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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有内在联系。我们认定禄秩的性质是“吏禄”,战国“若干石吏”的提法,强化了这一论断。
尤可注意,《战国策·燕策一》有“(燕)王因收印自三百石吏而效之子之”一句。汉制,有行政职掌的官职有印,散官大夫、谒者、郎官,文学之官博士,均无印绶。所以“有无印绶,乃是否治事之官的一个重要标志”4。(封爵及军官有印,兹不论。)战国也应如此。“收印自三百石吏”,就暗示那些“三百石”是有印的任事之吏。汉制,二百石以下吏也有印,用“铜印黄绶”;甚至乡三老、官啬夫也有印。战国也已如此了。战国的官名玺中,有很多都邑司寇、司空、司马、啬夫、丞的官名印章;同时战国的官署玺中,也有很多只称某地、某门、某关等低级官署的印章5。比照《秩律》,官名玺中应有不少秩级在三百石以下的官。因为在《秩律》中,司空有百六十石的、二百石的、二百五十石的,司马有百六十石的,丞有二百石的6。至于官署玺,叶其峰先生已指出:在战国,“它仅使用于低级地方建制机构及中央、地方的职能部门。”7所以燕国“收印自三百石吏”,三百石以下吏用不着把印“效之子之”,只因为他们秩级低而已,却不是无印可效。
第二类“某石之官”为称,出韩非之口,他没说是哪些官职。在先秦“官”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有禄位者就可称“官”呢?我觉得不是。只拥有封君称号,或卿大夫位号、二十等爵号,那么还不是“官”。“官”是治事者。《韩非子·难一》:“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难三》:“治不逾官,虽知不言。”可见有“官”则有“事”、有所“治”。“官”可以言“治”,“爵”不能“治”,因为“官”是职事,“爵”是品位。《商君书·去强》:“农、商、官三者,国之常官也。”农、商、官各有所职,所以都可以称“官”。“五十石之官”、“百石之官”有“官”可治,都有职事,与第一类“若干石之吏”义同。
第三类以“令”为称者,据学者看法应是县令8。商鞅变法时,“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9。按《商君书·境内》所述,千石之令、八百石之令、七百石之令、六百石之令,分别统辖着短兵百人、八十人、七十人、六十人。高亨先生云:“令,行政长官的通称,如县长古称县令……秦国制度,行政官吏也参加战争。”10战国称“令”之官中,“县令”特别显眼。在韩国、赵国、魏国、齐国、楚国和卫国,都有很多县令。战国地方行政管理的中央集权化,县制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