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者” (第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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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者也。
4.师古曰:诸家之说皆非也。宦皇帝而知名者,谓虽非五大夫爵、六百石吏,而早事惠帝,特为所知,故亦优之,所以云及耳,非谓凡在京师异于诸王国,亦不必在于宦人教书学也。左官之律起自武帝,此时未有。礼记曰“宦学事师”,谓凡仕宦,非阉寺也。
在文颖和张晏看来,“宦皇帝者”是跟“仕王国”或“仕诸侯”相对而言的;在如淳看来,“宦”是宦官的意思。文颖、张晏、如淳都是汉魏间人,连他们都各执一词,则“宦皇帝”的本义必定湮没已久。
颜师古只把“宦皇帝”看成汉惠帝的旧人,他作为唐人来解释七八百年前的事,更是难免臆测了。
贾谊《新书》也曾提到“官皇帝”。《新书·等齐》:“诸侯王所在之宫卫,织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宫法论之。郎中、谒者受谒取告,以官皇帝之法予之。事诸侯王或不廉洁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曰一用汉法,事诸侯王乃事皇帝也。”1裘锡圭先生在一篇几百字的札记中,对《新书》的“官皇帝”加以辨析,认为其为“宦皇帝”之讹,指的就是上文的“郎官、谒者”。“‘宦’本是为人臣仆的意思。郎官、谒者之流本是门廊近侍,有类家臣,故以‘宦’称。”2
睡虎地秦简有个与“宦皇帝而知名者”类似的概念,即“宦及知于王”。《法律答问》:“何谓‘宦者显大夫?’宦及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注释小组引述了《汉书·惠帝纪》有关文字,指出“宦及知于王”与“宦皇帝而知名者”义近,但只把它解释为“做官达到为王所知”3而已。
对张家山汉简中出现的宦皇帝,整理者最初提供的是一个很简单的注释。《二年律令·杂律》:“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这是一条惩办官员非法牟取高额利息的条文。整理小组的《注释》云:“宦皇帝,在朝中为官。”4但这解释显然过于粗放了。“在朝中为官”的人太多了,其中既有六百以上的,也有六百石以下的;但从原文看,这些“宦皇帝者”是与“六百石吏”并列的,它们之间应有区别。
王子今先生指出了“所谓‘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当时是程序化文字”,与《汉书·惠帝纪》中的“宦皇帝而知名者”可以对照理解;明人邱濬《大学衍义补》卷一○七释“宦皇帝而知名者”,谓“仕宦而皇帝知其名”,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只说“宦皇帝”而未言“而知名者”,可知邱说不确5。王先生没有明言“宦皇帝者”为何人等。邢义田先生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