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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时期,帝国政府的选官制度经发展而趋于严密,察举制也相应地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变化。这种变化之一,就是“授试以职”的制度。下面,我们就考察其内容与意义。
一、“授试以职”考述
察举实施中“授试以职”的正式规定,大约始行于东汉光武帝之时,并且屡次得到了重申。《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
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
又《后汉书·和帝纪》注引《汉官仪》:
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辟士四科……自今已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吏,务实校试以职。有非其人,不习曹事,正举者故不以实法。
又《后汉书·和帝纪》载和帝永元五年三月诏:
选举良才,为政之本,科别行能,必由乡曲。而郡国举吏,不加简择,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又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别署状上。而宣布以来,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从好,司隶、刺史讫无纠察。今新蒙赦令,且复申敕,后有犯者,显明其罚。
世祖光武诏书中之“孝廉之吏”及章帝建初八年诏中之“孝廉吏”,均应作“孝廉、廉吏”,考辨已见前章附录。此二诏皆先言公府辟士,后叙州郡察举,察举涉及的是茂才、尤异、孝廉、廉吏四个岁举科目。章帝建初八年诏与世祖光武帝诏大同小异,当即后者之重申1;和帝永元五年诏,又重申了九年前章帝的诏书。
又《玉海》卷一一四“选举”:“《和纪》注《汉官仪》曰: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辟士四科……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务尽实校试,以职考选。有非人,不习曹事,正举者故不以实法。”此文中“务尽实校试、以职考选”一句,与前引《和帝纪》注引之《汉官仪》“务实校试以职”略异,多“考选”二字,录以备考。
这三个诏书都涉及了“授试以职”的规定。对这一规定,有人解释为举至朝廷后以职相试。2这似有误会之处。世祖诏中“务授试以职”句,章帝建初八年诏作“务实校试以职”,由此仍难确定其意所在;但和帝永元五年诏则曰“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而宣布以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