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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顺帝时期,察举制又出现了一个重大变化,这就是阳嘉元年建立的“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制度。与以德行为标准的“以德取人”和以功能为标准的“以能取人”都不相同,这一制度,把对某种专门知识的程式化考试,作为认定居官资格的手段。对之,我们称之为“以文取人”。
一、阳嘉新制考述
据《后汉书·顺帝纪》,阳嘉元年十一月辛卯:
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其有茂才异行,若颜渊、子奇,不拘年齿。
此诏之发,源于尚书令左雄之奏请。《后汉书·左雄传》记其上疏之言:
郡国孝廉,古之贡士,出则宰民,宣协风教,若其面墙,则无所施用。孔子曰“四十不惑”;《礼》称“强仕”。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
这就是阳嘉年间所建立的孝廉考试新制。其要点大略有三:第一,被举者限年四十以上;第二,以儒生、文吏二科取人;第三,建立经术和笺奏的考试制度。第一点目的在于选取老成而练达政事者,无烦深论;第二点反映了汉代察举以儒生、文吏为主要对象的既成事实,已见前说;第三点,即考试制度的建立,则是阳嘉制的中心内容。
阳嘉新制的考试内容,章句家法是儒学经术,“笺奏”则为行政文书。《后汉书·胡广传》又记为“文吏试章奏”,是文吏所试有笺、奏、章等。又李贤注:“周成《杂字》曰:笺,表也。《汉杂事》曰:凡群臣之书,通于天子者四品,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驳议。”《文心雕龙·书记》:“迄至后汉,稍有名品,公府奏记,而郡将奏笺。”又《后汉纪·顺帝纪》记阳嘉二年张衡因京师地震对策论阳嘉新制,语有“辛卯诏,以能宣章句、奏案为限”,而严可均辑《全后汉文》卷五十四别有张衡《论举孝廉疏》,作“今诏书,一以能诵章句,结奏案为限”。按张衡此《疏》与其阳嘉二年对策实为一事,而《疏》之“结奏案”之“结”字,后者应据增补。“结奏案”为我们透露了更多细节。“结”有断案、判案之意。如《汉书·严延年传》:“事下御史丞按验,有此数事,以结延年,坐怨望非谤政治不道弃市。”又《三国志·陈矫传》:“曲周民父病,以牛祷,县结正弃市。”又如《梁书·武帝纪》大同七年诏:“若不遵承,皆以死罪结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