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约对察举制度的变化,有敏锐的认识;秀才与孝廉二科察举吏能的“达吏”性质已日益淡化,而变成了一种考试文辞经术的科目了。“此乃雕虫小道,非关理功得失”,与“以能取人”的旧日宗旨,已大异其趣了。与之同时,既然察举所检验的主要是文化知识,通过考试授与学人文士以入仕资格,那么它与铨选、考课便日益分离开来。汉代察举、铨选、考课界限不甚明晰的情况,逐渐有了改变。
在汉末,察举征辟一度受到了“以名取人”之风的干扰,士林舆论对士人出处形成了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之下,人们对考试及其等第就不是特别地重视。因为“以名取人”注重的是作为整体的人格,而且对这种人格的评价是由士林舆论给予的;同时考试只是王朝对被举至朝廷者的一种辅助性检验,而且检验的只是一项具体的知识技术——经术或文法。魏晋以来九品中正制以名士资格与门第高下确定任官资格,集中地体现了“以名取人”与“以族取人”的结合(当然得“名”的标准又有了很大变化),而察举制则相对地保持了较多的择优性质。时至南朝,秀才、明经虽然表现了优遇士族的色彩,同时检验标准集中于文辞经术的考试之上,却又构成了对“以名取人”的否定。因为,考试不是以举前的名望,而是以考试的成绩来擢第取人的。因此我们不妨说,南朝察举与学校入仕之途,实际上是“以文取人”和“以族取人”的结合。
三、与举主关系的松弛
在考试日益成为察举的中心环节之时,秀孝之举主与被举者的关系,也不能不日益松弛、疏远。
两汉时代,由于察举中举荐这一环节关系重大,士人之得官与否在更大程度上系乎于此,所以举主与被举者之间,形成了许多封建依附关系。秀孝成为举主的“故吏”,称举主为“本朝”、“旧君”,就是这种关系的重要象征与实际内容之一。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五“东汉尚名节”条曾论及此事:
是时郡吏之于太守,本有君臣名分,为掾吏者,往往周旋于死生患难之间……太原守刘,以考杀小黄门赵津下狱死,王允为郡吏,送 丧还平原,终三年乃归……傅燮闻举将没,即弃官行服。李恂为太守李鸿功曹,而州辟恂为从事,会鸿卒,恂不应州命,而送鸿丧归葬,持丧三年。乐恢为郡吏,太守坐法诛,恢独行丧服。桓典以国相王吉诛,独弃官收葬,服丧三年,负土成坟。袁逢举荀爽有道,爽不应,及逢卒,爽制服三年。此感知遇之恩,而制服从厚者也。然父母丧不过三年,而郡将举主之丧与父母无别,亦太过矣!
服丧三年,为丧礼之最重者。由此可见举主与被举者间依附关系之深。所以当时长官察举,“率取年少能报恩者,耆宿大贤,多见废弃”(见《后汉书·樊 传》)。
曹魏之时,对秀孝为举主服丧之制已有讨论。《通典》卷九九《礼五九》“秀孝为举将服议”:
魏景元元年,傅玄举将仆射陈公薨,以咨时贤。光禄郑小同云:“宜准礼而以情义断之,服吊服加麻可也,三月除之。”司徒郑公云:“昔王司徒为谏议大夫,遭举将丧,虽有不反服。今不同古,便制齐缞三月。汉代名臣皆然。”
检阅史传,傅玄曾举秀才,其举将“仆射陈公”应为陈泰(陈泰景元元年以左仆射卒官);“司徒郑公”应为郑冲;曾为谏议大夫的“王司徒”应为王朗,他曾被徐州刺史陶谦举为秀才,“不反服”大约是因为陶谦为曹操之政敌。总之依郑小同之见,秀孝应为举主服吊服并加麻三月,这是较轻的;而依郑冲之见,则应齐缞三月,这是较重的;但对东汉斩衰三年的风俗,他们一皆不取。
《通典·礼五九》之“与旧君不通服议”,又记晋惠帝元康之中,曹臣以其父丧而故孝廉苏宙不奔吊反服,上诉于冀州大中正,其辞曰:
太学博士赵国苏宙,昔先公临赵,以宙为功曹,后为察孝。前臣遭难,宙为镇东司马。赵之故吏,有致身叙哀者,有在职遣奉版者,唯宙名讳不至。宙今典礼学之官,口诵义言,不可废在三之义。于宙应见论贬。
知当时习俗其法尚严。“在三之义”指君、亲、师,其时风仍以郡将举主为“君”。然而,参预议论此事者,却大抵同情苏宙。河内太守孙兆曰:
秦罢侯置守,汉氏因循。郡守丧官,有斩衰负土成坟。此可谓窃礼之不中,过犹不及者也。至于奔赴吊祭故将,非礼典所载,是末代流俗相习,委巷之所行耳,非圣轨之明式也。今之郡守内史,一时临宰,转移无常,君迁于上,臣易于下,犹都官假合从事耳。又当故将未殡之前,已受天子肃命之任,王事敦我,密勿所职。《诗》不云乎:“王事靡盬,不遑将父。”孝子之情,犹不得将养父母,而况远赴吊祭故将乎?其议贬者,可谓行人失辞!
我们看到,他对汉代为举将奔吊服丧之风颇加非议,指为“末世流俗”;而所据之理由,则是应以天子“王事”为重,郡将与吏员,不过是行政统属关系——“犹都官假合从事耳”。这种意见的深层意义,就是要维护专制官僚政治,排除行政中非理性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是实际上存在着的历史趋势。《通典·礼五九》之“秀孝为举将服议”又记:
宋庾蔚之谓:白衣举秀孝,既未为吏,故不宜有旧君之朝。尊卑不同,则无正服,吊服加麻可也。今人为守相刺史又无服。但身蒙举达,恩深于常,谓宜如郑小同,吊服加麻为允。今已违适为异,与旧君不通议论、不奔吊,故举将丧(下阙)
由此语可知,到了刘宋时期,世风大变,秀才、孝廉“为守相刺史无服”、“与旧君不通议论、不奔吊”,已成普遍现象了。庾蔚之的态度是较为保守的,他仍认为举主对被举者有“举达”之私恩,认为应如曹魏郑小同之议,仍然采取吊服加麻的丧礼。但他也不得不承认,“白衣举秀孝,既未为吏,故不宜有旧君之朝”。如前述,南朝察举中居职而举者越来越少,“白衣举秀孝”者越来越多,“旧君之朝”的观念,自然日淡一日了。
为旧君反服,是封建时代的产物。《礼记·檀弓下》:“穆公问于子思曰:为旧君反服,古欤?子思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礼也。”但自官僚政治取代了封建贵族政治、“罢侯置守”之后,以理性行政下的上下级关系,去排斥诸如贵族与家臣关系之类的封建依附关系,就成了官僚政治的内在要求。根据理性行政要求,政府文官的性质是公职服务,文官应服从于非人格化的法理秩序,他们之间只能是工作关系,而不允许各种私人关系的涉入与干扰。文官的录用与晋升,都应仅仅依照其能力、功绩与资历,而不应被视为长官私恩,更不应由此建立个人间的忠顺与依附。早在先秦法家的政治行政思想之中,就已有这种意见了。如《管子·法禁》称:“故举国士以为己党,行公道以为私惠……此皆弱君乱国之道也,故国之危也”;“交人则以为己赐,举人则以为己劳,仕人则与分其禄者,圣王之禁也”。长官把吏员视为私属,把举达视为私恩,既不利于君主专制——“弱君”,又不利于公共行政——“乱国”,故应加厉禁。这种要求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取决于各种因素的动态平衡。而秀孝为举主服丧制度的衰落,正反映了皇权——官僚政治对非理性因素的抵制。同时选官权力向中央集中,也是两汉以来的历史趋势。州郡长官的用人权力日益减少,而吏部用人权力不断增加。秀孝与举主关系的疏远,正是这一趋势的副产品。而察举由举荐吏员到考试文人,有力地推动着这一趋势。
四、自由投考的萌芽
南朝考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发展,是自由报名应试制度的萌芽。王朝设科而士人投考,本是科举制的主要特征。在南朝的梁代,一些制度已经略具其意了。
据《梁书·武帝纪》,天监四年春正月癸卯诏曰:
今九流常选,年未三十,不通一经,不得解褐。若有才同甘、颜,勿限年次。
前一章第四节中已经指出,这一诏书的意思是,对于所有士人(“九流常选”),如果要在三十岁以前出仕,则必须通一经,除非“才同甘、颜”的特例。同书同卷又记天监八年五月诏:
学以从政,殷勤往哲。禄在其中,抑亦前事。朕思阐治纲,每敦儒术。轼闾辟馆,造次以之。故负袟成风,甲科间出。方当置诸周行,饰以青紫。其有能通一经,始末无倦者,策实之后,选可量加叙录。虽复牛监羊肆,寒品后门,并随才试吏,勿有遗隔。
对于此诏的意义,唐长孺在《南北朝后期科举制度的萌芽》一文中做过阐释。他引及《隋志》“五馆生皆寒门俊才,不限人数”一语,认为此诏是为国子生而发的。但他混淆了五馆与国学的区别,故其说法难以为据。
梁国子学天监七年复建,但至天监九年方成。故天监八年之诏,肯定与之无关。五馆建于天监四年,据《梁书·儒林传序》,五馆生“给其饩廪,其射策通明者,即除为吏”。既然“给其饩廪”,则馆生必有学籍;并知其自始即有射策除吏之法了。又如《梁书·儒林贺玚传》记其主讲一馆,“馆中生徒常百数,弟子明经对策至数十人”。而贺玚天监九年卒,其弟子之对策者,未必皆在天监八年五月诏之后;而且从其语气文义看,这种“明经对策”不是指馆中日常的考核,而应是一种正式的入仕资格考试。又天监八年五月诏称“负袟成风,甲科间出”,亦见此诏之前,已有明经对策之事了,并且此时国学未成,“甲科”当出于五馆。就是说,天监八年诏通一经者策实叙录之制,可能不会仅仅为五馆而发,它面向“九流常选”,应包括自学者在内。
我们应注意到,天监四年正月癸卯,梁武帝已经规定了“九流常选,年未三十,不通一经,不得解褐”;同年五馆之建非一时之事,当在此之后;而通经与否是要加以检验才能得知的,那么天监四年正月癸卯之诏,很可能就已经伴随着相应的检验措施了。在五馆已“甲科间出”,天监七年又诏建国学之后,梁武帝遂于天监八年五月再次下诏,凡通一经者经策实之后皆可叙录,不管身份高下,在学校以外之自学者亦在其例。《建康实录》卷十七引天监八年正月(按当从《梁书》作“五月”)诏作:“诏能通一经,始末无差,许以叙录”,其节录便是抓住了此诏的主旨。
我们还曾经叙述过,曹魏时有郎吏申请课试之制,而西晋更有“白衣”试经拜郎之法。《三国志·魏书·明帝纪》太和四年诏:“其郎吏学通一经,才任牧民,博士课试,擢其高第者亟用。”又《艺文类聚》卷四六引《晋令》:“诸生有法度者及白衣,试在高第,拜郎中。”是自学者申请参加经术策试,原已有其先例,并非凭空产生。
并且在史传之中,我们似乎也能够找到那种不在学馆,而以自学身份申请策试入仕者。《陈书·文学岑之敬传》:
之敬年五岁,读《孝经》,每烧香正坐,亲戚咸加叹异。年十六,策《春秋左氏》、《制旨孝经义》,擢为高第。
他后来又由梁武帝面试,除为童子奉车郎。岑之敬陈太建十一年卒,时年六十一,推知其策试约在梁武帝中大通六年。又《陈书·文学徐伯阳传》:
伯阳敏而好学,善色养,进止有节。年十五,以文笔称。学《春秋左氏》,家有史书,所读者近三千余卷,试策高第,尚书板补梁河东王国右常侍、东宫学士、临川嗣王府墨曹参军。
徐伯阳陈太建十三年卒,时年六十六,推知其对策在梁中大通二年。又《陈书·文学张正见传》:
正见幼好学,有清才。梁简文在东宫,正见年十三,献颂,简文深赞赏之。简文雅尚学业,每自升坐说经。正见尝预讲筵,请决疑义,吐纳和顺,进退详雅,四座咸属目焉。太清初,射策高第,除邵陵王国左常侍。
又《周书·蔡大宝传》:
大宝少孤,而笃学不倦。善属文。初以明经对策第一,解褐武陵王国左常侍。尝以书干仆射徐勉,大为勉所赏异。乃令与其子游处,所有坟籍,尽以给之,遂博览群书,学无不综。
又宇文逌《庾子山集序》叙庾信生平:
年十五,侍梁东宫讲读。虽桓 十四之岁,答宿客之诗,鲁连十二之年,杜坚离之辨,匪或斯尚同日语哉!玉墀射策,高等甲科。
庾信《哀江南赋》“王子滨洛之岁,兰成射策之年”句,即叙此事。上句言其年方十五,下句记其射策之事。兰成,庾信小字。其时约在梁武帝大通元年。
以上之五人,其对策均在梁武之世、天监八年五月诏颁行之后。他们之对策,既非因察举,亦未入官学,而且这不像是史传漏记或省略。岑之敬是在家自学《孝经》等典籍;徐伯阳是利用家中的丰富藏书自学史书;张正见亦是自学,尝预太子经筵;蔡大宝是得到徐勉的赏识并利用其家藏书与其子共学;庾信年十五侍东宫讲读,同年参加射策。他们都以策试入仕。
又《陈书·儒林戚衮传》:
衮少聪慧,游学京都,受《三礼》于国子助教刘文绍。一二年中,大义略备。年十九,梁武帝敕策《孔子正言》并《周礼》、《礼记》义,衮对高第,仍除扬州祭酒从事史。
戚衮陈太建十三年卒,时年六十三,推知其对策之时约在梁武帝大同三年。又《陈书·儒林王元规传》:
元规少好学,从吴兴沈文阿受业。十八,通《春秋左氏》、《孝经》、《论语》、《丧服》。梁中大通元年,诏策《春秋》,举高第,时名儒咸称赏之。起家湘东王国左常侍。
这二人亦以明经策试出仕。戚衮受学于国子助教刘文绍,王元规之师沈文阿亦国子助教、五经博士。但我认为这二人为私人从师,实未入官学。南朝史籍言从某人受业,一般是指私人从师;而进入官学,则称“召补”。齐、梁国子生40余例,凡入学皆言“召补”或“选补”,或径言“为”、“选”,还有一例称“起家”,无一例言“从某人受业”,辞例明显有别。如《陈书·张讥传》:“年十四,通《孝经》、《论语》,笃好玄言,受学于汝南周弘正,每有新意,为先辈推伏。梁大同中,召补国子正言生。”国弘正亦国子博士,然张讥初以私人从师,不在学籍,故称“受学于某”,后得入国学为生,遂言“召补”,足为一证。时国学学官于学内讲授之余,又常于私室授业。如《陈书·沈德威传》:“转国子助教,每自学还,私室以讲授,道俗受业者数十百人,率常如此。”戚衮、王元规大约就是这种国学学官的私门弟子。次之,国子生策试由个人申请,学司批准,无须诏敕。而戚衮、王元规却是由梁武帝诏敕而策试的,更见他们与国子生不同。他们二人也当属自学就试之列。
以上7人,日人宫崎市定氏《九品官人法の研究》第二编第四章“学馆与试经制度”中,提到了戚衮、王元规、岑之敬、徐伯阳、张正见5人。但他说,当时大概不会准许五馆生以外的人也参加策试,这5人中必有若干为五馆生。然而我以为,当时允许五馆生以外的人参加策试,是完全可能的。早在西晋,就有使“白衣”与诸生同时参加射策试经的制度了,其法非始于梁。天监四年梁武帝诏已规定九流常选年未三十不通一经不得解褐,而通经与否是要经过策试才能得知的;天监八年五月诏又规定凡通一经者策实之后皆可叙录。由此可以相信,明经策试的范围不会只限于五馆。从以上7人的有关记载看,他们并没有曾为五馆生的迹象。退一步说,他们之中即使有若干五馆生,却不可能全为五馆生。例如张正见、庾信曾侍太子讲读,戚衮明记为从国子助教刘文绍受业,他们显然就不会是五馆生。总之,这7个人为自学应试者之可能性为最大。又宫崎市定说戚衮、王元规以诏敕应试,近于制举。但我认为,他们二人按通经策实叙录的定制申请考试,这与特诏举人并不相同。
《颜氏家训·勉学》记,“梁朝全盛之时,贵游子弟,多无学术……明经求第,则顾人(7)答策。”这种“明经求第”,大约就是上述那种学馆以外的明经考试。因为梁时国子学仅300余人,有学官管理,入学一年以上方可应试,考试又采用口试之法,主试者对被试者之风神器局又颇注意(《陈书·袁宪传》记到溉语:“昨策生萧敏孙、徐孝克,非不解义,至于风神器局,去贤子远矣!”),那么雇人冒名代为应试,就是颇不可能的。而学馆以外的明经策试用笔试(这从《陈书·岑之敬传》记其试毕“梁武帝省其策”语就可得知),就有可能请人代答了。《通典》卷十六《选举四》记沈约天监中语:“今士人繁多,略以万计,常患官少才多,无地以处。”国学员额有限;管理严格,许多未得进入国学、又无学术的贵游子弟,大约就参加了那种面向自学者的明经策试——当然每每是“顾人答策”的。
如果以上推测尚无大谬,那么梁代除了察举、学校二途之外,就还存在着自学之人申请策试入仕之途。而且这种考试也面向“牛监羊肆,寒品后门”,并无门第限制。岑之敬、戚衮都非高门,张正见之父为北魏降人,王元规为破落士族。这种明经策试,较之晋代“白衣”试经拜郎之制,显然又有了较大的发展,从而与王朝设科而士人投考的科举制度,更为接近了。
总之,南朝考试程式的严密化,“以文取人”原则的强化,秀孝与举主关系的疏远,以及自由投考制度的萌芽,都构成了察举、学校制向科举制发展的中间环节。尽管这一转变在南朝还没有,并且也不可能完成,但这仍然为科举制度的诞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与基础。
【注释】
(1)《宋书·二凶传》:“太祖左细杖主卜天与攻(刘)劭于东堂,见杀……急招始兴王濬,率众屯中堂。”知东堂、中堂非一处。
(2)后一可能,系承蒙周一良先生垂示,特此致谢。
(3)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勉学》篇“明经求第则顾人答策”句注。
(4)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235页。
(5)陈东原:《中国教育史》第十章,“魏晋南北朝的选士”。
(6)“绛阙”指帝阙;“青蒲”见《汉书·史丹传》:“丹以亲密臣得侍疾,候上间独寝时,丹直入卧内,顿首伏青蒲上。”“谨闻绛阙,恭奏青蒲”,言将因对策而进言于皇帝之前。
(7)“顾人”意同“雇人”,参见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149页,注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