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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五百石、比八百石、八百石、真二千石和御史大夫5秩。御史大夫一秩的消失,是由于丞相制向三公制演变造成的。那其余4秩呢?制度的发展会有“矫枉过正”的情况。战国秦汉的一个时期中,王朝的倾向是增加秩级,以细致区分高官资位。这做法的“惯性”,使汉初《秩律》11级一直繁衍到21级,其中还包括“比秩”造成的秩级倍增。然而随后,朝廷又觉得21级过密过繁了,与当时的官僚体制并不匹配,便转而着手删减裁并。如此而已。
二 早期采用禄秩的官、吏、令试析
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的背后,是新式官僚——“吏”的崛起,这里所说的“崛起”,并不是说政府中一批卑微者对一批权贵来了个大换班;“崛起”也意味着对较高地位者采取新式管理,令其身份发生转变。这些手段,包括强化职位管理——依能录用,依功晋升,按劳付酬,按酬定等,以及采用“职位分等”的禄秩做官阶,等等。制度塑造人。对同一批人,用“吏”的手段来管理,他们就是“吏”了。所以对“吏阶层的崛起”我们还有另一表述:王朝用“吏”的形象为百官定性定位。这“定性定位”是从“人”的角度说的,但也可以另从“职”的角度看。禄秩也是一种新式的职位管理手段,其“吏禄”的性质可以从“吏职”方面得到印证。
在战国秦汉时,并不是所有拥有国家禄位名号者都可以视之为“吏”,也不是说国家所有的禄位名号都属“吏职”的。比如,第四章以下就将揭示一个“宦皇帝者”职类的存在,《二年律令》的很多材料显示,这个职类与“吏”有别,在较早时候这些官职不以禄秩定等级。而且曾经不以禄秩为官阶的职类,还不止“宦皇帝者”呢。什么是“吏”或“吏职”呢?就是直接承担行政职能的官员或官职。“吏禄”的提法,包含着“吏禄针对吏职”的意义。那么我们来对早期用禄秩定等的那些官职,再做一些观察,看看它们是否具有“吏职”的性格。
如前所述,先秦能看到9个秩级。这9个秩级应用于哪些官职呢?史料没说具体职称。但就相关史料看,它们大致可分三类:
1.称“吏”者:二百石之吏、三百石之吏、六百石之吏;
2.称“官”者:五十石之官、百石之官;
3.称“令”者:千石之令、八百之令、七百之令、六百之令。
先看第一类,即“若干石之吏”的提法。汉史中“若干石吏”的提法屡见不鲜,战国燕、秦,率先出现这种表述。这显示“若干石”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