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她死前喝的蛋白粉就是在淘宝上买的。”陈老师说,“就是那杯蛋白粉毒死的她。”
陈老师报告完情况,说还要去办人员招聘的事,就告辞走了。
陈老师走后,田春达和郝东议论:“洪立佳第二天还想参加研究生报考分析会,确实不像是会自杀的样子。但凡事无绝对,尤其是自杀这种事,决定于自杀者死前的心理状态,也许那十几分钟里突然发生了什么事呢?而且,当时处理案件的警察不可能没掌握陈老师所提供的内容,即使如此仍是以自杀结案,肯定是有足够的理由。”
田春达让郝东去查了洪立佳案件的卷宗,案卷中确实提到了陈老师所说洪立佳要第二天开会门票一事,但同时也记述了这只是陈老师一人所述,并无证据支撑。
“陈老师确实是向警方提供过这一信息,但问题是她是通过电话和洪立佳谈论的这件事,所以只能证明她们在那个时间确实通过电话,但不能证明她们确实说的就是这件事。”郊区公安分局办此案的警察对郝东说。
郝东又向陈老师打电话询问此事。陈老师说:“这种事我们当然不能发短信或微信了。你想啊,票就那么多,想进来的学生可多得多,留票这种事让别的学生知道了怎么办,连电话我都是背着人打的……”
所以这条信息在郊区警方眼里不能算可靠的线索或证据。而郝东对田春达说,从卷宗来看,郊区警方认定为自杀的理由要更可靠充分:“洪立佳是在宿舍死亡的,死亡时宿舍只有她一个人,门是从里面插上的。”
但下毒并不需要凶手与被害人有肢体接触,这毒可以是事先下好的,只要等待被害人在适当的时间喝下便可。田春达这样分析。
“毒是在洪立佳的杯子里检测出来的。校内就有警务处,接到报案后不到五分钟就赶到了案发地,据赶到的校警回忆,他到的时候剩下的半杯液体还只是微凉。你也知道,不管是什么液体想要人口能喝下去,总也不会太烫。从她一个人在宿舍待的时间来看,是她自己冲的。”郝东继续汇报调查情况。
“你说杯子里的液体还只是微凉?”田春达抓住了重点。
郝东问:“有什么不对吗?”
“当然不对了!这就是说杯子里的东西她没喝完!真要是自杀的人不管那东西有多难喝都会一口气喝完的,哪还有剩的。”田春达继续说:“自杀的人都是抱着必死的决心,除非毒性剧烈喝到一半人就已经死了,否则哪有剩下的。但若喝到一半人就已经死了,杯子会掉落在地上,而不会好好的放在桌上。”
“是什么毒?”田春达思考着又问。
郝东翻了翻手机,“是一种生物碱,是带她毕业设计的导师目前研究的课题,名字长得我记不住,抄在手机里了,你自己看吧。”他把手机交给田春达,“常温下是白色粉末状固体,易溶于水,气味略腥。不过,她并不是单独冲的这个,她冲了杯蛋白粉,生物碱混在了里面。”
“这也许是杀人者为了遮掩生物碱可能有的怪味。”田春达说。
“已经证实生物碱确实是从带她毕业设计的导师实验室偷的,她也确实有偷的条件,所以当时郊区警方以自杀结了案。”郝东说。
田春达分析说:“但如果是别的有条件偷到生物碱的人,在她一个人在宿舍插上门前就在杯子里或蛋白粉里下了毒呢?不,不会是在杯子里,她的杯子是透明的,杯底有粉末太明显了。但下在蛋白粉的罐子里就没有问题了,生物碱和蛋白粉一样是白色的粉末,混进去看不出来。等她下一次喝蛋白粉时,自然就会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