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之法是否成立,应有相应标准,这就是程式化的考试内容、等第区分以及黜落之法。
太学射策有甲、乙、丙科之分及黜落之法。《汉书·儒林传》:“其不事学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艺,辄罢之”;又平帝时“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云”。《史记·张丞相列传》记匡衡从博士受《诗》,“才下,数射策不中,至九,乃中丙科。”是曾被黜落八次。明经之举,与之略同。《后汉书·顺帝纪》:“以太学新成,试明经下第者补弟子。”是此科亦有下第者。博士由太常选试。如伏恭、张玄以策试第一为博士,李封以策试第二为博士。《后汉书·朱浮传》:“旧事,策试博士,必广求详选,爰自畿夏,延及四方,是以博举明经,唯贤是登。”既然“博举明经,唯贤是登”,自然有擢优黜劣之法。《北堂书钞》卷五六引《汉官仪》:“公府掾试博士者,拜郎中也。”此语又见《汉旧仪》。“试博士”,意思是“试于博士”,即由博士来考试他们。查《通典》卷二九《职官十一》“三署郎官叙”:“公车特征贤良方正敦朴有道高节,公府掾曹试博士者,亦充兹位。其下第,白衣试博士者,皆拜郎中、中郎。”公府掾及白衣试于博士之下第者,拜为郎中。《书钞》引《汉官仪》及《汉旧仪》有脱略。《后汉书·戴凭传》:“郡举明经,征试博士,拜郎中。”戴凭当即试于博士下第拜郎之一例。
贤良对策有等第之分。如公孙弘对策,太常奏居下第,而武帝擢为第一;盖宽饶及鲁丕均策在高第。但除言事激烈而开罪权贵者之极少特例之外(如王莽时之申屠刚),似未见对策不中而不得除官者。
《说郛》三十五元人虞裕《谈撰》:“熙宁末,洛中有民耕于凤凰山下,获石碣,方广二尺余,乃妇人志其夫墓之文……文曰:汉进士曹禋墓志铭。君姓曹氏,名禋,字礼夫,世为洛阳人。二十八岁两策不举,卒于长安道中……”年代仅记有“丙子年三月十八日”。有人以此为西汉贤良赴长安对策不中之实例。(5)汉之察举确有称“举进士”者。《三国志·吴书·孙坚传》注引《续汉书》:“察孝廉,举进士。”但墓志铭自曹操禁碑后方行于世,西汉不见。又“君姓曹氏,名禋,字礼夫”语与汉碑不类。汉碑一般作“君讳某,字某”,无“君姓某氏,名某,字某”之句式。此类句式北魏后所见渐多。如北魏《司马景妻孟氏墓志铭》:“夫人姓孟,字敬训”;北魏《鲁孔子庙碑》:“君姓李,字仲碇”;犹无“氏”字。唐《浪踪先生元真子张志和碑铭》:“玄真子,姓张氏,本名龟龄。”故曹禋墓志铭虽曰“汉进士”,其间疑有阙误,仍不宜视为汉人。叶梦得《石林燕语》卷九云:“汉举贤良,自董仲舒以来,皆对策三道……当时未有黜落法,对策者皆被选,但有高下耳。”贤良对策有求言之意,故虽有等第以崇优异,但劣者仍不黜落,以示言路广开之意。如东汉皇甫规对策,讥刺权贵梁冀,遂被贬为下第,但仍不黜落,拜为郎中。
至于史书之试,有极具体的考试内容,既然是“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是有殿最之别,取最而黜殿。尚书郎笺奏之试,“每一郎阙则试五人”,是录取与黜落之比例为一比四。
这样看来,汉代考试取官诸途之中,除对策之外皆有黜落之法;至于等第区别,则是共同采用的。阳嘉孝廉察举新制,亦有黜落。《后汉书·左雄传》记阳嘉二年施行察举新制,“于是济阴太守胡广等十余人皆坐谬举免黜,唯汝南陈蕃、颍川李膺、下邳陈球等三十余人得拜郎中”。东汉和帝以后,孝廉以口为率每20万人举一人,年举孝廉约228人。(6)而这次察举仅仅录取30余人,则黜落人数之多,可想而知。《左雄传》又曰:“自是牧守畏栗,莫敢轻举,迄于永熹,察选清平,多得其人。”至少阳嘉至永熹这十余年中,孝廉考试黜落之法是严格执行了的。
四、黄琼“四科”
阳嘉新制实行不久,就发生了一些变化。《后汉书·黄琼传》:
琼以前左雄所上孝廉之选,专用儒学文吏,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乃奏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事竟施行。又雄前议举吏先试之于公府,又覆之于端门,后尚书张盛奏除此科。琼复上言:“覆试之作,将以澄洗清浊,覆实虚滥,不宜改革。”帝乃止。
《资治通鉴》系此事于顺帝汉安二年,据阳嘉初年约十二三年。自此孝廉一科遂明确采用“四科”之原则了。这并不改变以儒生、文吏二科取人的实质。但问题是,“孝悌”与“能从政者”二科是否也须经过经术笺奏之试,尚不得而知。但据黄琼“覆试之作,不宜改革”之语,那么考试之法应是保留下来了。《后汉书·循吏孟尝传》:
尝后策孝廉,举茂才,拜徐令。
举孝廉而称“策”,显然是经过策试的。其事约质、桓之间。又《后汉书·文苑高彪传》:
后郡举孝廉,试经第一。除郎中,校书东观。
事在灵帝之时。又《全后汉文》卷七十载蔡邕答诏问语:
宰府孝廉,士之高选,不可求以虚名,但当察其真伪,以加黜陟。近者每以辟召不慎,切责三公;孝廉杂揉,试之以文……
查《后汉书·蔡邕传》,无“孝廉杂揉,试之以文”八字,而此八字恰可证明其时孝廉须经考试。“试之以文”之“文”,应兼经术文法而言。又《华阳国志·先贤士女总赞》:
朱仓,字云卿,什邡人也……为郡功曹,每察孝廉,羞碌碌诣公府试,不就。
其时间不明,但应在阳嘉以后。又《三国志·魏书·华歆传》:
三府议:举孝廉本以德行,不复限以试经。
时在曹魏黄初之中,其议因华歆反对而罢。可知至此孝廉仍在试经。且从“三府议”以德行举则不当试经之论推测,似乎“孝悌”一科也是要试经的。至于“能从政者”一科,虽无直接材料,估计也要“试之以文”。总之,从左雄二科到黄琼“四科”,大致没有改变已经建立的考试制度。
五、“以文取人”
阳嘉新制的产生,标志着蕴含于察举制度之内的、与“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并存的另一种因素,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制度化。这就是通过对某种专门知识的程式化测验,来决定官员录用资格。对这一因素,我们可以称为“以文取人”。
考试取人的思想,很久就已有其萌芽。《礼记·王制》:“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凡官民材,必先论之。论辨,然后使之”。孔颖达正义曰:“论,谓考其德行道艺;辨,谓考问得其定也。”知“论辨”已隐含考试之意。
“以文取人”之“文”,所指的就是某种专门知识。这种知识是通过系统的教育训练而获得的。阳嘉新制考试经术笺奏,面向儒生文吏。而“文”首先可指“文学”、“文艺”。《论语·先进》:“文学,子游、子夏”,指文献典籍。(用杨伯峻说)又《大戴礼记·文王官人》:“有隐于文艺者”,指写作知识。同时“文”又可以指“文法”,如文吏之“文”。《论衡·谢短》:“文吏晓簿书,自谓文无害”,“文”为律令故事簿书笺奏之类。前引蔡邕“孝廉杂揉,试之以文”语,即以阳嘉新制为“试文”之制。又徐天麟《东汉会要》卷二六“孝廉”条:
西都止从郡国奏举,未有试文之事;至东都则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矣!
他以为阳嘉行“试文”之法,孝廉科遂无异科举,虽嫌简单却不为无据。又《宋史·选举志》:
会张方平知贡举,言:文章之变与政通,今设科选才,专取辞艺。士惟道艺积于中,英华发于外。然则以文取士,所以叩诸外而质其中之蕴也。
可见科举制之特点正是“以文取士”。阳嘉新制与科举制,考试内容虽异,考试之法则同,故徐氏将之联系起来加以认识。汉代察举,对儒生可因“德”而取,以“轨德立化”,对文吏可因“能”而取,以“优事理乱”。但儒生文吏所专长之知识分别为经术与文法,由此便又为考试选官方法的采用提供了可能,并最终导致了阳嘉考试之制。
但汉代察举制中的“以德取人”和“以能取人”因素,同样有其制度化的形式与悠久传统;阳嘉新制的出现改变了不同因素的相对地位与比重,这就难免遭到时人基于不同立场的反对。《后汉纪·顺帝纪》记张衡对策之辞:
自初举孝廉,迄今二百岁矣,皆先孝行,行有余力,始及文法。辛卯诏以能宣章句、〔结〕奏案为限,虽有至孝,犹不应科,此弃本而就末。曾子长于孝,然实鲁钝,文学不若游、夏,政事不若冉、季。今欲使一人兼之,苟外可观,内必有阙,则违选举孝廉之制矣!
张衡认为德行、文学、政事三个标准应先取德行,而阳嘉新制“宣章句、结奏案”的考试忽略了孝行,因而力加指责。甚至后人也不乏这种意见。《东汉会要》卷二六徐天麟称,孝廉实行“试文”之法之后,“则知当时虽以孝廉名科,而未尝责其孝行廉隅之实,是又失设科之本意也!”又《文献通考·选举七》马端临曰:“若孝廉则取其履行,而非资其议论也。今亦从而有试焉。则所谓孝廉者,若何而著之于篇乎!”“则知当时孝廉一科,滥吹特甚,于文墨小技尚未能精通,固无问其实行也!”
汉儒崇尚“经明行修”,也确实不乏能集德行与学问于一身者,但德行与学问毕竟不是一个而是两个不同的取人标准。在家族生活中恪守孝悌之德行,并不就等于经过研习而精通了儒家之经典,虽然经典中包含着对孝道的精致阐释。所以选官中是着重于“经明”还是着重于“行修”,居然也会出现矛盾。进一步说,从社会分化与理性化的角度看,德行、经术、文法与政略之间既然存在着实质差异,那么相应地发展出不同程序分别地加以检验,便是一种进步的表观。“举孝廉二百岁皆先孝行”之语,未免有虚张声势之嫌。西汉孝廉二十余例,或以经术举,或以吏能举,只有刘茂“以筋力致养,孝行著于乡里”,然而他又习《礼》,教授数百人,才得举孝廉。至东汉行“试职”、“累功”之法,一度更有“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之事。所以孝廉之举“失设科之本意”,原不始于左雄改制。而左雄改制,也并非不及德行。《后汉纪·顺帝纪》:“诏郡国孝廉年四十已上,考德行,试其经奏。”是阳嘉新制原本也把“考德行”作为前提的。但经奏之试考察的是一项具体知识的水平,那么这一环节的制度化所导致的自身分量加重,就必然使德行要求的重要性为之减轻。
所以,东汉又别有“至孝”一科。据《后汉书·安帝纪》,永初五年举“至孝与众卓异者”;《桓帝纪》建和元年“诏大将军公卿郡国举至孝笃行之士各一人”,延熹九年“诏公卿校尉郡国举至孝”;《献帝纪》建安五年“诏三公举至孝二人,九卿校尉郡国守相各一人”。显然,这与孝廉一科渐失“设科之本意”有关,否则便无别设“至孝”科之必要。
阳嘉孝廉改制之后,胡广等人还从另一方面对之提出了非议。《后汉书·胡广传》:
盖选举因才,无拘定制。六奇之策,不出经学,郑、阿之政,非必章奏。甘、奇显用,年乖强仕:终、贾扬声,亦在弱冠。汉承周秦,兼览殷夏,祖德师经,参杂霸轨,圣主贤臣,世以致理,贡举之制,莫或回革。今以一臣之言,刬戾旧章,便利未明,众心不厌……
阳嘉新制实行之后胡广曾坐谬举免黜,所以他对之加以全面抨击,或不无挟嫌之动机,但他之立论本身,却并非没有道理。例如所谓“选举因才,无拘定制”,反对过分“硬化”的程序压制人才,这一出发点原有其切中肯綮之处。由于人的能力的复杂性,考试确实只能检验其相当有限的方面。但是,此前孝廉之举依赖于举主的了解与观察,这种方法固然有着考试所不具备的优点,为贤明的长官慧眼识英才、破格用人才提供了更大天地;然而仅仅依赖于此却有更大弊端。不但举主之识鉴好恶因人而异,而且是否徇私舞弊亦难以检防。政治清明之时,举主之了解观察尚可维持选官之正常实施,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后汉书·左周黄传论》曰:
汉初诏举贤良、方正,州郡察孝廉、秀才,斯亦贡士之方也。中兴以后,复增敦朴、有道、贤能、直言、独行、高节、质直、清白、敦厚之属。荣路既广,觖望难裁,自是窃名伪服,浸以流竞,权门贵仕,请谒繁兴。自左雄任事,限年试才,虽颇有不密,固亦因识时宜。而黄琼、胡广、张衡、崔瑗(7)之徒,泥滞旧方,互相诡驳。循名者屈其短,算实者挺其效。故雄在尚书,天下不敢妄选,十余年间,称为得人,斯亦效实之征乎?
足见严格的考试程序,确实是保障选举公正的有效措施;阳嘉制不是“便利末明”,而是“便利甚明”。马端临亦称:
按此后汉初之事,当时之所谓孝廉必取其实行,稽诸乡评,誉望著者入选抡,而声称损者遭摈弃,故所举大概皆得其人。中叶以来,此意不存,往往多庸妄之流,以干请而得之,于是只得假试文之事以为革谬之法矣。
是马端临亦承认,“试文之事”是一种应时的“革谬之法”。“选举因才,无拘定制”之原则的适用性是有限度的,在政治腐败之时尤其无法贯彻。就是现代文官制度的产生,也是以腐败现象为直接刺激原因,以抑制腐败为直接目的的。
从胡广对汉家政治“祖德师经,参杂霸轨”的强调,可知他是“霸王道杂之”方针的维护者。他把“六奇之策”、“郑、阿之政”视为选官目的,偏重的是功能的标准。这在阳嘉以前,已有“试职”、“累功”之法加以保证。一般来说,“试职”也是一种文官考核方法,并且确实具有考试所不具备的优点。但是这就要给候选人以职位、工作、时间甚至报酬,这种方法的代价显然大于考试制;而且,选择候选人中的哪一些参与“试职”,依然构成了一个悬而未决问题。所以,现代文官制度一般都把考试作为录用程序的第一环节。官僚制的理性行政是以知识为基础的专家行政,这就决定了与教育培训体制相结合的考试制度的必不可少。汉代的“试职”制,是以郡吏与朝官有别为基础的。但与学校体制直接结合的科举制的最终形成,也确实有其必然性。阳嘉新制的意义恰好在于,它在此前各种考试选官之法的基础之上,使此前以郡国举荐为中心环节的孝廉察举之中,出现了一个考试的新环节,从而构成了察举制向科举制演进的初阶。最终是“以文取人”而不是“以能取人”,在入仕环节上占据了主导地位。
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当然还有重大不同。阳嘉以前,孝廉举至中央即拜官,是“举士”即等于“举官”,举荐为中心环节;而科举制下士子自由报名应试,无赖于地方长官举荐。阳嘉新制下,孝廉之举有了两个环节,一为守相举荐,一为中央考试。郡国举荐并不能保证得官,如不能通过中央考试仍将黜落;但士人如不得举荐,则仍无考试之机会。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一。阳嘉新制下,郡国举荐对象主要来自州郡掾属;而科举制下,参试士子主要来自学校生员。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二。阳嘉新制是非竞争性的等额考试,如被举者都达到了标准,原则上一律录取;而科举制是竞争性的差额考试,初始之参试者远远超过最终录取者。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三。科举制程式严密复杂,而阳嘉新制则简单粗糙得多了。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四。就以上区别而言,徐天麟“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的说法并不确切。我们可以将之视为察举制到科举制之间的过渡形态。
汉代察举发展到顺帝阳嘉年间,并存于其内的“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和“以文取人”这三种因素,都获得了制度化的发展。就支配帝国政府选官的“四科”而言,德行科“以德取人”,理论上兼取孝子廉吏而实际偏重孝子,依赖于举主对被举者道德行为与道德声望的了解;政略科“以能取人”,依赖于“授试以职”和“必累功劳”的实践检验;明经与明法科则一取儒生,一取文吏,依赖于“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的“试文”考试。同时从体制看察举又区分为不同层次或环节。士人在仕郡仕州之时,德行、经术、文法和政略都可能构成候选资格;举至中央后则以“试文”为主。这反映了一个多层次、多标准的选官格局,多种因素在发挥着作用。黄琼奏增“孝悌”及“能从政”为“四科”,也反映了这种多元性传统的影响。阳嘉新制实施之初,考试尚未成为决定环节,它在开始大致近乎一种辅助性检验,所以当时史籍很少涉及孝廉之考试、等第等情况,这说明它在时人心目中并不特别重要。但阳嘉新制,毕竟标志着一个重大变迁的开始。魏晋以下至南北朝,有关孝廉“射策甲科”、“策试上第”之类的记载就越来越多了。
察举制原以举荐为中心环节,举主遂由此获得了颇大的选官权力。牧守常常与被举者结成恩主与故吏的深厚关系,故吏要承担许多封建性义务。《文选》卷二五卢子谅《赠刘琨诗》注引《傅子》:“汉武元光初,郡国举孝廉,元封五年举秀才,历世相承,皆向郡国称故吏。”这种依附关系常常发展为政治离心势力。如袁绍利用家族“门生故吏遍天下”的条件,转眼就成了当时最大的军阀。而科举制下,地方官丧失了察举之权,海内一命之官皆归吏部,士人自由报名逐级考试由中央任命,他们遂由牧守故吏,一变而为“天子门生”了。中央集权也由之得到了强化。就此而言,中央考试制度的采用,还有加强中央集权的意义。
【注释】
(1)“明光殿”后原有“神仙殿”三字,删。参见原注引《雍录》。
(2)安作璋等《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三编第一章“考试”一节,称“郡国孝廉、茂才到京师后,也要依科目与被举人的学艺不同,由公府分别加以考试”,“公府与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博士以及博士弟子,也要依诏令规定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是诸生试经学,文吏试章奏。考试的方法,有对策、射策”。这里说茂才也要经公府考试,公府及州郡辟除之士也要试经学章奏,似因率易致误。文中均引左雄阳嘉制为证,然而阳嘉制仅仅是针对孝廉一科的,与茂才无涉,更与公府及州郡辟除无涉。
(3)前注引《秦汉官制史稿》“考试”节又谓:“博士本由察举或荐举征召而来,但既为博士之后,仍须进行考试,成帝时有三科之制。”后引《汉书·孔光传》:“成帝初即位,举为博士……是时博士选三科,高为尚书,次为刺史;其不通政事,以久次补诸侯太傅。光以高第为尚书。”又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十四章第三节亦云:“两汉还存在一种对博士的考试,即所谓的博士三科”,“孔光当时举为博士,参加考试以高第为尚书”。按“博士三科”并非考试。汉代某官迁某官有其惯例。如兰台令史补尚书令史,尚书令史补尚书郎,刺史居部九岁为守相,九卿迁御史大夫,御史大夫迁丞相等。博士迁升之例,即为上述尚书、刺史、诸侯太傅之三科。这是以“通政事”为标准来分类的。就这一标准看,“博士三科”也不是考试。
(4)蔡邕《太傅胡广碑》:“年二十七,察孝廉,除郎中、尚书侍郎。”可证胡广是以三署孝廉郎身份应尚书郎之试的。多有以安帝时胡广章奏之试,印证顺帝阳嘉新制“文吏课笺奏”之法者。然时间倒错,性质不合,实难为证。
(5)参见陈东原:《中国教育史》,15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陈氏引作“《说郛》卷五《谈选》”,或所据版本不同。
(6)此据黄留珠之推算结果,见其《秦汉仕进制度》,112页。
(7)《北堂书钞》卷七九引《崔氏家传》:“崔瑗上巯曰:孝廉皆限年三十乃得察举,恐失贤才速成之士也。”“崔瑷”本或作“崔琼”,误。“限年三十”,当作“限年四十”。由此知崔瑗之攻击,在于阳嘉新制之“限年”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