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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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后汉书·韦彪传》:

是时陈事者,多言郡国贡举率非功次,故守职益懈而吏事寖疏,咎在州郡。有诏下公卿朝臣议。彪上议曰:“……夫国以简贤为务,贤以孝行为首。孔子曰,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是以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夫人才行少能相兼,是以孟公绰优于赵魏老,不可以为滕薛大夫。忠孝之人,持心近厚;锻炼之吏,持心近薄。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者,在其所以磨之故也。士宜以孝行为先,不可纯以阀阅。”(6)

事在章帝之时。这类批评当时还有不少。由之可知,功能的标准对德行的标准产生了冲击。吏求“进取”,必须依靠功能,却不甚关于德行。“阀阅”有三义,一谓功次,二谓官簿,三谓门阀。(7)韦彪之郡国贡举“不可纯以阀阅”语,乃是就第一义而言的。韦彪主张“贤以孝行为首”,但章帝以及“陈事”者,却要求以功能贡士取人。

汉廷标榜“以孝治天下”,所谓“以德取人”,原本就已构成汉廷选官的一个重大特点。光武帝发诏重申“四科辟召”,同时又规定“皆有孝悌清公之行”,就是说除了居“四科”之首的德行科外,以明经、明法和政略科得到辟召者,也应具备基本道德素养。又对于“试职”之法,和帝永元五年诏有“又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别署状上”的规定。此规定《通典》卷十三《选举一》记作“其德行尤异,不宜试职者,疏于他状”,略有小异。就是说,特别允许察举一些德优能劣者,免其“试职”之事。可即便如此,儒生仍然认为是冷落了有德之士而加以指责。

选官中“以德取人”,就意识形态而言,这意味着对儒家为政以德、导民以德的德政和教化思想的认同和维护。同时从社会分化角度看,儒家之“以德取人”,体现了一种对人格美德、家族道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作明确区分,对个体人生、社会生活、文化活动和政府行政不作明确区分,甚至还有意识地使之以某种精致的方式互相混溶、互相渗透起来的思想特色。一方面,作为中国古代社会分化的不充分性或特殊性的表现,儒生官僚兼有知识分子角色,那么知识角色的人格美德与行政文官的职业道德的互相混溶,就要求选官标准同时也适应于知识群体的文化特质。另一方面,尽管在中国古代官僚体制已达到了相当高的分化水平,但广大社会依然处于生产低下的小农经济状态,原生性的家族亲缘关系依然支配着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主要方面。因此,对于由家族亲缘关系所衍生的孝悌之德的强调和维护,就恰好构成了促使相当分化的官僚体制和颇不分化的亲缘社会达到沟通与整合的特殊方式。因此,儒家之为政以德、导民以德和“以德取人”并不疏阔,它也有着深刻的实际意义。它使官僚组织、亲缘社会和知识阶层,紧密而牢固地一体化了。

但贤人人格与文官规范、政府行政和亲缘生活的混溶与互渗,毕竟是一种限制社会分化的形式。它不可避免地要降低那种“纯粹”的行政理性。官僚组织毕竟已经获得了相当的分化,而与亲缘社会区别开来,功能的选官标准业已成为传统。商鞅、韩非否定孝悌贞信,那并不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就属于恶德,其真实原因,在于“亲亲而爱私”的宗法封建时代已成过去;在“贵贵而尊官”的官僚时代,这些德行与官员之“能”已分化为二,不可混淆了。《汉书·昭帝纪》元凤元年:“赐郡国所选有行义者涿郡韩福等五人帛,人五十匹,遣归。诏曰:朕闵劳以官职之事,其务修孝悌以教乡里。”韩福等以德行征却不得叙官,是因为昭帝认为徒有德行者未必能承担“官职之事”。

“德”、“能”两分,这已经是人所共见,所争的只是二者先后及其内容,以及具体选官中二者的关系协调与否。在二者先后上,法家重功能而儒家重德行;在“德”之内容上,法家只认可职业道德,而儒家则把家族道德、社会公德甚至职业道德的践履,都升华为人格美德来加以理解。就“进贤”而言,“贤”是要求于家族成员、政府官员还是知识角色的,儒家并不区分;因为修身、齐家和治国、平天下,本来就被视为不可割裂的和谐整体。而“使能”、“达吏”、“保庸”等等基于吏能、年劳、功次的铨任方式——为了方便,在选官标准上我们通称为“以能取人”,在选官方法上我们通称为“达吏”——却更多地体现了职能分化原则,它要求以纯粹的文官规范录用文官。

“德”、“能”关系,确实是古代选官问题的论辩焦点之一。人们也致力于使得二者达到协调的探索。《周礼·夏官·司士》:“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以能诏事,以久奠食。”这即是一种处理方式。而东汉初年的另一种议论更可注意。《白虎通义·考黜》:“盛德之士亦封之,所以尊有德也。以德封者必试之,必附庸三年,有功,因而封五十里。”“盛德之士”也要试功三年方得封士,这似乎就有以“试职”、“累功”察举孝廉而“典城牧民”之法的影子。汉代察举是基于“以德取人”方针建立的,但“进贤”、“贡士”之法中仍然隐含着“使能”、“达吏”的因素。例如面向吏员之“廉”之标准,例如“秀才三科”中的明法、治剧二科。东汉初年始王朝致力于理性行政的重建,由之在选官中建立的“试职”、“累功”之法,使察举制在最初就隐含着的“使能”、“达吏”因素,得到了充分发展,获得了更为制度化的形态。由此,自郡县属吏取人,也就成了汉代察举的又一重大特点。

三、儒生与文吏的冲突与融合

汉代帝国政府的主要成分是儒生、文吏两大群体,那么选官制度上的变动,就必然影响到二者间的关系。儒生文吏之间一直存在着政治方针和权力分配上的斗争。如贾谊称“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而不知大体”;董仲舒言“独任执法之吏治民,毋乃任刑之意欤?”文吏亦抨击儒生“重怀古道,枕藉诗书,危不能安,乱不能治”。在东汉皇权着手恢复和强化理性行政,并在选官方面建立了“试职”、“累功”之制后,儒生和文吏之间的权力分配,便立刻受到了影响。

“试职”、“累功”之法,是同时适用于儒生文吏的。因为按规定只有“德行尤异”者才“不须经职”,那么,以经术得举的儒生就不能免去“试职”、“累功”之事。虽然儒生之“轨德立化”也不妨谓之为“能”,但吏事政务原为文吏之所长,那么这一制度,就将更有利于“以事胜”的文吏,而不利于“以职劣”的儒生。

东汉尚书台权重。《后汉书·韦彪传》:“天下枢要,在于尚书,尚书之选,岂可不重?而间者多从郎官超升此位,虽晓习文法,长于应对,然察察小慧,类无大能。”是居尚书者多为文吏。尚书多由尚书郎迁至。《后汉书·周荣传》:“诸(尚书)郎多文俗吏,鲜有雅才。”是尚书郎亦多文俗吏。尚书郎由三署孝廉郎选,孝廉则来自郡国察举。《后汉书·第五伦传》:“光武承王莽之余,颇以严猛为政,后代因之,遂成风化。郡国所举,类多辨职俗吏。”可见王朝重吏治,察举重功能,遂使“辨职俗吏”在帝国政府中占据着相当地位。

《资治通鉴·汉纪》明帝永平七年载宋均语:“国家喜文法廉吏,以为足以止奸也。”王充《论衡·程材》亦记当时“古经废而不修,旧学暗而不明,儒者寂于空室,文吏哗于朝堂”,“世俗共短儒生,儒生之徒亦自相少。何则?并好仕学宦,用吏为绳表也”。又《后汉纪·殇帝纪》载尚敏疏称:“自顷以来,五经颇废,后进之士,趣于文俗(8),宿儒旧学,无与传业,由是俗吏繁炽,儒生寡少”(由字据《续古文苑》卷六补),力请“自今官人,宜令取经学者,公府孝廉皆应诏,则人心专一,风化可淳也!”可见当时公府辟召、州郡察举,文吏颇有排挤儒生之势。究其原因,则在于“用吏为绳表”,遂使选官中“使能”、“达吏”因素得到了制度化的强调。

但是,儒生与文吏在吏治选官上的矛盾冲突,固然在一个时期内演化出如上结果,可是从更长的时期来看,这种冲突的深远影响却是在另一方面上表现出来的,这就是儒生与文吏的融合。

自汉武帝以来儒术就成了官方意识形态。虽然早期儒学对官僚行政很少探讨,儒生初始也确实不长于“优事理乱”,但“轨德立化”毕竟已经成了王朝主要政务之一,这一任务只能倚重儒生。尽管东汉儒生有“俗吏繁炽,儒生寡少”的抱怨,但这也是因为其政治期望值较之西汉已大为提高,而其时儒术与儒生的实际地位已不低下。王朝在行政上倚重文吏,但在意识形态上对儒术是推崇备至的。许多文化性官职如师傅、博士、文学、太子舍人等,仍是非儒生莫属。儒生文吏之争也未必就有损于王朝政务,或许还有促进,竞争有助于二者各自发挥其优长的一面。一方面王朝重吏治、重功能,主观上并非专意排斥儒生。儒生如果经“试职”证明了自己“便习官事”,那么就并不会遭到遗略,甚至可望得到比单纯的文吏更为优越的前景。固然耽于典籍不谙政事的师儒代有其人,但也有越来越多的“通儒”,在参政后渐次掌握了行政技能,兼有了“优事理乱”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儒术的正统地位,许多文吏也开始兼涉经传、兼染儒风。就整个汉代的发展趋势而言,儒生文吏两大群体又处于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之中。

一方面许多文吏出身者,在日益向儒生转向。如丙吉,“本起狱法小吏,后学《诗》、《礼》,皆通大义”,官至丞相;黄霸“少学律令,喜为吏”,后从大儒夏侯胜受《尚书》,举贤良为扬州刺史;于定国“少学法于父”,仕至廷尉后遂延师受经,“学士咸称焉”(均见《汉书》)。另一方面,不少儒生在习经同时又努力掌握律令文法。如王涣,“敦儒学,习《尚书》,读律令,略举大义”;黄昌“就经学,又晓习文法,仕郡为决曹”;陈球“少涉儒学,善律令”;钟皓“以《诗》、律教授,门徒千余人”。《论衡·程材》记当时风气:“是以世俗学问者,不肯竟明经学,深知古今,急欲成一家章句。义理略具,同趋学史书,读律讽令,治作情奏,习对向,滑跪拜,家成室就,召署辄能。”王充对那种“义理略具”就转习文法之风的批评,恰恰说明他之所谓“儒者寂于空室”,是指那些徒能讲诵不涉官务的儒生,他们因不能“典城牧民”而在仕途上不甚顺利;而社会上大量出现的却是那种既通一家章句,又兼明文法律令的亦儒亦吏式人物,这种人物的涌现已经成为一种深刻的时代潮流。

“试职”、“累功”的察举之法,有力地推动着这一变迁。《文献通考·选举八》:

东西汉之时,贤士长者,未尝不仕郡县也。自曹掾、书史,驭吏、亭长、门干、街卒、游徼、啬夫,尽儒生学士为之。才试于事,情见于物,则贤不肖较然。故遭事不惑,则知其智;犯难不避,则知其节;临财不私,则知其廉;应对不疑,则知其辨。如此,则察举易,而贤公卿大夫自此出矣。

西汉察举也自郡县属吏取人;而使之大为严密化、制度化的,则是东汉的“试职”、“累功”之法。这种“才试于事,情见于物”的选官办法,促使大量“儒生学士”通过吏职而“便习官事”,变成了谙悉政务的“贤公卿大夫”。

《艺文类聚》卷五二收有汉末魏初王粲所作之《儒吏论》片断,对儒生文吏之对立与融合,亦有出色议论:

执法之吏,不窥先王之典;搢绅之儒,不通律令之要。彼刀笔之吏,岂生而察刻哉?起于几案之下,长于官曹之间,无温裕文雅以自润,虽欲无察刻,弗能得矣。竹帛之儒,岂生而迂缓也?起于讲堂之上,游于乡校之中,无严猛断割以自裁,虽欲不迂缓,弗能得矣。先王见其如此也,是以博陈其教,辅和民性,达其所壅,祛其所蔽,吏服训雅,儒通文法,故能宽猛相济,刚柔自克也!

“吏服训雅,儒通文法”,正是两汉四百年儒生与文吏长期对立的归宿。由此而形成的一种既熟知儒家经典,又通晓文法律令的角色,构成了中国古代士大夫群体的基本特征与基本成分。东汉选官“以能取人”的方针和“试职”、“累功”的方法,有力地促成了这一变迁。由之,儒生与文吏的冲突,在二者的接近与融合中渐趋消解。而如我们在后文中将要看到的那样,这反过来又将反作用于选官制度的变迁。

【附记】本章叙述了“以能举人”方针和“试职”、“累功”方法,在东汉前期造成了文吏势力对儒生的排挤和对德行标准的冲击。但曾有学者根据统计提出,东汉孝廉以德行得举者居于多数。对此,我以为应作如下认识。首先,东汉二百年历史是一个漫长过程,各个阶段情况肯定各有差异。东汉前期,明明有“儒者寂于空室,文吏哗于朝堂”、“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的记载。其次,“办职俗吏”并不为学人所重,而“盛德之士”则有更多机会进入史传,从而增加了统计比例。而且,许多“盛德之士”往往也是因为同时又具备吏干,才得到察举的。我们应该综合多方面材料,才能对察举一途中各类人物的比例消长作出较近情实的估计。

又,或有学者提出史传中颇多未曾“试职”为吏之秀孝,特别是记作“初举孝廉”者,当即属于未经“试职”者。按,“授试以职”之制原本又有“德行尤异不须经职”的规定,故有未经“试职”之秀孝出现并不奇怪。同时,这里还有史传省文的因素。《后汉书·朱穆传》记其“初举孝廉”,无经历郡县吏职之事;然而李贤注引谢承《后汉书》:“年二十为郡督邮……遂历职股肱,举孝廉。”此即史传省文之例,且可证“初举孝廉”者未经“试职”之说不确。

当然,制度规定是一回事,而汉代拥有颇大选举权力的郡守对之是否严格执行,又是一回事。特别是东汉后期名士集团兴起,士林舆论渐能操纵选官,“以能取人”方针遂难以有效贯彻,对之容后文专论。

【注释】

(1)按,上述“世祖诏”与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同出于应劭《汉官仪》,内容又几乎相同,或疑此二诏实为一事,而章帝诏日期具体可征,“世祖诏”实即章帝诏,而误冠以“世祖诏”。按《北堂书钞》卷七九引此诏,作“应劭《汉官仪》云,汉世祖中兴甲寅诏书”,亦有“中兴甲寅”之明确时代可征,可证世祖光武帝确有其诏,而章帝诏应为其重申。

(2)如《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之《秦汉史》分册“察举”条称:“章帝时曾有明令,凡为茂才、孝廉者,到京师后由公府以吏职之事相试,合格者方能充选。”

(3)王利器:《风俗通义校注》,上册,217页注⑤及234页注⑤,北京,中华书局,1981。

(4)有人把此事当成征召之例,但征召一般是皇帝下诏特征某人,而这里的“征”意为征求,实际就是察举。例如《汉书·东方朔传》:“武帝初即位,征天下举方正贤良文学材力之士”,“贤良文学”当然是察举科目,而这里“征”“举”并用,可见如博征某类人物,即可视同察举。

(5)颜师古注此“四行”:“依汉光禄之四科。”按颜注误。汉元帝定制,光禄勋以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考第郎官,称为“光禄四行”或“光禄四科”。但参以王莽始建国三年察举例,天凤三年所举之“四行”,应该同为“有德行、通政事、能言语、明文学”,且有“复令”之“复”字可证两次察举性质相同。《后汉书·景丹传》:“王莽时举四科,丹以言语为固德侯相”,李贤注引《东观记》:“王莽时举有德行、能言语、通政事、明文学之士”,是为一例。

(6)末句“孝行”原作“才行”。这里讨论的是孝行与功次阀阅的关系。韦彪认为“贤以孝行为首”,在“人才行少能相兼”情况下,他主张后“才”先“行”。知末句“士宜以才行为先”当作“士宜以孝行为先”,与“贤以孝行为首”之意一致。

(7)《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明其等曰伐,积日曰阅”,此第一义。又引申为官簿。《汉书·朱博传》:“檄到,赍伐阅诣府”;《翟方进传》:“官簿皆在方进之右”,颜注:“簿谓伐阅也”。此第二义。又引申为父祖家族之官爵门第,即门阀。《意林》卷五引仲长统《昌言》:“天下士有三俗,选士而论族姓阀阅,一俗。”此第三义。

(8)“文俗”本或作“交俗”。按此处“五经”与“文俗”为对,“文”指文法,“俗”指俗吏,从“文”于意较长。前引《后汉书·周荣传》:“诸郎多文俗吏”;《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书》:“若文俗之吏,高才异质,或堪为将守”。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