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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以明经明法取士,“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之法,以及考试覆试等发展来看,汉代察举制在制度程式上的那些变化,是沿着强化中央集权的官僚行政的方向发展的。但任一行政制度本身的功能发挥,都受制于相应的政治文化背景;影响选官过程的,还有更为广泛的因素。东汉后期,王朝与社会日益陷入深刻矛盾之中,由之察举的实施,也遇到了深刻危机。这至少表现为三种现象,对之我们分别概括为选官腐败现象,“以名取人”现象,以及“以族取人”现象。下面我们就开始分析它们的真实内容及症结所在。
一、选官的腐败
东汉后期,主昏政谬,国事日非,外戚宦官擅权舞弊,都加剧了选官的腐败。如《后汉书·梁冀传》:“冀一门前后七封侯,三皇后,六贵人,二大将军,夫人、女食邑称君者七人,尚公主者三人,其余卿将尹校五十七人”,梁冀败,“其他所连及公卿列校刺史二千石死者数十人,故吏宾客免黜者三百余人,朝廷为空”。此外戚擅权对选官之破坏。又同书《曹节传》,记宦官“割裂城社,自相封赏,父子兄弟,被蒙尊荣,素所亲厚,布在州郡,或登九列,或据三司”。此宦官擅权对选官之破坏。又同书《灵帝纪》:“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此专制昏君对选官的公然破坏。《抱朴子·审举》:“灵、献之世……台阁失选用于上,州郡轻贡举于下。夫选用失于上,则牧守非其人矣,贡举轻于下,则秀孝不得贤矣。故时人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轻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东汉前期,选官尚可大致维持清平。时人对选官的批评,多着眼于“儒者寂于空室,文吏哗于朝堂”、“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之上,抨击政府重文吏而轻儒生。东汉后期,各种官僚集团对特权的占有和对权力的滥用造成了选官的腐败,遂出现了大量对选官“清浊不分”的谴责。腐败现象固然也能刺激完善选官制度的努力,左雄所定“限年”、“试文”之法,便是一种应时的对策;但总的说来,腐败将严重阻碍选官的公正实施。在东汉后期的选官中,儒生文吏的矛盾渐趋消解,而腐败现象日益严重,并对应着整个社会之中清流与浊流的对立。清流士大夫与腐败的专制权势,进行了激烈的抗争。
二、“以名取人”
选官腐败在历代王朝中是经常现象,并非汉末所特有;它可能刺激选官体系寻求制度上的对策,但仅仅如此却不一定造成选官格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