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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弱无能者,且居其八九矣!
东汉察举以功能,取人自郡吏;明清科举试八股,书生宰百里。二制之不同如此。至于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选官先门阀,势族居上品,更不可谓“以能取人”了。
当时之儒生,对“以能取人”方针的实施效果不无非议,如前述郑兴请光武帝“留神宽恕,以崇柔克之德”的委婉批评。又《后汉纪·安帝纪》记鲁丕对策云:
吏多不良,在于贱德而贵功欲速,莫能修长久之道……吏政多欲速,又州官秩卑而任重,竞为小功,以求进取,生凋弊之俗。
又《后汉书·韦彪传》:
是时陈事者,多言郡国贡举率非功次,故守职益懈而吏事寖疏,咎在州郡。有诏下公卿朝臣议。彪上议曰:“……夫国以简贤为务,贤以孝行为首。孔子曰,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是以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夫人才行少能相兼,是以孟公绰优于赵魏老,不可以为滕薛大夫。忠孝之人,持心近厚;锻炼之吏,持心近薄。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者,在其所以磨之故也。士宜以孝行为先,不可纯以阀阅。”6
事在章帝之时。这类批评当时还有不少。由之可知,功能的标准对德行的标准产生了冲击。吏求“进取”,必须依靠功能,却不甚关于德行。“阀阅”有三义,一谓功次,二谓官簿,三谓门阀。7韦彪之郡国贡举“不可纯以阀阅”语,乃是就第一义而言的。韦彪主张“贤以孝行为首”,但章帝以及“陈事”者,却要求以功能贡士取人。
汉廷标榜“以孝治天下”,所谓“以德取人”,原本就已构成汉廷选官的一个重大特点。光武帝发诏重申“四科辟召”,同时又规定“皆有孝悌清公之行”,就是说除了居“四科”之首的德行科外,以明经、明法和政略科得到辟召者,也应具备基本道德素养。又对于“试职”之法,和帝永元五年诏有“又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别署状上”的规定。此规定《通典》卷十三《选举一》记作“其德行尤异,不宜试职者,疏于他状”,略有小异。就是说,特别允许察举一些德优能劣者,免其“试职”之事。可即便如此,儒生仍然认为是冷落了有德之士而加以指责。
选官中“以德取人”,就意识形态而言,这意味着对儒家为政以德、导民以德的德政和教化思想的认同和维护。同时从社会分化角度看,儒家之“以德取人”,体现了一种对人格美德、家族道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作明确区分,对个体人生、社会生活、文化活动和政府行政不作明确区分,甚至还有意识地使之以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