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瑞德(Denis Twitchett)在对唐朝财政管理的研究中描述了三个不同的发展时期。在第一个时期,管理机构仍是相当原始和简单的,而第二个时期的特点就是财政机构职能的不断专门化。在第三个时期,连续不断的制度专门化在新的专门化了的权威机构与中央政府的常规组织之间引起紧张状态〔1〕。相比较而言,16世纪的财政管理一点也没有显示出这样明显的分期。总体看来,明代行政管理没有足够的动力来产生类似的制度变化。
为方便起见,将这一百年间的财政管理作如下分期:
第一时期:1501—1521年。这一时期北京完全不存在有力的领导力量,这是15世纪晚期普遍状况的延续。
第二时期:1521—1541年。财政事务刚刚有一定起色,但接踵而来是更进一步的恶化。嘉靖皇帝的即位似乎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这位来自皇室旁支的新皇帝与京城里的既得利益者没有一点联系。他释放宫中的多余人员,加强了对宦官的管理,遏制了贵族庄田的增长。然而,皇帝没有推行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性改革。嘉靖皇帝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记录最终使他处于与他的前任者们同等的地位。
第三时期:1541—1570年。一连串的长期财政危机发生了,只是由于地方官员们的努力调整才得到缓解,但地方官员们的调整措施并不协调统一。这一连串的事件首先是由军事失败而引起的。军事失败始于1541年河套被吉囊占领。政府已处于经常性的严重压力之下,它被迫采取它能够实行的任何非常措施。对武装力量倾以数百万之财已经证明是无效的。16世纪50年代,俺答汗的骑兵已袭击到北京的郊区,而倭寇也在东南沿海一带劫掠。决定性的灾难出现在1557年。这年北京的三大殿连同正门一烧而光。这些建筑物带有如此巨大的象征意义,以至于尽管有其他各种紧迫的财政问题,而三殿的重建不得不立即开始。
第四时期:1570—1587年。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这一时期是16世纪最成功的时期,可以称为张居正时代。到1570年为止,俺答汗已经受抚,海盗也不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当1572年这个精明的政治家成为京师的主要决策者的时候,他对财政事务也加强了管理,政府的仓库开始充实起来。尽管张居正于1582年死去,然而他的管理的好处一直延续了好多年。
第五时期:1587—1600年。前一时期的成就再次被财政无能一扫而空。16世纪90年代耗资巨大的三次军事行动导致了国库空虚。这种混乱的状况因为万历皇帝绕过文官系统派遣宦官到各省充当税使而恶化了。
这一概括显示出的是管理循环的交替,而没有上升或发展。危机靠紧急措施应付过去,随着周期性的财政压力而来的是暂时性的缓解。尽管管理放松,收紧,然后再放松,但并没有一丝改革的企图。这一时期的历史是由个人造成的,而不是由制度造成的。
不过,无可否认,16世纪的税收中白银使用量的增加是一个重要的发展。尽管理论上它应该使政府的财源更加灵活多变,并因而有利于财政预算,可是实际上这种情形并没有发生。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相当详细地证明了明王朝体制的僵化阻止了它认识到这种变化中的许多潜在的好处。一条鞭法没有推进到它的逻辑终端即单一的土地税。纳税人的劳役不能彻底废除,税收项目也不能合成一体。在下面的篇幅中将会显示出这种与早期管理方式相连的趋势在中央政府中更加明白无误地表现出来了。
有鉴于此,详细描述这个世纪的那些事件是没有用处的。这种按年代顺序的考察只会表现为相同事实的重复。以上面所给的分期为基础,我们将首先检验管理的总特征,焦点主要集中在户部的运作上。因而要仔细关注两个特殊的问题:1550年以后军队开支极大增长的后果和1572至1582年间张居正推行的财政改革的后果。战争与和平时期的这些财政措施应该足以说明这一世纪中的总体发展情况。这些调整不足以使制度合理化,但其临时性特点也许能够解释上文简要提及的小的管理循环的重复发生。
<h2>第一节 16世纪的户部</h2>
<h4>户部的运作</h4>
乍看之下,户部的运作能力在16世纪似乎已经大大膨胀了。户部直接掌握下的太仓库在1500年以前很少一年管理过100万两以上的白银。到16世纪中叶,存银据说接近200万两,到16世纪50年代实际上已经突破400万两。尽管随后增加的速度减慢了,但也保持在400万两左右的水平。
其实,这种表面上的膨胀是个假象。太仓库收入随着税收折银的不断增长而成比例的增加,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户部的职能真正地扩大了。16世纪晚期,太仓库增加后的岁入约为400万两,只占了帝国全部税收的12%。况且,太仓库实际上留存不住它的现银收入。大部分的收入立即被运往北边军镇。余下的收入用来支付朝官的薪俸、京营的军饷和几个宫廷机构——最主要的是御马房和皇家苑囿——的维持费用。此外,太仓库还充当了皇帝的接收代理机构。作为一项制度,金花银和皇庄子粒银要由太仓库收纳。
户部财力的有限揭示出这种体制不可避免的缺陷。一旦税银解到,朝廷就尽力防止资金不必要的流动。为了避免税赋由南方数省运到北京然后又尽数送回南方的情况,户部多次被迫命令南方的地方长官存留他们自己征收的税赋,哪怕这已经导致了失控〔2〕。由于户部没有在各省建立起地方上的分支机构,它完全把自己推到了供给线的终端。
此外,每一项收入都是由许多不同的支付机构来分享的这种财政做法也阻挠了户部扩大它的运作能力。因为在王朝早期户部是作为一个总的会计部门而不是作为一个执行部门来看待的,它已经没有机会将大宗税收留作己用。到16世纪,各级政府的运作都出现了预算赤字。每当需要额外的资金时,户部不是从任何一个收入机构中拨款专用,而通常是从各种税源中抽出小额资金,这导致了所有现行的分配额普遍降低,节余下来的资金就可转用于新的财政需要了。很明显,通过这些方法不易于积聚大笔资金。
同时,其他各部都有财政自主权。“马差”由兵部征收,“四司料价”由工部征收,这就是明证。在这些情况下,户部认为自己的财政职责仅仅在于向官吏提供食物和服装。甚至对于北边军镇的供给,户部也认为它的角色主要是军需官,而出钱购买战马、火器和盔甲则明显超出了它的职权范围。在另外一些事情上,户部也试图尽可能地逃避责任。1547年,当宣府和大同军镇要求资金来修筑长城时,户部认为修边墙系兵部职掌,当由兵部提供资金。只是在皇帝亲自干预下才达成了一个妥协方案:兵部支付三分之二的资金,而户部支付三分之一〔3〕。到16世纪晚期,这成为通行的做法。1598年,浙江动员组织一支水军时,其安家、制器、旗帜、修船租银等由兵部提供,而行粮、路费银由户部出。士兵的月饷银也由两个部共同承担,户部支付百分之七十,其余由兵部支付〔4〕。
<h4>太仓库收入</h4>
太仓库的主要收入来源看起来好像是矛盾的和模糊的。例如,《实录》记载1549年它岁入银2125355两〔5〕,而1558年它又写作“接近于二百万两”。然而同一资料指出前7年中太仓库实际的支出数目如表20所示〔6〕。
表20 1551—1557年间太仓库岁出银额(单位:两)
<table >
<tr>
<td >1551</td>
<td >5950000</td>
</tr>
<tr>
<td >1552</td>
<td >5310000</td>
</tr>
<tr>
<td >1553</td>
<td >5730000</td>
</tr>
<tr>
<td >1554</td>
<td >4550000</td>
</tr>
<tr>
<td >1555</td>
<td >4290000</td>
</tr>
<tr>
<td >1556</td>
<td >3860000</td>
</tr>
<tr>
<td >1557</td>
<td >3020000</td>
</tr>
</table>
这些支出数字看起来与记载的收入完全不成比例。16世纪中叶,税收无疑是有所增长,但是赤字也常常发生。这些资料缺乏系统性的描述,一些年份的岁入数目分散在给皇帝的奏疏中,如表21所示〔7〕。
表21 1567—1592年间太仓库岁入银额(单位:两)
<table >
<tr>
<td >1567</td>
<td >2014200</td>
</tr>
<tr>
<td >1577</td>
<td >4359400</td>
</tr>
<tr>
<td >1583</td>
<td >4224700</td>
</tr>
<tr>
<td >1585</td>
<td >3676000</td>
</tr>
<tr>
<td >1587</td>
<td >3890000</td>
</tr>
<tr>
<td >1589</td>
<td >3270000</td>
</tr>
<tr>
<td >1591</td>
<td >3740500</td>
</tr>
<tr>
<td >1592</td>
<td >4723000</td>
</tr>
</table>
有关亏空的引述甚至更为少见,仅仅在16世纪80年代有一些奏疏中引用过。它们如表22所示〔8〕。
表22 1583—1590年间太仓库亏空银额(单位:两)
<table >
<tr>
<td >1583</td>
<td >2301000</td>
</tr>
<tr>
<td >1584</td>
<td >1180000</td>
</tr>
<tr>
<td >1585</td>
<td >548000</td>
</tr>
<tr>
<td >1587</td>
<td >2030000</td>
</tr>
<tr>
<td >1589</td>
<td >190000</td>
</tr>
<tr>
<td >1590</td>
<td >324500</td>
</tr>
</table>
这些数字本身并不能揭示全部的真相。事实是明朝官员们从来没有形成一致的会计方法。他们常常将应收的款项与实际收入搞混。在本年度征收上来的早年积逋也许被算入任何一年的账目上,或者有时两年账目上都忽略不算。同样,他们对预算亏空与实际亏空不作区分。上引的赤字是根据计划性收入中计算出来,而不是依据实际收入。1584年的情形就是一个例子。当象征性的赤字出现时,朝廷决定改折省直起运漕粮150万石、棉布102410匹和绢45522匹〔9〕。根据当时通行的折算率,这些实物价值约为银170万两。结果并没有发生如表22所示的118万两的赤字,因为那年太仓库实际上应该有500000两的盈余。
为了考察太仓库实际掌握的收入,很有必要考察一下那个时代的惯常做法。第一,从16世纪早期以来太仓库就已经掌握了一些税目,这些税目在适当的时候成为其永久性的定额。这些税目在理论上既不能减少,也不能转移,形成了太仓库收入的核心。它们包括表23中所列的税目〔10〕。前引1549年、1558年和1567年大约200万两白银的收入就是指这些基本的税目而言的。
表23 1521—1590年左右太仓库基本岁入估计(单位:两)
<table >
<tr>
<td >正赋折银</td>
<td >250000</td>
</tr>
<tr>
<td >田赋的附属附加税(见第三章第四节)</td>
<td ></td>
</tr>
<tr>
<td >马草</td>
<td >340000</td>
</tr>
<tr>
<td >农桑丝绢</td>
<td >90000</td>
</tr>
<tr>
<td >人丁丝绢</td>
<td >10000</td>
</tr>
<tr>
<td >麻</td>
<td >38000</td>
</tr>
<tr>
<td >盐课银(第五章第四节)</td>
<td >1000000</td>
</tr>
<tr>
<td >来自杂项的最低收入(第六章第四节)</td>
<td >364000</td>
</tr>
<tr>
<td >总计</td>
<td >2092000</td>
</tr>
</table>
第二,太仓库的岁入受税收增加的影响甚小。整个16世纪,大规模增加田赋的命令仅有两次,而且每次也只为时一年。1514年为了营建乾清宫,加征银100万两〔11〕。1551年,由于军需紧缺,向南方数省紧急加派1157340两白银〔12〕。而发生在1592年、1598年和1599年的加派由南方省直存留(第七章第四节)。当税收上升影响到徭役时,收入就不会分配给太仓库。盐课的任何加征通常会引起下几年的亏空(第五章第三节)。无论怎样提高各种杂税的定额,只不过稍微给太仓库增加点收入罢了。
第三,政府对财政赤字毫无办法。有时候,地方官府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会被迫预征赋税,盐政官员也要求提前收税,但是这些措施决不会影响太仓库的运作。
第四,太仓库的任何预算赤字可能会由推迟交纳的税目收入来弥补,这些推迟的收入虽是本财政年度解运入库,但为以前额征项目。预算赤字也可能由京运本色——主要是漕粮——的进一步的折银来填补。通过这些办法而没有得到弥补的任何数额才构成了真正的亏空。这个赤字只能由缩减太仓库的积贮来消除,有时也由皇帝掏个人腰包来解决问题。
通过对这些做法的考察,可以知道太仓库的账目尽管复杂,但决不是不能理解的。其发展有以下几个阶段:
(a)到1541年左右,太仓库实际岁入不超过200万两白银,甚至还要少。收入只包括基本的税目。
(b)除去这些基本税目之外,太仓库的岁入后来由于额外的税目而增加了。在杨廷和革除大量的宫廷额外花费之后,从400万石的岁额漕粮中节余了150万石(第二章第一节)。1541年以后这项仓余折银,尽管也有中断,但还是经常下令折纳。1541年,有120万石的漕粮折成银两。很明显,折银一直持续到1546年嘉靖皇帝决定暂停改折为止〔13〕。接下来的记录尽管不完全,但表明改折很少停止过。出现在《实录》中的16世纪中期三组重要的财政数字显示:漕运米改折在1542年是1385884石,1552年是1667163石,1562年是1367389石〔14〕。
每年大约150万石的漕粮盈余折成银两,有望给太仓库带来100万余两的额外收入。看起来1541年以后太仓库的实际收入要接近300万两,不会再低于这一水平。然而多数官方资料将折银收入统计为不可再重复征收的税目,上报收入时将其忽略。
(c)1543年,在吉囊占领河套的压力下,皇帝开始发内帑补助太仓库。在一次廷议后,嘉靖皇帝同意在紧急时期让出金花银和皇庄子粒给户部,预期持续五年〔15〕,但实际一直持续到1558年〔16〕。作为御马房和皇家苑囿的草场、牧地很早就已由户部接管,成为定例〔17〕。这些税目一共为太仓库增加了大约130万两的收入,使太仓库的总收入突破了400万两白银。然而,户部接管这些税目之后,也被要求支付在京武臣的薪俸,并要维持御马房和苑囿的开支,因此这些税目的价值实际上大打折扣。
(d)16世纪60年代,资金需求大增。前面提到的1551年下令向田赋紧急加派,同时盐课也被期望每年另外提供白银300000两(参见第五章第三节“工本盐”)。开纳事例、罚赎银两也都增加。但这些筹措资金的措施并不能持久〔18〕,其原因可由表20作出部分说明。从1553年以来,南方数省不得不奏留经费用于地方备倭。1557年以后,又存留部分收入为宫殿营造采购材料。
最严重的财政危机出现在1558年。当时户部尚书方钝(1552—1558年在任)提出增加收入的七点计划〔19〕。一个都给事中提出了五点计划〔20〕。而南京的户部提出了另外的五点计划〔21〕。一些京官联合提议二十九项增收计划,全部为皇帝认可〔22〕。这些建议和计划并不高明,只是试图从现存税收中榨出一些小税目来,或者卖掉易于折得现银的官田,或者要求全体民众额外捐献。《明史》称这些收入为“益琐屑,非国体。”〔23〕这些建议不过是一些无望的反映。
不过,有理由相信50年代早期——可能直到1553年——太仓库岁入银两实际上已经超过500万。如果没有这笔数目的收入,它将会无法支付表20所示的那些开支额。朝廷不可能在发生危机时没有任何储备〔24〕。1554年,朝廷从库房中提出总额达889000两的白银时,实存余额不足120万两〔25〕。1553年以后支出较少并不表明危机已经结束,而是表明太仓库已经没有可用资金了。
这些观察似乎有助于相信:16世纪50年代太仓库岁入银两曾达到500万两以上,然后又下降到不足400万两的水平。
(e)1570年以后,财政管理的主要目的是要恢复正常状态。皇帝个人的收入已归回宫廷,紧急筹措资金的措施大半已经停止。即便如此,平均岁入仍保持在大约400万两(表21)。这还不是国家收入扩大的标志。从1573年起,原来由北方数省民户直接解运边镇的税收改由太仓库经手其事。这项程序的变革使户部在这些资金的年度分配上有一些发言权〔26〕。1580年的记载显示来自于此项的白银有523800两〔27〕。《明史》中一份没有说明具体时间的概述中指出多年以后这个数额增加到853000两〔28〕。漕粮余额的折银不再年年进行,当然也决不会停折很久。1578年,江南漕粮通行改折一年〔29〕。1584年,诏改折各省直起运漕粮150万石〔30〕。催征积逋也使总收入有所增加。因此基本收入虽为200万两,但记录在册的岁入实际上达到了400万两,这还是可能的。
明代的地方财政管理僵化不变,而太仓库作为帝国的基本财政运作机构,其收入又源于地方,这也就是问题的实质。无论是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16世纪以来收入的性质改变不多,最高额实际上也保持不变。太仓库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在于输纳程序的改变、折银和向皇帝告借。机动的范围总是有限的。尽管表面上太仓库的岁入从100万两白银增加到400万两,净增额也不过300万两,相对于帝国巨大的财政需求而言还是一笔相当小的数额。
在前面章节中,曾估计田赋收入在并入许多杂项税目后,总计约银2100万两(第四章第三节)。役银约有1000万两(第四章第三节)。据官方估计,盐课的全部收入价值有200万两(第六章第五节)。此外,还有许多项目由于缺乏数据而没有计算在内,比如,南方各省督抚们征收的“兵饷”和北方军镇自己生产出的收入。前文也不过是做了一个乐观的估计,因为这些数字包括许多无法征收和重复性的税目。维系帝国的运作,3700万两白银并不很充足。同时,还有非生产性的礼仪开支也浪费大量的收入。对户部而言,仅仅掌握400万两白银实在太少了。
<h4>京师的开支</h4>
由于多种因素,京师的白银开支数量变化不定。京官的部分俸禄和京营的全部开支应该由漕粮支付。但是在某些年份,由于白银收入较多,禄米可能临时被折成银两。1578年确实发生过这种事情,1567年也可能发生过〔31〕。金花银重新转给皇帝后,又由皇帝负责支付在京武臣的俸禄〔32〕。当这些资金来自于皇帝内库时,并不会显示在账目上,不会产生俸禄出自户部的印象。从1578年开始,万历皇帝要求户部以“买办费”名义每年额外增加20万两白银以补充其个人收入〔33〕。这笔钱通常由太仓库解送,但不列入账目。换句话说,总开支由于支付武臣俸禄而扩大,又由于排除了买办费而减少了。
除开这些变化,账目还是简单而又相当稳定的。《明史》概要记载了岁出之数,时间可能是1580年左右〔34〕,如表24所示。它所记载的总额和所列诸多细目都与其他材料所引用的1580年前后甚至到1600年以后的数字十分相近〔35〕。在表24中,努力做到忠实于原来的记载。可以认为,武臣俸禄与买办费互相抵消了。
表24 1580年左右太仓库在京师的现金支出(单位:两)
<table >
<tr>
<td >贵族禄米</td>
<td >16000</td>
</tr>
<tr>
<td >文官俸米</td>
<td >44000</td>
</tr>
<tr>
<td >武臣俸禄</td>
<td >268000</td>
</tr>
<tr>
<td >军匠折银</td>
<td >206000</td>
</tr>
<tr>
<td >京城巡捕、锦衣卫等</td>
<td >50000</td>
</tr>
<tr>
<td >班军补助</td>
<td >50000</td>
</tr>
<tr>
<td >军士冬衣折布银</td>
<td >84000</td>
</tr>
<tr>
<td >御马三仓象、马等房</td>
<td >148000</td>
</tr>
<tr>
<td >京军马草</td>
<td >16000</td>
</tr>
<tr>
<td >服务机构吏员</td>
<td >13000</td>
</tr>
<tr>
<td >总开支</td>
<td >895000</td>
</tr>
</table>
这些账目构成了一个薪水册,而且是一个小薪水册。除了年人均领银600至1000两之间的几个贵族、公主等人以外,所谓的俸银对它们的接受者而言只不过是零花钱罢了。平均每一位文官每年能领银10两左右,武官不足5两,军士不足2两。晚明仍然沿用15世纪早期制定的俸禄标准。尽管以漕粮来补充俸禄,但俸粮也不过是口粮而已,而且每人每月很少超过1石。尽管官吏可以得到皂隶折银(皂隶,见第二章第一节和第六章第三节),不过,按照明末的生活标准,一个大臣一年144两的俸银难以敷用,16世纪许多朝臣的生活费用依靠地方官员的“馈送”。这点可以解释为什么海瑞将地方官员三年考满赴京朝觐那一年称作“京官收租之年”了〔36〕。
户部没被要求提供各种衙门的行政费用。鉴于这一点,京师的朝廷依赖于周围地区提供行政费用,与地方州县做法相同。顺天府提供京城衙门使用的所有办公用品〔37〕。承差役夫从河南、山东和北直隶征调。1592年会试期间,宛平和大兴地方官府不仅供应需用的所有物品和劳力,而且他们自己还要出钱租赁额外的器皿和用具〔38〕。京城使用的一些马匹实际上由远方的行省提供。迟至1610年,江西还起运京师会同馆82匹马〔39〕。当徭役折银时,役银是直接交纳接收司局而不经由太仓库。
扣除京师岁出的895000两白银以后,太仓库岁入余额略超过300万两(假定16世纪晚期岁入总额为400万两),这个数额用于北边军镇军饷,对于这个问题将在本章第三节军队开支中加以讨论。
<h2>第二节 各省之间和各部之间的管理</h2>
<h4>省级指导与监督</h4>
因为户部主要是维持京城和北边军镇的费用,所以它对其他领域的控制仅仅是表面上的。到了16世纪,僵化的财政管理方法在其他部门也难以为继。很难说清各省的财政运作是否进行了预算。因为有定额税收、解运程序、官俸则例以及许多惯例,所以每个衙门都受到某种半固定性预算的限制。尽管一些省直官员试图继续执行这一方针,但以前的各种做法并不完全符合16世纪的情况,例如,许多地区各项开支实际上早已超出它们的存留收入(第四章第四节),这就是明证。
这一问题部分原因在于朝廷。皇帝有时主观地下达的蠲免税收命令会给地方官员造成很大的困难。1534年,嘉靖皇帝下诏将当年田赋减半。当户部认为这个命令只会造成巨大的财政亏空时,仁慈的皇帝却仅要求户部找出补救办法〔40〕。1582年,万历皇帝将北京的契税减去一半。数年之后,地方官员奏请恢复先前税率,却未获允准〔41〕。还有许多已经明确蠲免的赋税实际上照收不误的事例。在1502年的一份奏疏中,户部自己承认发生过这种事情〔42〕。当1523年南直隶的松江府遭受严重的水灾时,地方官员奏请重灾地区田赋蠲免一半。然而,随后从北京来的命令解释说先前的诏免仅仅应用于地方存留粮,而起运粮仍要全额解运北京。因为松江府的起运粮达到138万石,而存留粮仅有6万石,所以第二道命令事实上就取消了蠲免〔43〕。16世纪晚期,相似的事例经常发生。
正如前面所提及的,从已分配他用的税收中支取出小额资金来应付紧急财政需要对朝廷而言是简便易行的方法。资金挪用经常发生,这不可避免地引起它处短缺。有时,朝廷随意地命令地方官员弥补税收亏空。实际上这就意味着现行预算没有约束力,而那些不急之需的开支要么是削减,要么终止。例如,16世纪30年代的钞关收入已由一系列诏令分作多项用处,包括补贴邻近军卫。1536年从淮安和扬州征收的船料银两接济修缮皇陵之费〔44〕。这不过是挪用资金以应付新的开销。
在督导各省直官员时,户部自然强调起运粮的解运,而绝少注意各地的存留粮。明代后期的人事考核证实了这种倾向。一位及时、全额解运起运粮的官员会得到赞誉,而存留粮的管理则无足轻重。户部尚书梁材(1528—1531年在任)力图改变这种倾向,但是没有成功,仅仅因为这将影响到户部的优先权。大约20年后,户部尚书潘璜(1549—1550年在任)不得不承认他关心的重点仍是起运粮,而在他的奏疏中,只有一次用了不太明确的语气提到过存留粮〔45〕。这种优先意识与收入短缺密切相关,这无疑导致许多长期预算款项空有其名(第四章第四节)。
有明一代从来也没有放松过对财政账目的稽核。因为预算并不统一,所以谨慎管理十分重要。官员们自己征税,又自己支出资金。尽管有具体的困难,稽核也不能因为效用不高而被取消。16世纪中叶,几个位高权重的官员因为滥用资金和盗用公款,一再受到监察官员的弹劾。他们包括前两广总督张经、三省总督胡宗宪和工部尚书兼钦差大臣赵文华〔46〕。巡按御史对财政记录的定期核查有力、细致,以至于引起了西方的观察者们的注意,并在他们的日记作了专门的记录〔47〕。
不过,期望通过这种有力的调查来保持政府工作人员财政廉洁是不现实的。充其量,也就查出一些明显的盗用行为。16世纪一些财政管理方式,比如食盐专卖和宫廷供给,根本无力核查。而且,官方的稽核仅仅是对那些登记在案的项目,而绝大多数的腐败行为都是与私派、对民间税收代理人勒索和各种贿赂有关。监察官员们只揭露出一些当时被认为十分过分的事情,他们决不会试图依据法律条文来判断每一种行为。例如,在16世纪,官员们“礼”尚往来不再被认为是非法。相形之下,很少有人明确因被控贿赂而受到处罚。一般来说,当一位官员被控犯有受贿时,只是因为行贿者或受贿者已经由于更严重的罪行而受到了指控。换言之,指控贿赂主要用于显露政治上的问题,而不是经济问题本身。
显然,16世纪结束之际,官场腐败愈加严重。这不仅仅表现为暴露出来的案件涉及的数额较大,而且表现为案件涉及的范围更广,道德标准更是普遍下降。这些案件中提到的一些数额让人震惊,前文曾提到17世纪早期广东的盐务长官个人收入为30000两(第四章第四节)。同时,京师的仓库收纳人员的职位——名义上不付薪水——变得如此有利可图,以至于每个职位以4000两的价格进行买卖〔48〕。到王朝的晚期,这些职位的出卖已通过契据而正式化了。类似的职位油水稍差,但也可供出卖。据称这种行为广泛存在于各省和各个部门〔49〕。占有这些位置的吏胥们在正式的行政系统内形成了次一级“官僚机构”。他们不可或缺,因为官员们依靠他们得到非法的收入。更为糟糕的是,当时具体行政管理办法与通行的财政规章相互脱离,没有这种非正规职役,政府机构将会瘫痪〔50〕。
<h4>大规模水利计划的实施</h4>
16世纪,长城的修建是由前线督抚实施完成的,其所用资金与军事费用是合在一起的。长江三角洲的水利工程和浙江沿海的海堤则由地方官员们来主持完成〔51〕。朝廷关注的重点是整治黄河和大运河。通常情况下,这两者合为一项工程。16世纪,工程几乎一直进行,很少中断过五年以上。为此投入大量的资金,已经难以承担,同时,黄河水害不可捉摸。所有这些都明显导致了财政的不稳定。
1528、1565、1578、1587和1595年都进行过大规模的治河〔52〕。在大运河一再为淤泥充塞和被黄河淹没之后,1593年决定在运河中段开挖一条新的河道以避开黄河。由于资金短缺,这项工程停工了好几次。只是到1609年,也即工程开工后十六年,110英里长的水道通航了〔53〕。所有这些建设工程的管理有几个共同的特点。首先是没有编制过详细的预算,虽然事前曾对成本做过一个粗略的估计,但这只含有中央政府提供的基本数额,其他要由地方捐纳来完成。此类工程一般属工部管理,但户部也在资金方面深深地卷入其中。资金的最后分配权掌握在工程指挥者手里。按照原则,指挥者得到一项双重的任命,都御史和专敕大臣。有时他也会加工部尚书、侍郎等衔,但这个头衔仅仅是荣誉性的;它既不损害他作为实地指挥者的自主位置,也不会使他对工部有更大的影响力。
相对于其他事例而言,潘季驯主持的1578年工程的用银记录比较令人满意。此处将加以概述以作说明。1578年夏天,潘的前任卒于任上,由潘季驯开始主持治河一直到1580年初为止。开始时动员了50000名劳力,一年多以后,劳力至少已达100000人。总共塞过大小决口139处,兴建了超过30英里长的新堤,涵洞、拦河坝、减水石坝无不必备。另外还栽过低柳树830000株。如果所有的物料和劳力付以全价,保守的估计也会使成本总额高达白银250万两以上。然而,在潘季驯最后的上奏中,他指出统共用银560637两〔54〕。
为准备这项工程,南方各省的漕粮全部折银一年。其中正额解京以供京师的正常开支。交给工程指挥者的仅是加耗和轻赍银,其他资金来源于开纳事例、盐商报效和南京马价银等小额收入〔55〕。潘季驯还将工程银两积贮淮安府库支收〔56〕。
虽然每个劳力的工价标准定为每日给银0.03两,记载表明他们的工食银实际上来源于地方官府征收的徭役银。那些不能缴纳徭役银的人则亲身应役〔57〕。尽管没有详细资料留存下来,但是可以断定:集中控制的资金实际上是一种补助金,而大部分的经济重担是由地方承担。因此,从中央政府到乡村里甲的所有财政机构全都卷进了这项建设工程,工程指挥者的财政权力成为它们结成一体的惟一因素。在一封给皇帝的奏章中,潘季驯建议:在兴工期间,所有的州县正官都应留在官署中,躬亲料理诸事。佐贰则押夫役亲自赴工。如果有任何疏忽,该司道官即时参呈〔58〕。潘季驯自己也被任命为右都御史。
这一计划的另一个特点是来自中央的那一小笔补助又有许多不同的来源。早在1580年,当这项工程完工的时候,潘季驯建议进行几年的防守工作和二期工程,其必需资金由设在湖州、淮安和扬州地区的盐课司、钞关和抽分场局提供。不过,他估计年需资金不超过30000两〔59〕。
尽管我们对其他年份的建设工程了解较少,但是无疑可以肯定为这些工程筹措资金和征发徭役的方法是相似的。1582年的工程动用300000名劳力,进行了两年时间,朝廷总花费估计只有200000两〔60〕。1565年的工程再次征发役夫300000名,花费700000两〔61〕。实际成本肯定会超过所引数额的几倍以上。1584年,总理河道官为一项小型工程提出了216000两的预算。一位礼部主事对此提出异议,理由是这项预算甚至连实际费用的十分之一也支付不了。他还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来说明工程影响所及的地区,一户人家要被要求支付五个役夫的工食银。征发来的役夫还遭受工头的勒索和虐待,一旦役夫逃亡,就要从他们的家乡征发新的劳力来替代他们〔62〕。可以理解,这样的建设工程会给朝廷和地方官府带来了沉重的额外负担。而且,巨大的开支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则是廷臣和地方官员都缺乏很好实施这些工程的组织才能。
<h4>宫殿营建</h4>
从永乐迁都北京到天启末期,宫殿营建一直没有中断。16世纪,所有的木质寝宫和正殿一再毁于火灾。1514、1525、1541、1557、1584、1596和1597年都发生了火灾。差不多每隔十年京师就有必要重建这些宫殿。最具灾难性的火灾发生于1557年。大火持续了二十四个小时以上,烧毁了两座正门和三座大殿。重建工作总共花费了5年时间,一直到1562年秋天才完成〔63〕。其他的营建工程也很难少于两年时间。很明显,工程营建开支数额很大,不可能仅视为偶然性的项目而不予考虑。
工程营建属工部监管,但其他各部也参预其中。例如,在1557年和1596年,户部与兵部都受命从各自银库协济银300000两以助开工〔64〕。另外,工部有权从赃罚银、开纳事例和铸钱中获取资金,并有权截留一部分来自商税、契税和田赋的收入。因此,财政重担影响到所有其他的政府机构和部分省份。
财政事务和供应程序的复杂性使人很难估计每项工程的实际费用。一些经常提到的数额明显地被夸大了。建造于1515年的太素殿据说花了2000万两,但在16世纪能否筹措这样一笔巨大的资金是让人怀疑的。不过杨联陞已经指出实际的费用是200000两,粗心的《实录》抄写者一定将“十”字写成了“千”字,这两个字仅有一笔之差〔65〕。
然而,官方数字也不能说明真实的费用。1515年修建太素殿费银200000两,1585年修建慈宁宫费银150000两〔66〕,1598年修建乾清宫和坤宁宫花费720000两〔67〕,这些数字都是根据北京的现银开支计算出来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忽略了各省供应的建筑材料和劳力。
各项开支中花费最大的项目是木材,它们来自于陕西、四川、贵州和湖广。1558年,仅贵州就奏称本省采木经费之数当用银138万两〔68〕。这个数目也许有一些夸大,因为它是由省里的官员们估计的,而他们有足够的理由强调正是由于这些采办引起了财政困难。1584年,四川受权存留700000两白银的税收来支付木价并运输费用〔69〕。这个数目可能接近实际开销。1557年,中央要求非木材产地的南直隶徽州府供应工木86766根,价值银129314两,另加上运费41640两。这一估算由工部确定,可以从地区税收中扣除。然而,在解运完这项供应后,工部又催解各年欠解料价银138000两,同时又新派大工银30000两。因此,采办已经彻底变成征索〔70〕。
借助于当时其他的记载,对木材的费用可以得出一个更为准确的估计。一份16世纪的记录指出四川的木材每604根就扎成一个木排。每付木排的成本仅是148两,但需要40个人花三年的时间将它运到京师。运费又是2160两,这使得每根圆木在到京之前的平均价值大约为4两〔71〕。1596年的工程用去工木160000根,那么在南方工木每根的价格估计略低于2两白银〔72〕。所以可以推断,一项小的工程可能需要约价值50000两的工木,而一项大工程的工木费用可能轻易地超出了300万两。16世纪大运河的旅行者常常提及水道上挤满了运输皇木的船只〔73〕。在1598年,利玛窦记载,数千名人夫牵挽这些木排,他们一天跋涉五六英里〔74〕。尽管官府对征发来的役夫只给口粮,但运费也是十分巨大。
工程营建中使用的琉璃砖瓦是在南直隶的苏州府烧造。那儿没有建立任何永久性的窑厂,但是,长江下游的六府要提供劳力和制造工具〔75〕。就1596至1598年的工程而言,生产砖瓦1700000块。工部为此补助了20000两银子,这仅是生产成本的零头〔76〕。工部通过命令每只漕船捎带一些砖瓦来节约运费,然而利玛窦观察到运河上还有一些特制的驳船被用来运送砖瓦〔77〕。
用在宫殿正面的大石每块长3丈、阔1丈、厚5尺。1596年,制造了特殊的马车——有十六个轮子,由1800只骡拖拉,拖运石块。尽管详情并不清楚,但工程指挥者的报告表明大石要花22天、费银7000两才可以到达建筑工地〔78〕。无疑,费用的大部分来自于民众。
在北京,役夫的工食是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建筑工人主要从京营和轮班匠中抽调。此外,还要从北京购买另外的建筑材料,尤其是内府不能供造的东西。这些物品是指定商人以官定价格采买。1588年皇帝诏书中承认官定价格常常低于一般市场价格,而且还拖欠账款。一位给事中估计官府当时所欠各项商价高达白银50万两以上。即使皇帝曾要求户部以太仓银次第补给,但不能确定这道命令是否得到彻底地实施〔79〕。
令人遗憾的,由于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了资料的可信度,因此很难对总的营造费用做出准确的估计。如果抛开这些因素,《明史》中关于在16世纪50年代末期至60年代早期这一营造高峰时期岁费银200至300万两的总估计〔80〕还是值得一提的,这与其他可以证实的管理因素并不相悖。但毫无疑问,这个估计只包括了中央和地方上支出的可以计算出来的资金,而不包括物品和劳力的额外派征。
要是认定这些加派表现为官府的净收入,那将是错误的。明代后期官府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税收实际上已达到了饱和点,对任何一个方面进行额外的派征肯定会引起其他方面税收的不足。1592年,一位掌管太仓库的户部侍郎上奏说六年中各省直共欠京运银7641100两〔81〕。而这一时期正是在重修慈宁宫,进行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万历皇帝又另外下诏修建自己的陵寝(第七章第四节)。
<h2>第三节 军事供给</h2>
<h4>军事开支的不断上升</h4>
传统的史学家将明末军事预算的增加归因于军屯的衰落。而现在所知道的16世纪发展情况,则清楚地表明这个观点再也站不住脚了,必须要考虑到其他许多的因素。
直到15世纪晚期,军士的报酬仅仅由口粮和一些冬衣组成。服役是世袭军户的责任,军士甚至被指望要自己提供基本装备。到16世纪,这项制度变得越来越不切实际了。1500年前后,北方军营里以募兵来填补空额已经成为一个通行的做法〔82〕。开始时每个募兵可得津贴银五两,同时还为他们提供战马与服装。当然也要给这些募兵固定的饷银。16世纪中期,每人每年可得白银六两,这并不算少。但是由于白银更加广泛的使用和倭难期间南方数省征兵计划的扩大,使这一数字不断增长。当16世纪70年代南方军队调到北方时,所有的北边军镇都普遍提高了饷银。到本世纪末,许多募兵年饷银为18两,这成为17世纪早期的通行标准〔83〕。
北边军镇的数目也不断增加。16世纪以前,这样的军镇只有7个,但是在1507年火筛入侵宁夏导致了固原镇的建立〔84〕。1541年,为了阻挡来自于吉囊的威胁而设置了陕西镇〔85〕。16世纪晚期,对于财政事务,五个较低的军镇与九边同等看待〔86〕。所有这一切都增加了管理成本(见图4)。
图4 16世纪晚期的北边军镇
修筑长城也是开支巨大。1472年,延绥巡抚余子俊第一次组织了大规模的修筑〔87〕。起初只不过是想建起堤岸和挖掘深沟,将现有的堡垒用夯实的土方连接起来,但是建筑慢慢地变得更加复杂了。很快,它就包括了建造带有垛墙和炮台的砖石结构。这一过程持续了一个世纪以上,历经成化、弘治、正德和嘉靖朝,一直至万历初年,也就是到16世纪80年代才结束。到16世纪中叶,这一工程的成本已经极其高昂。1546年,宣府和大同地区——役夫都是无偿征发而来——每修筑城墙一英里,政府要费银约6000两〔88〕。1558年修筑蓟镇城墙,雇募劳动力每英里就要费银6357两。当征发劳运力时,当地人口实际上支付了七倍于此的金额,管理不当也会将劳力的成本提高到每英里44500两,人们已经对此提出了责难〔89〕。
军队预算膨胀的另一个原因是火器的使用。尽管人们已经知道明朝军队在15世纪早期使用过火器,但是似乎只是到了更晚一些时候它们才得到广泛使用,特别是到16世纪晚期,开始大量仿制葡萄牙制造的火炮。1498年的一道规定试图限定工部制造火器,边镇也不许擅造。嘉靖时期这项限制渐渐松弛〔90〕。迟至16世纪60年代,北京的京营使用的标准炮弹仍是泥弹,从1564年起,制造铅弹,自1568年起,改铸铁弹〔91〕。1586年,兵部要求陕西的四个边镇自查,在随后的报告中列举了它们储存的所有物资和装备,其中有一些与火器有关。遗憾的是,这个报告将铁、铅、石子一起列出,使人不可能计算出它们的成本。不过,其中仅一个军镇就贮存有超过2000吨的铁和铅。显然,这些所谓的火器包括火箭和小弹丸,每个军镇拥有的数目达200万或更多。很明显,一种更为新式的战争已经开始要求重新看待花费〔92〕。15世纪时采用了装备有火器的战车。到了16世纪晚期,俞大猷(1503—1579)和戚继光(1528—1587)极力主张大规模地使用火器进行防御〔93〕。1609年工部的记载说每辆战车的生产要费银30两〔94〕。这也是一项新的开支项目。
以上足以说明16世纪的军事后勤工作与一百年以前已有很大的不同。
<h4>16世纪的军屯</h4>
关于这个题目有许多资料,但是少有可经证实的事实。军屯面积和岁入子粒都列在《实录》中。王毓铨曾经将这些数字列表〔95〕。摘要如下:
1487至1504年岁入子粒约为270万石。
1505年至1518年的产量每年固定为1040158石整。
1519年以后这些数字或记或不记。
从1522年到1571年的50年时间,每年产量保持在370万石左右(1567年是个例外,那年奏报的数字仅有180万)。
奏报止于1571年。尽管王毓铨认为后期的数字有夸大的成分〔96〕。但实际上是少报了。1549年,户部尚书潘璜指出十多年来没有一个边镇曾经奏缴过屯田子粒〔97〕。1570年庞尚鹏被派去调查屯田时,他发现在许多地方册籍上有生产定额,而田中却无屯丁耕作〔98〕。尽管后来张居正加强了对军屯的管理,但在1575年的私人信件中他承认整顿军屯仍需以时日〔99〕。
军屯的数据不像田赋数据那样由地方定期公布,而是完全建立在官员的奏报上。此外,根据高级官员们的记录也可以得到一些资料,但是这些数据多是停留于表面层次,不具可比性。
很清楚,有明一代,军屯从来没有完全停止过,在原则上,每个军卫至少应该生产出部分口粮。在边境地区,有荒地和军士可以利用,有作为的督抚和他们的文职助手常常组织些屯垦计划。不过,这些计划并不一定完全遵循中央制定的总方针,每个军镇也没有自己的长远方针。军屯的情况因而极端复杂不一。
16世纪时宣府镇将它的大部分土地出租给民户,向他们收租,这些地租被计为军屯子粒〔100〕。在辽东,旗军要操备征进,故以军户内的帮丁、余丁进行屯种〔101〕。尽管军屯原本是单个军户分到固定田土,按人头交纳部分子粒,这种方式在16世纪仍然存在于一些地区,然而按亩收租渐渐通行,最终与正租或田赋没有什么不同。还有的军镇采用了一种集体耕作的方式(营田)。现役军士在空闲时间集体耕种土地,卫所获得全部子粒〔102〕。一些军镇偶尔选择协力耕种(团种),军士在向他们的军卫交纳一个固定的子粒额之后就可以分享余额〔103〕。
很难确知督抚何时开始承认屯军对其屯种土地有永久所有权。但从16世纪中期起,这种做法广泛推行。庞尚鹏在他给皇帝的奏疏中一再主张要更多地承认屯垦者的所有权,以鼓励广开荒地〔104〕。1585年,蓟州总督将一支完整的运输军队转变成一支屯军,分给每个军士20亩土地和一张永久所有权的凭证〔105〕。实际上,为了扩大粮食供应,一支军队就此遣散。
简而言之,军屯在明初决不是有系统的(第二章第三节),在16世纪更非如此。所有各种不同的计划的惟一共同之处,就是它们使得每个军卫有能力生产一部分自己的口粮。当一些军镇的财政机构保持在户部的监督之下时,这些军队实际上同时扮演了地方政府、地主和收税者三个角色。地方分权十分彻底,差异很大,以致国家统计中给出的总数字不过是一种粗略的估计。由不同的部门提交的原始数据即便很准确,但是没有统一的统计标准。
16世纪70年代,朝廷对14个北方军镇的账目进行了彻底的核查。调查团也经常派出。张居正曾亲自下令督抚应增加他们的屯田产量〔106〕。《大明会典》记载了的1578至1579年的岁入子粒额。虽然这一数字可能估计过高,但是不可能再获得更可靠的资料数据了。这些账目表明14个军镇的岁入各类子粒为140万石,还有折色银180000两〔107〕。这个水平大概只有在不多的和平时期,军事长官能够抽出更多的军士屯田时才能达到。
内地各省的情形较为简单,因为它呈现为明显的直线下降。到16世纪晚期,当初指定为军屯的分散的小块土地即使仍然存留下来,也只是生产出小额地租。一般由地方官员征收这种地租,并与正赋合并,用来供应当地的军卫〔108〕。因为这些账目是零碎的,而且财政责任分散,所以由文官们进行征收与分配。在一些事例中,军营所在地转变为农业耕地,并且出租出去〔109〕。在另一些情形中,军士成为地主〔110〕,他们或典或卖他们的屯地,还有人私下将土地出租民户以摆脱应交子粒〔111〕。所有这些都使所谓的全国统计数字变得没有意义。根据《会典》,1579年内地省份的军屯总收入为300万石〔112〕。但是这些数据很可能是抄袭早期的记录。
<h4>北边军镇的供应</h4>
因为有不同的供应体制,15至16世纪的明朝军队看起来是由三个部分组成。南京和京师的卫戍部队是由中央政府直接供应(与京师通行的作法一样,南京的卫戍部队的费用由南京户部支付,见第七章第一节)。内地省份的卫所由当地州县供应。北边军镇部分自给,但也从北方四省(山东、山西、河南和陕西)和京师得到补给。
1569年,兵部侍郎谭纶记载军队定额通计为3138300名,而实际大约止可845000名〔113〕。后一估计似乎应该比较合理。可以进一步推测北边的服役军士为500000名,马匹至少有100000匹〔114〕。
1576年,户部对北方14个军镇年度开支项目进行了统计,包括四个关键项:银两、粮食、牲口粮和草。这份统计在《实录》中占了21页〔115〕,尽管它列举了每个军镇各项开支数量,但没有估算出货币总价值,也没有记下任何总的数字。因此在表25中,数字作了累加,物品也折成银两。
同一批军镇在1578年的收入也占了《会典》28页〔116〕。简略如表26。
表25 1575年14个边镇军需支出的主要项目
<table >
<tr>
<td colspan="2" >支出项目和数量(奏报)</td>
<td >货币价值(估计值)(两)</td>
</tr>
<tr>
<td >岁额粮</td>
<td >200918石</td>
<td >@0.80两=1600000</td>
</tr>
<tr>
<td >料</td>
<td >1125080石</td>
<td >@0.35两=390000</td>
</tr>
<tr>
<td >草</td>
<td >14314822束</td>
<td >@0.03两=420000</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