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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把高度形式化、非人格化的法律规程作为基础,而文官则仅仅被视为担负特定功能的器件或工具。法家的“法治”就充分体现了社会分化意识,它把孝悌之德、文学之才视为其他社会角色与领域之事;而不同角色、领域与规则的混淆,必将降低行政的理性。但是立足于缺乏分化的传统亲缘乡土社会的儒家“人治”思想,虽然也赞成“举贤”,但其理想的贤人,却更偏重于浑然一体的、不可分割的人格或个性。就德行而言,法家只要求吏员具备职业道德,而儒家则把职业道德、家族伦理、社会公德,全部融会于人格美德中加以阐发;从正心、诚意、格物、致知直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全都是“君子”人格的密不可分的整体;只有这种“君子”,才能承担教化和德政的任务。在这一思想影响之下,便使得察举制在初始就对德行特别地重视。“孝廉”、“贤良”等等,皆以德行名科。发展到东汉,以“名士”应举便逐渐成了惯例。因为,作为整体的人格是无法以技术性的形式规程加以检验的,那么举主就必须依赖于舆论的评价;而在实际上已为士林所支配的舆论之中,“名士”被认为代表了最高的德行与最为优秀的人格。在这种缺乏规范性、人格化色彩浓厚的察举制度之下,应举者中便充斥着贤人、名士、隐者、孝子、大儒、侠客、义士等各种各样的人物,不仅各色人物的愚贤优劣不易掌握,作奸作伪、任人唯亲等等弊端亦难检防。
相比之下,以招考与投考为中心环节的科举制度,则具有更多的理性与法治意味了。自由报名考试,消除了举主眼界狭窄、识鉴低下等等弊端,至少在应举环节上可以作到“野无遗贤”;而具体的、严格的文化考试,又建立了可以直接检验、明确把握,并且是划一的衡量与录用标准。这种考核限定于几种知识的检验,所以它体现了规范化与非人格化的精神。当然科举时代对士人品行也有要求,但这是通过另一些机制加以保证的,并且,汉代那种以高隐被举如法真,以苦孝被举如姜诗,以“道周性全”被举如黄宪,以狂傲不羁被举如赵壹的情况,在科举考试之中是没有的。科举时代,每每有人攻击科举造成了“士不饰行”1,正是为此。
自然,东汉便已制度化了的“授试以职”即给予求职者以吏职使之由之“便习官事”的方法,也颇有优点。但是,第一,“试职”就要给予官吏候选人以官位、职事、报酬与时间,这种方法的代价显然大于考试。第二,到底允许什么人“试职”,这一环节仍然缺乏有效的考选,而决定于长官个人意志。因此就是现代文官制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