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万历皇帝(2 / 2)

万历十五年 黄仁宇 17793 字 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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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依计而行,下诏宣布冯保有十二大罪,欺君蠹国,本应叛处极刑,姑念尚有微功,从宽发往南京闲住。这位大伴从此终身被软禁于南京孝陵,死后也葬在孝陵附近。他的财产全部被没收。因为从法律观念上来说,皇帝拥有天下的一切,私人之所以得以拥有财产,这是出于皇帝的恩典和赏赐。皇家的恩典在冯保身上一经撤去,抄家即为应有的文章,无须多作解释。没收所得的财产,虽然不能像别人所说的那样骇人听闻,但也极为可观。万历皇帝对此既喜且怒:当时皇弟潞王成婚在即,这批珠玉珍异正好用得其所;而一个宦官居然拥有如许家财,可见天子的大权旁落到了什么程度!﹝66﹞

依此类推,还应该没收张居正的财产,因为他比冯保罪恶更大而且更富。但是万历一时下不了这个决心。一提到张居正,各种复杂的记忆就会在他的心头涌集。所以,在冯保被摈斥后,有一位御史继续上本参奏张居正十四大罪,皇帝用朱批回答说,张居正蔽主殃民,殊负恩眷,但是“侍朕冲龄,有十年辅理之功,今已殁,姑贷不究,以全始终”。﹝67﹞

然而在两年之后,即1584年,万历就改变态度而籍没了张居正的家。这一改变的因素可能有二。其一为郑氏的作用,其二为慈圣太后的干预。郑氏在1583年由淑嫔升为德妃,1584年又进为贵妃,这几年间已经成为皇帝生活中的重心。﹝68﹞在朝臣的心目中,她不是一个安分守己的妇女,万历的种种重大措施,很难说她未曾与闻,因为对皇帝,在当时没有人比她有更大的影响。也许正是在她的影响之下,皇帝的心肠才陡然变硬。至于慈圣太后家族和张居正之间的嫌隙,已如上文所述。张居正在世之日,武清伯自己曾被申饬,受到监视,对自己的言行不得不十分谨慎检点。等到张居正一死,情况就急转直下。三个月之后,武清伯被提升为武清侯,整个朝廷的倾向,由于对张居正的怨毒而转到了对他有利的方面。他如何利用这种有利的形势而向慈圣示意,这同样也非外人能获悉。﹝69﹞

在上述两个因素之外,高拱遗著的出现,在彻底解决张居正问题中起了重要的作用。高拱生前,曾经暗中和李伟结纳,希望通过李伟向皇室婉转陈辞,说明加在他身上的罪状属于“莫须有”,全系张、冯两人所构陷。当时李伟自身难保,高拱这一愿望因此无由实现。现在张居正已经死后倒台,但皇帝还没有下绝情辣手,这时高拱的遗著《病榻遗言》就及时地刊刻问世。书中历数张、冯的罪恶而为自己洗刷,主要有两大问题。﹝70﹞

第一,高拱坚持他在隆庆皇帝驾崩以前就已看出了冯保的不端并决意把他摈斥。冯保一贯卖官鬻爵,但最为不可忍受的是,当1572年皇太子接见百官时,他竟利用扶持之便,站在宝座旁边不肯退走。百官向皇太子叩头行礼,也等于向阉人冯保叩头行礼。﹝71﹞这种做法充分暴露了他的狼子野心。书中接着说,当著者摈斥冯保的行动尚未具体化之前,冯保抢先下了毒手,和张居正同谋,骗得了皇太后的懿旨,把自己逐出朝廷。著者承认,他当时确实说过皇上只有9岁,但并没有任何不敬的话,而只是说新皇帝年轻,怕为宦官所误,有如正德皇帝14岁登极后的情况一样。张、冯二人却把他的话故意歪曲,以作为诬陷的根据。﹝72﹞

第二,即所谓王大臣的案件。1573年阳历2月20日,也就是万历登极、高拱被逐以后半年,当日清晨有一个人乔装宦官在宫门前为卫士拘留。经讯问,此人供称名王大臣,以前在别人家里充当仆役,现在没有雇主。这种闲杂分子在禁卫森严的宫门口出现而被拘留询问,过去也不止一起地发生过,但这个王大臣究竟目的何在,则始终没有弄清楚。

《病榻遗言》的作者高拱,坚决声称王大臣来自总兵戚继光的麾下。戚继光当时正在张居正的提拔下飞黄腾达,要是这个莫名其妙的王大臣果如高拱所说,岂不要招来极大的麻烦?经过一番策划,冯保等人定下了反守为攻之计,决定借用王大臣作为把高拱置于死地的工具。于是冯保就将两把精致的短剑放在王大臣衣服内,要他招认是受高拱派遣,前来谋害当今皇帝。如果王大臣的口供得以成立,他可以无罪并得到一大笔报酬。张居正则运动鞫讯此案的文官,要他们迅速结案,以便处死高拱灭口。﹝73﹞

冯、张的计划没有实现。负责审讯的文官不愿参与这项阴谋。王大臣也觉悟到如果供认谋刺皇帝,下场决不能美妙到不仅无罪,而且领赏,于是在东厂主持的初步审讯中翻供,暴露了冯保的教唆和陷害。这时冯保陷入困境,乃以毒药放在酒内,逼令王大臣喝下去,破坏了他的声带。两天之后公开鞫问,由于犯人已经不能言语,无法查出真正的结果。王大臣仍然被判死刑,立时处决,以免牵累这项阴谋的参与者。

皇帝听到这一故事,距离发生的时候已有十年。他虽不能判断这一切是否全系真实情况,但至少也不会毫无根据。因为他还模糊地记得,十年以前,宦官告诉他有坏人闯进宫内,而且张先生叮嘱皇帝要谨慎地防备这种图谋不轨的报告,还仍在文书档案之内。他满腹狐疑,立即命令有关官员把审讯王大臣的档案送御前查阅。查阅并无结果。因为审讯记录上只写着王大臣胁下藏有短剑两把,别无详情,此案的结果则是王大臣经过审讯后在1573年阳历3月25日处决。这一重案竟如此不了了之,使已经成年的皇帝大为不满。他一度下旨派员彻底追查全案,后来由大学士申时行的劝告而中止。申时行说,事情已经过去十年,除了冯保以外,所有与本案有关的重要人物都已去世,如果再作清查,不仅水落石出的可能性甚少,于事无补,反而会有不少人无端被牵连,引起不安。

高拱在生前就以权术闻名于朝官之间。这一《病榻遗言》是否出自他的手笔还大可研究。即使确系他的手笔或系他的口述,其中情节的真实性也难于判断。但当日确有许多人坚信书中所述真实不虚,许多证据十分可靠。遗憾的是此书问世之时,差不多所有能够成为见证的人都已离开了尘世。

此书内容的可靠程度可以另作别论,但至少,它的出版在朝野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成为最后处理张居正一案的强烈催化剂。在这以后,在万历皇帝对张先生的回忆之中,连勉强保留下来的一部分敬爱也化为乌有。他发现,他和他的母后曾误信张居正的所作所为是出于保障皇位的忠诚,而现在看来,张居正不过是出于卑鄙的动机而卖友求荣,他纯粹是一个玩弄阴谋与权术的人。

更加严重的问题还在继续被揭发。有一种说法是张居正生前竟有谋反篡位的野心,总兵戚继光的精锐部队是政变的后盾。持这种说法的人举出两件事实作为根据。其一,一次应天府乡试,试官所出的题目竟是“舜亦以命禹”,就是说皇位属于有德者,应当像舜、禹之间那样,实行禅让。这样居心险恶的题目,对张居正为劝进,对天下为舆论的准备。其二,张居正经常处于佞幸者的包围之中,他们奉承张居正有人主之风,而张居正竟敢含笑不语。对于前者,即使真像旁人所说,过错也并不能直接归于张居正;对于后者,不妨目之为骄奢僭罔,这些都还可以容忍。最使万历感到不可饶恕的是张居正对别人奉承他为当今的伊尹居然安之若素。伊尹是商代的贤相,辅佐成汤取得天下。成汤去世,又辅佐他的孙子太甲。太甲无道,伊尹就废之而自代。经过三年,直到太甲悔过,伊尹才允许他继续做商朝的君主。由于十年来的朝夕相处,万历对张居正毕竟有所了解,他并不相信张居正真有谋逆篡位的野心,然而张居正以师尊和元辅的身分经常对皇帝施加压力,难道不正是当年伊尹的翻版吗?张居正成了伊尹,皇帝自己又岂非无道的太甲?

对于张居正及其遗属的处理,在1583年夏季以前,万历已经褫夺了张居正三个儿子的官职,撤销了张居正本人生前所得到的太师头衔。尽管情况仍在进展,但是他仍想适可而止,以全始终。又过了一年,即1584年阳历5月,辽王的王妃控诉张居正生前出于个人恩怨,又为了攘夺府邸而蒙蔽圣聪,废黜辽王,理应籍没。这时万历觉得张居正竟敢侵犯皇室以自肥,实属罪无可逭,因此下决心同意了这一请求。﹝74﹞

张居正死后两年再被抄没家财,在技术上还造成了一些更加复杂的情况。按本朝的习惯,所抄没的家财,应该是张居正死后的全部家财,这两年之内被家属花费、转移的物资钱财必须全部追补,即所谓“追赃”。而应该追补的数字又无法有确切的根据,所以只能根据“情理”的估计。﹝75﹞张居正生前毫无俭约的名声,负责“追赃”的官员即使意存袒护,也决不敢把这个数字估计过低。张居正的弟弟和儿子在原籍江陵被拘留,凑缴的各种财物约值白银十万两以上。这个数字远不能符合估计,于是执行“追赃”的官员对张居正的长子张敬修严刑拷打。张敬修供称,确实还有白银三十万两寄存在各处,但招供的当晚他即自缢身死,几天之后,张家的一个仆人也继而自杀。﹝76﹞

抄没后的财物110台被抬进宫门,其中包括御笔四纸,也就是当年皇帝赏赐的、称颂张先生为忠臣的大字。财物中并没有值得注意的珍品。万历皇帝是否亲自看过这些东西或者他看过以后有无反应,全都不见于史书的记载。当日唯一可能阻止这一抄家措施的人是慈圣太后,但是她并没有这样做,也许她正在为她父亲武清侯李伟的去世伤悼不已而无心置问。李伟死后被封为国公,并允许长子袭爵。要是张居正还在,这种本朝所未有的殊荣旷典是决不可能被授予的,他一定会用爱惜朝廷名器这一大题目出而作梗。仅凭这一点,慈圣太后也不可能再对张居正有任何好感。﹝77﹞

在抄家之后,有两个人呈请皇帝对张居正的老母额外加恩。万历一面批准以空宅一所和田地一千亩作为赡养,一面又指责了这两个呈请者。大学士申时行遭到了温和的申诫,刑部尚书潘季驯则由于夸大张氏家人的惨状而被革职为民。﹝78﹞

事态既然发展到这一地步,万历已经无法后退。对这两年的一切措施,也有必要向天下臣民作出交代。要说张居正谋逆篡位,一则缺乏证据,二则对皇室也并无裨益,所以,在抄家四个月之后,即1584年阳历9月,才正式宣布了总结性的罪状:“诬蔑亲藩,侵夺王坟府第,钳制言官,蔽塞朕聪,专权乱政”,本当剖棺戮尸,仅仅因为他多年效劳,姑且加恩宽免。他的弟弟和两个儿子被送到烟瘴地面充军。

元辅张居正死后被清算,大伴冯保被驱逐出京,皇帝至此已经实际掌握了政府的大权。但是不久以后,他就会发觉他摆脱了张、冯之后所得到的自主之权仍然受到种种约束,即使贵为天子,也不过是一种制度所需要的产物。他逐渐明白,倒掉张居正,真正的受益者并不是他自己。在倒张的人物中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人物强硬而坚决,同时又顽固而拘泥。张居正的案件一经结束,他们立即把攻击的目标转向皇帝。在劝谏的名义下,他们批评皇帝奢侈懒惰,个人享乐至上,宠爱德妃郑氏而冷落恭妃王氏,如此等等。总而言之,他们要把他强迫纳入他们所设置的规范,而不让他的个性自由发展。另一类人物则干脆是为了争权夺利。他们利用道德上的辞藻作为装饰,声称只有他们才能具有如此的眼光及力量来暴露张冯集团的本质。而张冯被劾之后在朝廷上空出来的大批职务,他们就当仁不让,安排亲友。

现在到了1587年,万历皇帝还只有24岁,但登上天子的宝座却已经15年了。对他来说,这15年似乎显得特别漫长,因为有许多重复的事件和不变的礼仪要他去应付,即使是一年以前,他的爱妃郑氏生下皇子常洵,也并不能给他多少安慰。接近他的人可以看出,皇帝陛下正在越来越感到生活的单调和疲劳。上一年,他主持殿试,试题的内容是“无为而治”,他对生活的厌倦已经越出了内心世界而要开始见诸行动了。

然而万历陛下的一朝,是本朝历时最长的一朝。此后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在他当政的年代里发生,1587年不过刚刚是一个契机。这一年阳历7月,正当元辅张居正先生去世五周年,皇帝端坐深宫,往事又重新在心头涌现。他降谕工部,要工部如实查报,张居正在京内的住宅没收归官以后作何区处:是卖掉了,还是租给别人了?如果租给别人,又是租给谁了?工部的答复没有见于记录。﹝79﹞大约史官认为记载了这道上谕,已经可以表明皇帝当时微妙复杂的思绪,至于房屋或卖或租,对国家大事则无关紧要,就不必琐碎饤饾地加以记录了。

<h4>注释</h4>

* 本书中所叙皇城及紫禁城的轮廓及各宫殿的名称,所据为《春明梦馀录》。宫廷中的生活,以《酌中志》所记为最详,《宛署杂记》也有记载,《菽园杂记》所记各节,则在本书所叙述的时代之前。

﹝1﹞见《神宗实录》页3398,《万历邸抄》卷1页349所记与《实录》稍有出入。万历并没有举行这次午朝。《大明会典》卷44页10所叙万历午朝,实际上是张居正当国时代召集少数大臣在御前询问,和一般的朝会不同。参见《实录》页1568。

﹝2﹞据《大明会典》卷39页1―7;《春明梦馀录》卷27页5;<i>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i>,页43、188。

﹝3﹞《穆宗实录》页1537―1543、1585―1586。

﹝4﹞各种仪式的记述,可参阅《大明会典》及《春明梦馀录》的有关章节。献俘的详情据《涌幢小品》卷1页18―19所记加以描述。该书所叙献俘的时间稍后于1587年。

﹝5﹞《神宗实录》页1432―1434、3339。

﹝6﹞《酌中志》卷16页112;《神宗实录》页95―96、2900、4948。

﹝7﹞《神宗实录》页3100―3101、3117―3118、3131。

﹝8﹞《大明会典》卷60页1―31。

﹝9﹞《明史》卷49页555―556;《大明会典》卷51页1―6;《春明梦馀录》卷15页16―18;《宛署杂记》页116。

﹝10﹞《大明会典》卷44页11―12、22―32。

﹝11﹞《中华二千年史》卷5上页114。

﹝12﹞《孝宗实录》页2449。

﹝13﹞《武宗实录》页3689。

﹝14﹞《穆宗实录》页246;《春明梦馀录》卷23页27。参见《病榻遗言》卷1页14、19。

﹝15﹞《神宗实录》页145―146。

﹝16﹞《神宗实录》页3341、3375、3455。

﹝17﹞《神宗实录》页4104。

﹝18﹞《明史》卷213页2479,参见《国朝献征录》卷17页60。

﹝19﹞《明史》卷14页1483;《明史纪事本末》卷61页668;《神宗实录》页1369、1529;《酌中志》卷5页29、卷22页195。

﹝20﹞《神宗实录》页151―153、1009、1040、1465;《大明会典》卷52页5―6。

﹝21﹞《酌中志》卷16页112;《神宗实录》页95―96、2990、4948。

﹝22﹞《神宗实录》页229―230;<i>Science and Civilizationin China</i>,卷3页425―426。

﹝23﹞《神宗实录》页2、279、606、774、1737;《酌中志》卷7页30;《春明梦馀录》卷6页13;《宛署杂记》页179。

﹝24﹞《神宗实录》页520、778―779、1399;《明史纪事本末》卷61页661。

﹝25﹞《春明梦馀录》卷6页15―17;<i>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i>,章8页256、359n。

﹝26﹞Hucker,<i>Traditional State</i>,页11、31、56;“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页25―26;又见《神宗实录》页186、392、3415、4172。

﹝27﹞《春明梦馀录》卷6页60;《酌中志》卷16页98、卷22页198。参见丁易著《明代特务政治》;《野获编》卷6页35―36。

﹝28﹞《明史》卷300页3367;《神宗实录》页838、1449;《张居正书牍》卷4页18。参见<i>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i>,页153、296。从这些记载来看,李伟事件之被揭露与处理,张居正是幕后的主持人。

﹝29﹞《神宗实录》页618、628、685―686、726、1461―1462、1753、1761、1784。

﹝30﹞《春明梦馀录》卷13页2、23、卷28页30、卷25页1、卷49页1―4;《酌中志》卷16页97;《野获编》卷2页46。

﹝31﹞《神宗实录》页810―811、814―815、1017、1023、1043―1044、1051―1053。参见《明史》卷229及富路德编《明代名人传·刘台》。

﹝32﹞《春明梦馀录》卷6页51;Hucker,<i>Traditional State</i>,页8―9、13;Huck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页28。

﹝33﹞《国朝献征录》卷3页47。

﹝34﹞Huck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页29;杜乃济著《内阁制度》页197―198;邓之诚著《中华二千年史》卷5上页164―170。

﹝35﹞《神宗实录》页933。王世贞曾批评这一做法,见《嘉靖以来内阁首辅传》。

﹝36﹞《明史》卷304页3417―3418。参见《太祖实录》页1848,《神宗实录》页2821。以宦官参与税收见<i>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i>,页47。

﹝37﹞《酌中志》卷13页67―68、卷16页97、101、卷19页161、卷22页193、卷23页301。

﹝38﹞《明史》卷213页2479、卷309页3422、卷305页3427;《国朝献征录》卷17页65;《酌中志》卷5页29。

﹝39﹞《大明会典》卷11页2。

﹝40﹞《神宗实录》页1473―1476、1524―1525、1506;《明史》卷213页2480、卷225页2595;《国朝献征录》卷17页77―78;《明史纪事本末》卷61页622。

﹝41﹞《神宗实录》页1480―1486、1490―1491、1501―1502、1506―1507;《明史》卷243。

﹝42﹞《神宗实录》页1476、1555、1586、1640;《国朝献征录》卷17页85;《张居正书牍》卷4页16、卷6页17。

﹝43﹞《明史》卷213页2481;《神宗实录》页1051、1586、1631―1632、1640;《国朝献征录》卷17页88。参见朱东润著《张居正大传》有关章节。

﹝44﹞《神宗实录》页1430、1528、1556;《明史》卷114页1483;《酌中志》卷22页196。

﹝45﹞《神宗实录》页2052―2054、2081―2083;《明史》卷114页1483、卷305页3428;《酌中志》卷5页29;《明史纪事本末》卷61页666。张居正责成万历悔过的两件奏疏载《张文忠公文集》,《皇明经世文编》卷326曾加收录。

﹝46﹞《大明会典》卷46页24―36;《神宗实录》页2276;参见Huck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页10。

﹝47﹞《宛署杂记》页125。

﹝48﹞《春明梦馀录》卷6页61;《宛署杂记》页77―78;《酌中志》卷16页114。

﹝49﹞《明史》卷114页1483;《先拨志始》页1;《神宗实录》页2332、2364、2373、2389、2397;《光宗实录》页1。王氏于1582年阳历7月3日册封恭妃,8月28日生常洛。

﹝50﹞《神宗实录》页2321、2329、2334―2335;《国朝献征录》卷17页100―101;《明史》卷213页2482。

﹝51﹞《神宗实录》页2797;《酌中志》卷22页186―187、196。

﹝52﹞《酌中志》卷1页1―2;《神宗实录》页3683―3684、4104。

﹝53﹞《先拨志始》页1、2、27;《野获编》卷3页39。

﹝54﹞《神宗实录》页2404。

﹝55﹞《酌中志》卷16页112。

﹝56﹞《明史》卷219页2534;《国朝献征录》卷17页104。参看《明代名人传·张四维》。

﹝57﹞《神宗实录》页2378、2530、2732;《明史》卷77页819;《湮林续纪》页30;<i>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i>,页301。

﹝58﹞《神宗实录》页2435、2436、2438、2440、2454、2460。参见《明代名人传·张四维》。

﹝59﹞《国朝献征录》卷17页75。

﹝60﹞《神宗实录》页1884。

﹝61﹞关于陵墓的详细情况,见本书第四章。

﹝62﹞《神宗实录》页2520―2522。

﹝63﹞《神宗实录》页2442、2451、2471、2489,并参看页2393。

﹝64﹞《神宗实录》页2438。

﹝65﹞《酌中志》卷5页29―30;《明史》卷305页3428。

﹝66﹞《神宗实录》页2436、2438、2473;《明史》卷305页3428。冯保积资巨万,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记其事,傅衣凌著《商业资本》页23―24曾加引用。

﹝67﹞《神宗实录》页2440。

﹝68﹞《神宗实录》页2607、2814、3117。

﹝69﹞《国朝献征录》卷17页89。

﹝70﹞《明史》卷305页3428。

﹝71﹞高拱的《病榻遗言》,有《纪录汇编》本。《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谓“以史考之,亦不尽实录”,见子部小说家存目一,卷27页2929。

﹝72﹞高拱自述其与张居正的冲突,见《病榻遗言》页32,参见《国朝献征录》卷17页23;《明史》卷213页2478―2479;《明史纪事本末》卷61页654。高拱免职经过,见《神宗实录》页34。申时行当日曾目击其事,《赐闲堂集》卷40页22于高拱之骄慢与冯保之恶毒均有批评,但未归罪于张居正。

﹝73﹞《神宗实录》页332、338、356、2494。此事高拱于《病榻遗言》中曾详加说明,见该书页37―42。参见《国朝献征录》页17、24、39;《明史》卷213页2478、卷214页2487、卷305页3428;《赐闲堂集》卷40页23。据史料所载各种迹象,张居正曾间接牵入。高拱墓志铭为郭正域所撰,见《国朝献征录》卷17页26―40。

﹝74﹞《神宗实录》页2440、2460、2509、2610、2713―2714、2756―2759、2771、2778―2779、2797―2798、2802、2805、2816―2817、2819。

﹝75﹞明代“追赃”的程序,详<i>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i>,页247―249。

﹝76﹞《明史》卷213页2482;《国朝献征录》卷17页104;《明史纪事本末》卷61页668。

﹝77﹞《神宗实录》页2756―2759、2771、2819。

﹝78﹞《神宗实录》页2778、2796、2801、2859、2975。参见《明代名人传》页1109―1110。

﹝79﹞《神宗实录》页3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