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结语 (第4/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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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较之封建贵族政治,官僚政体下社会上下层之间具有更大的流动性。在非常情况下,草寇亦可起为天子;在正常情况下,厮养亦可擢为卿相。下层平民经学习获得知识的广泛可能性,“人皆可以为尧舜”的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需要大量具备相应知识技能者充任官吏的理性行政机构的存在,都促成着社会上下层的活跃对流,使中国古代社会对人才主义和公平原则的贯彻,向来就具有较高的期望与要求。但与之同时,在官僚帝国政体之下,皇帝既是国家元首,又是专制君主;官僚既是行政官员,又构成了特权利益集团;国家既是社会管理机器,又是阶级统治机关。皇帝与官僚,一方面要维持官僚机器的正常运转,保证其吏员的素质与更新——这不仅是为了社会管理,也是为了其长远的阶级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官位占有而获得更多特权与权力的要求,又导致了诸如嗣王嗣侯、任子、门荫、恩荫等法以及滥封滥授、因缘为私等等现象以及皇宗皇族、近侍集团、武功集团、文官集团、士族门阀集团等等围绕适合于一己的选官方式的权力斗争。
皇权与官僚,都可能破坏官僚政治,也都可能维护它,但此二者仍然有一定差异。皇权是官僚机器的权威来源,又只能通过这一机器才能实现权力。在专制君主制下,社会上下层流动,在正常情况是绝不允许流入皇帝或皇族这一层次的,因此皇帝的特权有更多的保障。维持社会流动,对皇权更为有利。因为这不但保证了官僚的素质与更新,而且能够抑制门阀化、贵族化与封建化倾向可能对皇帝权势的过分分夺,从而维护了集权专制。但官僚就有某种不同,他要维护特权,就必须阻碍社会流动,才能终身地与世袭地占有官位。在“选贤任能”的原则造成的活跃流动之下,必然经常有朝为高官而暮为匹夫,和父为高官而子为匹夫的情况。至于社会下层广大士人,当然希望通过公平竞争改变地位。
汉代察举制度的顺利实施,是以强大的皇权与普通士人的普遍存在为条件的。魏晋以来,察举制的实施遇到危机,其地位在不断下降。其原因,则在于一种身份性的特权集团——士族阶级的发展。他们利用九品中正制度和清官入仕迁转制度,世代独占高品清位,由此造成了“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之局,社会流动大为停滞,“以族取人”的士族政治严重损害了官僚政治。如果官僚政治妨碍了皇帝特权,那么专横昏庸的皇帝往往迫使官僚政治屈从于其专制权益,例如汉灵帝的西园卖官;但如果使皇权在官僚政治与士族政治之间作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