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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经历了七八百年的一个漫长变迁过程。参与或影响这一漫长变迁过程的,曾经有“以德取人”、“以能取人”、“以文取人”、“以名取人”和“以族取人”等等因素,“以文取人”为主导的原则、标准和方法,最终成了定局。在引言部分中我曾设定,至少有三个动因,影响和制约着官僚帝国政府的选官制度的形态和变迁。这就是:第一,官僚科层制的理性行政因素;第二,官僚帝国政体之下的特权分配与权力斗争因素;第三,作为王朝官员主要来源的知识群体的动态的因素。当我们结束了对察举制漫长变迁的叙述之时,这三个动因的存在及其作用,大约就已经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说明。有关的分析,已散见于全书各章的有关部分;这里,不避重复再略作小结。
一、理性行政因素
官僚科层制的理性行政是专家的行政,是以知识或理性技术为基础的权威;体现了人才主义和择优制的文官录用制度,是其生存与运作的基本条件。中国古代王朝行政之中,存在着大量由于传统因素、贵族因素、封建因素和专制因素造成的非理性现象,但自秦以来,理性行政毕竟已经成了重要政治传统之一。战国秦汉之间官僚政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察举制度便应运而生,从而使“选贤任能”的原则,在相当程度上支配了王朝选官活动。无论是“以德取人”、“以能取人”还是“以文取人”,最终强调的都是官员候选人在某一方面的优秀素质,而不是他的家族、身份或特权。察举制在汉代的成功之处,充分证明了它比世卿世禄制、任子制等等更为优越。
但察举制在初创之时还相当简单、粗糙,这在制度的发生、发展中是不可避免的。它在初始并不严密、规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它的中心环节与主要方式是长官举贤。知人善任的长官,固然能够慧眼识奇才,而缺乏识鉴者,就未免薰莸莫辨、鱼目混珠。被举者如何使举主注意到自己,这有众多不规则的渠道,也有形形色色的障碍。察举的标准是多元的,德行、吏能、经术、功劳、名望等等,都可以成为察举资格,所举之人素质各异;对之公正、客观、精确与划一的把握与考察,确实也相当困难。这与官僚行政对吏员选拔应当尽可能地严密化、规范化、便于操作、易于把握并具有可靠性的制度程式的要求,尚有较大距离。
官僚行政是以充分的社会分化为基础的。社会分化,使社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领域、部门、角色、群体、组织和制度,它们随即就显示出其独特的、不相混淆的内在规律与外部联系。分化的结果使官僚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