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 (第8/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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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为明师,为明师则显荣,此匹夫之美也。然则无功而受事,无爵而显荣,有政如此,则国必乱,主必危矣。”私学议政“诽谤法令”,最为法家所忌,商鞅变法有“燔诗书”之举,秦亦有“焚书坑儒”之事。法家认为君臣间只是利益交换关系,所谓“主卖官爵、臣卖智力”,其间并无礼义可言。对于这种文吏政治,单纯的“达吏”之法就足够了。《周礼·天官·大宰》孙诒让正义:“此达吏与进贤、使能异。贤、能者皆有才德,殊异于众,故因而进之使之。达吏则不必有才德,但以任事年久,积累勤劳,录而通之,盖以校计年劳,振拔困滞,卑官平进,与后世计资格相似。”我们可以把“达吏”理解为由吏道录用晋升文官的制度;而贤良对策、孝廉察举却是作为面向知识群体的“进贤”、“贡士”之法而被建立起来的。这种天子“虚己求贤”、宾兴礼聘以及使之“对策陈政”的“以德取人”之法,既体现了对“轨德立化”的认同,又体现了对“士君子”之人格、德行、道艺和政见的尊重。因此,尽管在先秦就已不乏这类“贡士”的设想,它却仍然不大可能产生或实施于有“焚书坑儒”记录的、以吏道军功迁补各级官吏的秦朝;或说即使秦朝存在着地方官员向中央举荐官员候选人的制度,那也不大可能采取汉代察举的那种形式。
因此,虽然孝廉设科之前就已存在着地方官为中央举荐官吏的制度,也存在着“文无害”、“廉吏”等科目的萌芽形式,但我们仍不把它们的线性发展,看成是察举制成立的唯一原因。是汉廷政治方针的变化和知识群体的参政,才导致了贤良对策与孝廉察举的出现,由此,“进贤”、“贡士”成了汉代察举的典型形态,“科目”取士之法也因之获得了制度化的形式。察举“科目”的形式,反过来又影响到了“达吏”一途。例如尤异一科,原是地方官员的考课;廉吏一科,本是长官向上级报请迁补优秀吏员的办法;治剧、明法等等原来也并非科目。可是后来,它们都采取了科目形式。知识群体之参政,给选官体制造成了深刻影响。
但是仍须指出,尽管是儒生参政促成了察举制的成立,可是这绝不是说,“以德取人”就是察举制的唯一倾向。尽管汉廷在意识形态上“独尊儒术”,但王朝政务事实上是由儒生、文吏两个群体共同承担的。《汉书·元帝纪》记元帝为太子时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乃劝其“宜用儒生”,宣帝答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霸王道杂之”,即含有兼用儒生文吏之意。又《汉书·何武传》:“然疾朋党,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