了这一障碍。《明史》简单的记述造成了一个印象,即洪武时代进行了全国性的土地清丈,并编类为册。由于所绘制的土地册的地界边线,状若鱼鳞,因而名之为鱼鳞图册〔87〕。然而,最近的研究表明,全国性的土地清丈其实是一种误解。事实上,1386年在浙江与南直隶开始进行的土地丈量,第二年初便丈量完毕〔88〕。但这并不是一次全国性行动〔89〕。在其他地区,鱼鳞图册只是偶然提及,没有证据显示土地清丈是依据一个普遍的标准,在中央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的。实际上,鱼鳞图册并不是明朝的发明,它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宋朝。蒙古人也曾准备在南方的几个省实施这一政策〔90〕。另一方面,在北方一些地区,像河南杞县、北直隶大名府,一直到16世纪也没有编制过鱼鳞图册,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91〕。税亩折算的多重标准也更进一步证明了明初并没有大规模地整理编制过土地数据。毫无疑问,对于14、15世纪的明朝统治者来说,要克服自身固有的各种技术困难企图建立起一个土地分类的统一标准,借以将整个中国所有的耕地简单地分成几类,这是相当困难的,而且也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即使在现代,制定这样的方案也是很难有效果的。然而,明代的统治者过高地估计了自己,企图实现中央的统一管理,使得这些基本的问题一直保留下来得不到解决。
<h6>注 释</h6>
〔1〕关于“九卿廷议”,见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65.
〔2〕《太祖实录》页2544—2545。
〔3〕《明史》81/849;《英宗实录》页0224;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721—722。
〔4〕吴晗《朱元璋传》页212。
〔5〕对于阁臣作为皇帝与官僚之间调解人所处的困境可参见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p, 30.
〔6〕对于宫殿的布局见孙承泽《梦余录》6/8—17、56—57。
〔7〕对于这些服务性机构的职能见《梦余录》6/56—57、《大明会典》30/1—19、何士晋《厂库须知》各处。
〔8〕《大明会典》30/2、18;《明史》79/835。关于“内府库”详见刘若愚《酌中志》97、149。
〔9〕对于广惠库的运作见《大明会典》30/5—6;《大明官制》4/2431。
〔10〕内官监曾经是级别最高的宦官机构,统领所有宦官。大约在15世纪前期,其权力逐渐落入司礼监手中。见孙承泽《梦余录》6/56。也参见:《明史》74/778;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25.
〔11〕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25.
〔12〕倪会鼎《年谱》2/11、4/8。
〔13〕对于洪武朝户部的重组见《明史》72/740—741:《太祖实录》页0609、1261、1481、1723、2068。
〔14〕见《明史》139/1747、149/1833、157/1904、202/2347;《英宗实录》页1647、1684、1904;《大诰》1/73;严从简《殊域周咨录》17/6。
〔15〕依据《明史》中这七位大臣的列传,《明史》111/1400—112/1455。
〔16〕《明史》160/1929、186/2170、194/2266、214/2488、220/2543、241/2749、256/2897;蒋平阶《毕少保公传》22。
〔17〕《明史》151/1847;《英宗实录》页1786、2024。
〔18〕对于南京户部的职掌,《大明会典》卷42有概述。又见毕自严《留计疏草》。日本的学者们引用了一本叫《南京户部志》的书,我没有见过。(《南京户部志》藏于日本前田侯家尊经阁,梁方仲在《明代黄册考》一文中引用过该书。——译者注)
〔19〕《大明会典》41/42—44;《大明官制》4/2431—2432、2455。
〔20〕《大诰续编》1/181—182。
〔21〕《神宗实录》页1076。(当为页0176。——译者注)
〔22〕《崇祯存实疏抄》1/100。
〔23〕《太祖实录》页1481、1723、2066—2067、3054;《大明会典》2/4—10。
〔24〕“蒋臣”,见倪会鼎《年谱》4/8—9。
〔25〕《明史》75/795;《大明会典》2/4—5;孙承泽《梦余录》37/1—2。
〔26〕《明史》72/743、225/2596;《大明会典》14/1。
〔27〕《明史》225/2595。
〔28〕鹿善继《认真草》卷1、2。
〔29〕《日知录集释》13/79。
〔30〕孙承泽《梦余录》25/29。
〔31〕同上书,38/1。
〔32〕早在1444年就有这样的先例。见《大明会典》21/21、22/32—40。
〔33〕《明史》92/968;《太祖实录》页1441、1526;《大明会典》150/1—18;孙承泽《梦余录》53/5。
〔34〕对于工部的职责见:《明史》72/749—751;《大明会典》卷181—207;孙承泽《梦余录》46/1—3;何士晋《厂库须知》各处。
〔35〕“坐办”的例子可见于《徽州府志》8/4。这些特贡费用从徽州府永丰仓中扣除。
〔36〕贺仲轼《鼎建记》;项梦原《冬官纪事》各处。
〔37〕1575年,工部为宫廷的派办进行辩解。见《神宗实录》页0951—0952、0956。
〔38〕《神宗实录》页10764—10765、10768—10769有这方面的说明。
〔39〕对于1373年的体制,见《太祖实录》页1503。对1393年的重组,可见《大明官制》4/2361—2362;《明史》71/734、75/803。对于行政区的数目,见《太祖实录》页1149。
〔40〕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p, 44—45.
〔41〕《明史》75/803。
〔42〕对于州的职掌,见《明史》75/803。
〔43〕例如,在1590年,户部要求云南将原来被允许存留的资金解运到京师。见《神宗实录》页4177。
〔44〕《天下郡国利病书》32/46。
〔45〕《明史》75/803略述了知县的财政职责。至于其细节有必要参考地方志。
〔46〕席书、朱家相《漕船志》5/12。
〔47〕《明史》75/803;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tion', pp.45—46.
〔48〕苏州知府王仪是最早开始这项工作的地方官员之一,他在1538年进行了土地清丈。对于王仪采用的方法,见清水泰次《土地制度史》页556—561。
〔49〕Hucker认为“知府的副职数目不定”,见'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44;顺天府有7个副职,名称不一,见《大明会典》2/28—29。
〔50〕Hucker, Censorial System, p.73.一般而言,所有的地方政府部门由六个部分组成。对府衙的说明可以见《大明会典》9/15—16。
〔51〕各地仓库一览见《大明会典》21/14—21、22/1—27。
〔52〕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p.43—44.按察使司下设分巡道可以追溯到洪武时代,见《太祖实录》页3231—3232。布、按二司所分诸道可见《明史》75/799—801。
〔53〕对于兵备道的设立,参见《明史》75/810(应为75/801。——译者注);《英宗实录/0298、0301;Hucker, Censorial system, pp.71, 78.
〔54〕《明史》79/834;《英宗实录》页0135;《大明会典》22/29。
〔55〕《大明会典》227/13—15。
〔56〕《汾州府志》5/5、55—56。
〔57〕《大明会典》21/21—26、22/29—41。又见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23“宣府”:张雨《边政考》卷4“甘肃”;魏焕《九边考》卷2“辽东”。
〔58〕Hukc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9.
〔59〕对于宗室成员控制的松弛,可参见《神宗实录》页0609、0637—0639。1590年,他们被允许参加科举考试(见《神宗实录》页4162—4168,大概这一许可在1595年开始生效,参见Ping-ti Ho(何炳棣),ladder of Success, p.22。在17世纪早期,一些宗室成员被任命作为税课司大使。见祁彪佳《日记》,原文的分页是不适当的,但这一条被发现在第5册,日期是1643年阴历九月初二日。
〔60〕《太祖实录》页0070。
〔61〕韦庆远将人户分为三类:军户、民户和匠户,参见《黄册制度》页20、21。还有一类为灶户,出现在《大明会典》20/5。八种分类,则除以上四种外,还包括医户、儒户、僧户、道户,参见《大明会典》9/25。
〔62〕《大诰续编》1/150—151。
〔63〕例如,冯琦的祖上为军籍。这个家族连续四代为进士,冯琦最后成为吏部尚书和礼部尚书。参见《冯宗伯集》,也见《明史》216/2506。
〔64〕《大明会典》20/4、104/2—6。
〔65〕每一个猎户被要求每年上交虎皮一张和杂皮九张,参见《徽州府志》7/47。
〔66〕《大明会典》104/19。
〔67〕何士晋《厂库须知》9/62—63;《天下郡国利病书》9/46。
〔68〕《天下郡国利病书》6/4、5、38、39—40、72、94—96。
〔69〕梁方仲《一条鞭法》页37;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开》页43—47。
〔70〕《大明会典》20/10—11。
〔71〕《太祖实录》页1279、1507、1724、2653;《明史》78/825;《大明会典》29/2—3。
〔72〕《太祖实录》页2144。
〔73〕《太祖实录》页1724—1725;梁方仲《粮长制度》页42。
〔74〕同上,页6、48、54。
〔75〕同上,页62—63、70—72。
〔76〕《天下郡国利病书》6/47、83—84。
〔77〕《大明会典》卷145—146列举了各地水马驿站。另外《大明会典》卷147还列举了140个递运所。详情可参见苏同炳《驿递制度》。
〔78〕一年两熟的土地纳税两次的例子可参见韦庆远《黄册制度》页Ⅱ-Ⅳ。然而,在明代后期,许多地区对所有的土地拥有者征收夏税与秋粮,每一块土地纳税两次。
〔79〕《明史》78/823。
〔80〕1584年,漕粮的临时折银首先开始于南直隶嘉定县。此后折银三年一请。大约在1596年,折银成为常例。见《天下郡国利病书》6/25。
〔81〕记载每亩产2石粮食的地区如下:南直隶常熟县,浙江上虞县、义乌县,福建漳州府,广东顺德县。除了浙江上虞县外,所有资料来源都是1600年以前。见《常熟县志》4/13,《漳州府志》5/53,《顺德县志》3/1,《天下郡国利病书》22/118,倪会鼎《年谱》3/13。
〔82〕叶盛(1435—1494)记述南直隶昆山县的大多数土地亩产4石米或麦,见《水东日记》31/12。根据王鏊1506年的记载,宋代上田每亩纳税粮1.5石,而当时的税率是30%。这两人的记载表明大约1500年左右,上田能够年亩产5石。尽管没有说明谷物的性质。一般认为宋代的税粮为米(宋代的计量单位可能略小),参见《姑苏志》15/1。在明朝早期苏州府的一些土地确实每亩税粮达2石米。同上,15/6。
〔83〕何良俊《四友斋》3/179。亩产量也从3石米到1.5石米不等。
〔84〕Ping-ti, Ho(何炳棣),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p.102—123.
〔85〕《明史》78/824;《大明会典》17/13;清水泰次《社会经济史》第17页起。
〔86〕同上,页17。
〔87〕《明史》77/819。
〔88〕《太祖实录》页2726。可参照《金华府志》6/2。
〔89〕Ping-ti Ho(何炳棣),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48;藤井宏《田土统计》页104—105。
〔90〕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48。韦庆远《黄册制度》页74。
〔91〕《天下郡国利病书》2/28;藤井宏《田土统计》页105;清水泰次《土地制度史》页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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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书的官员和官衔大体上都是以贺凯(Charles O.Hucker)的《明王朝的政府组织》(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21 [Dec. 1958], pp.1—66)一文为准。这篇文章又收入Studies of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s in Chinese History, ed. J. L. Bishop(Cambridge, Mass. 1968)。但是提到明朝的皇帝,用年号而不是庙号。
[2]当时二人应为巡按御史,作者用英文surveillance commissioner(按察使)来说明二人官职,恐不妥。——译者注
[3]明代的这些边境军镇不要与现代的同名各省相混淆。
[4]“husked rice”意为去皮米。但据《中国经济通史·明代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8月)页242所言:“秋粮都是以‘米’(皮谷)为主”。正好相反。——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