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 (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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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可见,“试职”乃是“在所”即“二千石”之事。就是说,是刺史郡守试秀才孝廉以职,与公府实不相涉。《后汉书·张禹传》王先谦集解校补引柳从辰云:“以此知孝廉之举,要必先试以职,中于四科,然后可应诏书。如郑宏以郡督邮举孝廉,周章以郡功曹举孝廉,皆是。”“四科”为丞相或三公辟召标准,与察举无涉,已见前章之辨析;但柳氏将“试职”理解为应举者先于州郡“试职”,所试之职为督邮、功曹之类,这更近原意。总之,“授试以职”意谓对秀孝,举主应先委以一定职务,使之由此“便习官事”,或由此检验其是否“便习官事”,合格者方可举至中央。
至于“试职”的时限,开始似乎并无成规;后来则有了具体规定。《后汉书·左雄传》记顺帝时尚书令左雄上疏陈请:
乡部亲民之吏,皆用儒生清白任从政者,宽其负算,增其秩禄,吏职满岁,宰府州郡乃得辟举。
疏上获准。这就明确规定了“吏职满岁”的时限,并把“试职”的范围扩大到了公府辟召。就是说三公欲加辟召者,也应先经过一年以上的乡部亲民之职。又《后汉书·桓帝纪》本初元年七月诏:
孝廉、廉吏,皆当典城牧民,禁奸举善,兴化之本,恒必由之……其令秩满百石,十岁以上,有殊才异行,乃得参选。
此诏确定了“秩满百石”的应举条件,“试职”的时限又骤增至十年。“十岁以上”的时限似乎过于长久,但参之以顺帝时左雄曾定制“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之事,这一规定并非不可相信。年至四十之人,完全有可能已经为吏十年以上。
上述规定涉及的察举科目,有茂才、尤异、孝廉、廉吏四科。尤异与廉吏举自现任官吏,故“试职”之制对之没有意义,这是汉代诏书行文不甚严密之处。但秀、孝二科原是面向一切吏民的,包括布衣处士在内。而按此规定,除“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外,平民被举至中央之前就必须有一段仕州仕郡的资历。所以,东汉察举又称“举吏”或“察授”,“举吏”即由吏而举,而“察授”即授职而察。
先看“举吏”。前引和帝永元五年诏,有“郡国举吏不加简择”之语。联系上下文,知郡国举孝廉可称“举吏”。《后汉书·周景传》记太守韩演“志在无私,举吏当行,一辞而已”,此事《风俗通义·十反》记为“举孝廉,唯临辞一与相见,无所宠拔”。又《后汉书·左雄传》记其定制孝廉先试经奏于公府,同书《黄琼传》则记为“又雄前议举吏先试之于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