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财政管理(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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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银</td>

<td >5908562两</td>

<td >大约5910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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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合计</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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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8320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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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 1578年14个边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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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项目、数量和来源(奏报)</td>

<td >货币价值(估计值)(两)</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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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年例,来自太仓库,折银</td>

<td >3180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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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补贴,北方数省解运,折银</td>

<td >2730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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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军屯收入,折银</td>

<td >180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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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盐课,商人和盐专卖机构解运,折银</td>

<td >640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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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粮食,京运,350000石</td>

<td >@ 0.80两=280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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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粮食,北方数省解运,280000石</td>

<td >@0.80两=220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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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军屯收入,包括口粮和牲口料,1450000石</td>

<td >@0.50两=730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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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马草,北方数省解运及军屯,6830000束</td>

<td >@0.03两=210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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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合计</td>

<td >8170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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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原始数据计算方法不同,而且又是由14个不同的机构提交的,这两个统计还是十分接近。这种相似也许部分是巧合。不过,既然折换率接近,那么两表中的总额应该比较准确。实际价格因地区差异可能与这些估计有所不同。但是,可以有把握地推断16世纪70年代14个边镇的开支是固定在一个水平上,与收入基本相抵。

两份账目似乎只包括了军需官供应的项目,而忽略了由工部和兵部解运来的物品。不过,每年800万两左右的总开支似乎是一个并不很充分的预算。1594年,在援朝战争相对平静的期间,当一支20000人的部队移驻辽东的时候,一名军士每月粮饷及杂用为2两白银〔117〕。因此,供养一支500000人的军队一年要费银120万两。在16世纪70年代,边镇设法将预算控制在一定幅度内,由于军队在和平时期承担国内防务,可以不全部按标准来支付粮饷。另外,军事当局还可以从当地人口中征发徭役和物资。这些情况,很可能不断降低对军镇的补贴,远非令人满意。同时,300万两年例的输送已经用尽了太仓库的积蓄。

在以后的十年中,前线督抚一再请求朝廷增加他们的年例,因为他们的供应——包括他们自产的粮食,北方数省的补贴和来自盐课的那些收入——很少全额解到。而户部根本没有可能动用的资金,只好对这些请求置之不理。张居正甚至在一封私人信件中承认他是顶着很大的压力来削减军队开支〔118〕。

到1591年,拨给边军的大约300万两白银成永久性预算。1582年出版的《万历会计录》列出了由户部送往14个边镇的年例总额为3105000两〔119〕。1584年,户部宣称以往8年中已额外增加300000两白银。但是,1587年它又报称总数再次降至3159400两;1591年,总数为3435000两〔120〕。

<h4>内地军事力量的供应</h4>

南方数省军队的供给方法是在抗倭战争期间建立起来的。在16世纪60年代,这些省份筹措资金的计划有以下特点:第一,所有的资金都是由地方筹措,而不是由户部来管理。朝廷要么允许督抚自行安排,要么就是授权他们根据情况进行征税。第二,所有的额外派征都与正赋分离,并且进行独立核算。第三,收入的来源极为多样化。因为这是由省级官员和军官们管理,所以征收总额并不公开。第四,许多新的收入项目和额外费用,包括一些小的税收项目,在战争结束仍旧保留。

南方军队的情况与于北方军队有很大不同。在16世纪50年代,南方没有一支完整的武装力量,统一的指挥部是临时建立的,甚至总督、兵备副使和总兵也是匆匆任命。大部分士兵是在战地上征募。当张经为这个地区的总督时(1554—1555年在任),募兵包括了广西山区的土著、南直隶的走私盐贩和山东的和尚。其后,募兵就以他们家乡的名称来辨别,诸如北兵、漳兵和义乌兵等等〔121〕。另一方面,卫所军和民壮仅仅扮演了一个不重要的角色,浙江《绍兴府志》总结这种情形如下:“今俗呼卫者为军,而募者为兵。兵御敌而军坐守。”〔122〕

在抗倭战争中,浙江征募了100000名这样的兵士。甚至战船也必须雇用。所有级别的军官都来实行征募。下级军官和他们的上司都被鼓励要征募“样兵”,将军们被鼓励要募集“家军”以组成一支开支较大的精兵。这种不系统的办法是由客观环境决定的。

在抗倭战争的早期,必需的资金主要来自“提编”。“提编”没有意思完全相同的英文单词来表达,“提”的意思是“提起来”,“编”的意思是组织起来(第三章第四节)。“提编”最初的概念与美国联邦政府的国民警卫队的概念有相似之处,只是在明代中国几乎是仅在财政意义上使用这个词,它很少适用于人事组织上。1554年,朝廷诏令南直隶所有的州县缓召40%的民壮服役,由每名应役民壮纳银7.2两以供张经作为军费。下一年,南直隶和浙江诸县都要受命根据它的规模大小提供200或300名民壮以供总督指挥。后来,这项差役大都由每人每年纳银12两了事。此外,在这两个省份中,要向每个役夫征收1两白银〔123〕。

因为这场抗倭战争久拖不决,“提编”就扩展到“里甲”和“均徭”。当时,绝大多数的县仍要求里甲五年一轮供应原料和力役,提编就要求下一年应役之户当年履行他们的职责。来年的差役依次由那些已经编排在第三年应役的里甲负担。军事当局当然对那些无关战事的原料或力役的征集不感兴趣,所以非正式的加派都是折成银两。尽管提编最初是一种临时措施,但随着战争的延长,这些额外征派逐渐成为定例。它们被称为“兵饷”,最初是加之于差徭,后来间接地并入田赋(第三章第四节)。在战争最激烈的时候,南直隶和浙江两省的田赋额外加征每年约为500000两白银〔124〕。正是这种情况迫使地方官员实施一条鞭法改革。

由于这次抗倭斗争,南方数省的杂税数量增加巨大。在福建,以前免税的寺院地产有一部分为国家没收或者进行征税。在浙江会稽县,抗倭战争以前只征轻税的丘陵地要缴纳更高税款。在杭州城,同样也在“间架税”上加征一笔额外的数目,这项收入充作兵饷。广东在主要桥梁处征收过桥税,而在顺德县要征集屠牛税。沿江西南部边界征收食盐过境税。沿海省份的渔民要求交纳一项新税,而且他们在获准买盐之前必须出示缴税执照。如前所述,福建新生的番舶抽分和广东的旧有番舶抽分,连同两省的铁课一起也都拨作兵饷(第六章第一节)。一些已经存在的税收,诸如地产转让契税和杂项消费税,都被省级官员存留用作军需。这种做法已推广到内陆省份,云南有权截留矿税收入,而四川的兵饷来自于茶课和盐课〔125〕。

当倭寇平定之后,南方诸省民壮被部分遣散。不过,仍有199650名民壮应役〔126〕。隆庆、万历时期还多次要求将他们解散。文武官员们也试图以卫所兵取代募兵,可是成绩不大。在16世纪90年代援朝战争期间,募兵再度增加。到王朝末期,募兵组成为军队的主体〔127〕。

然而这种情形没有导致卫所系统的彻底废除。在整个16世纪下半叶,浙江嘉兴府有陆军五总,其中募兵一总,军兵和民壮各二总。该府还有一总1500人的水军,其中募兵为“耆舵”,而军兵则为“贴架”。迟至1597年,所有的战船都是租来的。这些军队多由巡道兼摄,而他们的兵饷则来自嘉兴府库〔128〕。要想详细说明这些混合单位在帝国军队中的地位是不可能的。

在现存资料的基础上,要想对16世纪晚期内地省份的军事力量和防卫费用做一个准确的估计是非常困难的。对某些地区而言确实存在着有关资料,而军事事务的地区差异又使得它们在对全国的研究中没有多大用处。不过,1570年长江下游地区的三个府,即苏州、松江和常州总共供养了10565名募兵〔129〕。1573年,根据上报,南京操军原额为120000人,实际上只有22000人〔130〕。1575年,广东省报称该省实际上有30000名卫所军服役,而它的额军为120000名〔131〕。据估计,在1570至1590年这二十年当中,包括招募的民壮在内,长江以南的省份应该有总数超过250000人的武装力量。为了保持这些军队的战斗力,一年将要费银600万两,每名军士月饷银2两。尽管这是一个推测性的估计,不过也确实表明供养军队的费用成为朝廷最沉重的财政负担。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个问题曾经得到解决。单单要维持谭纶所估计的一支845000人的军队一年就将花去军饷2000万两,也就是说,要超过估算的全国总收入的一半以上。

<h2>第四节 张居正的财政节流</h2>

<h4>张居正时期财政管理的记录</h4>

从1572年至1582年的张居正时代是明代后期财政史上是一个特殊的阶段。在他死去前不久,北京的仓库储存的粮食足支十年〔132〕。除紧急情况外并不动用分毫的太仓库旧库的储积已达到白银600万两以上〔133〕。太仆寺又存银400万两〔134〕。南京的仓库同样也存有250万两〔135〕。省库也储满了谷物和现银。王士性(1546—1598)根据他同地方官员的谈话,记述了在16世纪70至80年代,广西、浙江与四川的省库和府库平均存有150000至800000两的白银〔136〕。这种情形似乎与16世纪政府财政的普遍状况自相矛盾。

1572年,张居正适时地掌握了政权。当时,同蒙古的俺答汗交好,倭寇劫掠活动也渐渐减少,使得他能够实行节流的财政政策。在收入没有减少的情况下,他把目标瞄准了大力撙节政府开支方面。在他的督理下,政府所有不必要的和不急迫的事务不是停止,就是推迟〔137〕。领取朝廷补助的生员数目减少了,宫中宦官的采办也受到严格的监督。各省的官员们受命减少力役,一般为现有水平的1/3。由帝国驿递系统提供的馆舍服务也同样降到最低程度。这些并不伴随着全国人口应纳税款的同步降低,节约只是增加了朝廷的财富〔138〕。来自于罚没的收入受到稽核。拖欠税粮的人——他们大部分是富有的地主——受到告发,并且力图向他们征收欠税。开纳事例和出售僧道度牒没有停止。节流的政策也扩展到军队中去。因为与蒙古暂时保持和平,边军和边境巡逻部队也要缩减开支。各个方面都节约开支,也解放了更多的军士进行屯田〔139〕。边镇的督抚受命削减他们的开支,以便能将中央政府提供的年例节约20%〔140〕。分牧民户的战马卖掉,民户的马差——作为田赋的替代——也折纳银两(第三章第二节)。宗室的禄米也不予发放。只是到张居正死后,一些宗室才敢直接向皇帝奏请。在一些事例中显示出有些宗室的禄米已经20余年分毫未给〔141〕。

张居正力主严查财政账目,这在16世纪是空前的。张居正不再依靠监察御史,他对六部官员开始稽核。作为第一个步骤,1572年户部宣布裁省文册28种,归并文册22种〔142〕。因此这些账册,特别是那些边军送来的账册被压缩成了一种更为简短的格式〔143〕。就今天的标准而言,这些记录仍然很麻烦,但至少易于检验核查。1579年,在一位给事中的建议下,张居正命令所有的府县向北京提交它们的差役文册以备评核〔144〕。山东和湖广的文册由首辅自己详审,并以此而出名〔145〕。在这些文册按要求订正返回后,地方官员受命将之出版以此编制一种半永久性的预算。为了收集财政资料,按照张居正的命令执行的最大工程是编纂《万历会计录》。这项工程始于1572年,止于1582年,恰好是在张居正任职期间。这项工作被当成是《大明会典》中财政部分的基础。参加这项工程的下级官员包括顾宪成、李三才和赵南星,他们后来全都以此成名〔146〕。

张居正的管理不包括任何革新,而是将重点放在行政纪律和税法的严格执行上。1576年,还需要皇帝亲自干预以使各省官员及时解运税收到京师。但是在1581年,首辅已经能够奏称,由于强化了财政责任与官员考成的关系,正赋不亏,征解如期〔147〕。

张居正在消除官员腐败方面的记录比较复杂,有很大争议。他的最成功行动是检查北京仓库监收人员的勒索问题。通常,这些监收人员向运送货物入库的民间税收代理人索取额外之物。在这一行动中,他碰上了一个难以对付的对手,就是皇帝的外祖父武清伯李伟,他收受税收代理人的报酬,安排他们将解运来的劣等物资输入库中。张居正得到了这样验收的一匹明显低于官方标准的棉布,力促年轻的皇帝向皇太后抱怨〔148〕。然后他利用公众的义愤调换这些仓库的宦官和其他一些人。1577年,在这次事件之后的一封信件中,他透露出一些臭名昭著的勒索者们被处死,索求行为被有效地制止了〔149〕。

另一方面,张居正也无意强迫所有官员仅仅依靠薪俸生活。俸给如果没有什么实质性提高,根本无法维持生活。进行这样的改革非政府的能力所及,也不是公众所期待的。张居正的主要目标似乎是防止滥用公共资金中可以说清的项目。像他的同时代人一样,他显然认为在官场中绝对的诚实是不必要的,或者是不可能的。他本人就生活讲究,口味奢侈。他的传记作者和批评者王世贞(1526—1590)甚至指责他提升他的下级以回报他们的贿赂。因为王世贞同张居正有过争论,所以在这个批评中含有敌意的成分〔150〕。然而张居正的几个下属,包括先为两广提督后为户部尚书的殷正茂和先为山西总督后为刑部尚书的王崇古,当时他们都素有性贪之名〔151〕。在张居正现存的书牍中也常常提到各种“礼物”〔152〕。

<h4>财政管理的背景</h4>

讨论16世纪晚期财政管理的政治背景对理解它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明朝的政府财政对京师的权力结构甚至比对帝国的经济情况更为敏感。

张居正是通过与太监冯保的合作和他自己作为万历皇帝老师的位置保持了他的显赫地位。皇太后李氏对他的信任同样也是必不可少的〔153〕。但是,在明朝体制下,他要公然独揽大权是不可能的。而且,在这一时期,没有一个官员敢于建议重组政府机构。进行激进改革只会招致弹劾。作为首辅,张居正的正式职责限于为皇帝拟旨。利用他自己的职权着手财政立法明显是不妥当的。

这就是为什么张居正被迫主要通过操纵人事关系来保持他的位置达十年以上的原因。通过冯保,他与皇太后保持了密切的关系。通过皇太后的影响,他控制了皇帝。利用对皇帝诏旨的影响,他实际上操纵了任免官职的权力。他利用这种权力将他的副手安排在朝廷内外的关键位置上。特务的密报使他得知皇帝的一切主要事务。他的管理通过与高级官僚的私人通信而起到作用。在着手任何重要措施之前,他有必要敦促他信任的尚书和总督上奏提出所期望的变革。这样他就可以在起草诏旨中赞同他自己的建议〔154〕。在一封给河漕总督王宗沐的信中,他写道:

仆今事幼主,务兢兢守法,爱养小民,与天下休息。诸大擘画必俟圣龄稍长,睿明益开,乃可从容敷奏,上请宸断行之。〔155〕

鉴于明廷众所周知的做法,这份表述也许真正反映了张居正的观点,尽管它略带过分夸大的谦卑。

要想猜测他所想像的“诸大擘画”的性质是不可能的。他的现存信件仅仅表明了他的精力和对职责的献身,这些本身并不会使张居正成为一个有创见的思想家。他帮助安排在重要位置上的那些人是极为能干的,尽管他们并不都以经济清白著名。他们包括了16世纪晚期的许多重要名字,比如凌云翼、王崇古、张学颜、梁梦龙、潘季驯、张佳允、殷正茂、戚继光和李成梁。他写给他们的信件混合有利诱、劝说、礼貌的申斥和官职升调的暗示。信件中讨论的大部分论题与地区管理有关,比如税法的实施、军队的部署、水利工程等等。尽管首辅显示出博学广识,而且他的指挥通常是合理的,对他而言,讨论中问题的范围还是太狭窄而不能证明他的真正伟大。

张居正从不提议创建或废除一项官职。即使他曾经打算增加官员们的俸给,他也不会在他的信件中明白表述出来。他确实有一次表示,既然银两短缺,那么铸造铜钱会有利于人民〔156〕。但是他在职时根本没有试图进行过此事。相反地,他更进一步的存储白银的种种努力削减了货币的供应,导致通货紧缩。明朝的最后一个户部尚书倪云璐曾试图诱劝崇祯皇帝废除卫所制度、实施财政分权和漕粮海运,并且要在中国中部或南部建立一个工商业的基地以增加收入〔157〕。而张居正却没有提出任何此类有远见的措施。不过,由于这些原因而责备他也是不公平的,任何评价必须考虑到他所在位置的困难与明朝的自大和腐朽〔158〕。

在税法的实施上,张居正与同僚的意见不同。他坚持认为富国强兵没有错误〔159〕。而且在这方面,他的目标是恢复洪武帝和永乐帝的理想〔160〕。这不足以平息他的批评者们。尽管他们对张居正的专制权力和不断增长的苛刻管理的关注也许是真诚的,但看起来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为个人因素所驱动。从不掩饰自己对张居正厌恨的王世贞作过一个客观的观察:首辅的严厉计划为官员们所憎恨(他们认为利用驿站制度旅行是他们正当的权利),且为国子监生们所痛恨(他们不得不为进入行政机构而等上更长的时间),也不为宦官们所喜(他们看到他们的来自采办的收入被切断了)。他对税收账目的严格稽核惹怒了长江下游地区的大地主们,这些人习惯于一直拖欠税赋。除此之外,张居正还不能容忍批评〔161〕。因此他不知不觉地使自己成为整个帝国的敌人。同时,现存制度依靠的是通行的理想与既得利益集团之间微妙的平衡,并且受到祖训的保护,即明朝的政治体制绝对不应改变。这一制度顽固到足以挫败明代最能干和最果断的政治家。

<h4>大规模改革的开端</h4>

因为张居正将绝大部分时间致力于收集更加准确的财政数据、实施现行的税法和充实国库方面,因此从来也没有能进行任何根本性的改革。尽管他的初步措施可能会导致一场真正的改革,但是这些措施本身不会导致任何制度性的变革。

在立法上,张居正实际完成的惟一变革是废除由民户承应马差的做法。这项措施表现了对洪武和永乐时期财政结构的一种背离。因为它没有影响任何的既得利益集团,所以没有引起任何指责。此外就别无其他的制度性改革。铸造的铜钱仍然十分不足,食盐专卖也从来没有整顿过。尽管《明史》声称1581年第一次下令全面推行一条鞭法,当时是张居正掌权期间〔162〕。可是这种表述显然是错误的。一直到1588年,山西巡抚才在该省推行一条鞭法,那时张居正已经去世六年了〔163〕。

现存资料显示张居正对可能会引起争论的一条鞭法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也许还记得当时这项改革在中国北方首次推行时,它遇到当地民众和北方籍官员们的竭力反对(第三章第三节)。当1570年一条鞭法在山东施行时,由于地方的反对,不得不很快废止〔164〕。1577年,都给事中光懋(山东人)甚至上奏皇帝请求废除遍及中国南方的这项改革,并要求惩罚在山东东阿县实施一条鞭法改革的知县白栋〔165〕。张居正起草的皇帝诏书写道:“条鞭之法,前旨听从民便,原未欲概通行,不必再议。”〔166〕在一封写给山东巡抚李世达的私人信件中,张居正承认白栋是一位能干的官员,这项改革没有什么坏处,但是反对的情绪已经被煽动起来了,他自己也无能为力〔167〕。这些事件显示出他对许多事情也是无力左右,在京城中,既得利益集团与理想主义者的联盟对政治的影响根深蒂固。

不过,张居正确实迈开了大规模改革的第一步,着手全国的土地清丈。在给一位地方官员的信中,他写道:“清丈之议,在小民实被其惠,而于官豪之家殊为未便。”〔168〕

对于土地清丈,张居正十分审慎,一直推迟清丈。1572年,万历皇帝即位时发布诏令,不许妄行丈量土地〔169〕。朱东润推测1577年以后张居正经历了一个心理上的变化,也许由于对他的指责和不断增长的反对力量而使他变得强硬起来〔170〕。1578年,清丈运动首先在福建试行。各县被告知说,清丈的目的主要是均平内部赋役,不管结果如何,各地税收定额将不会更定〔171〕。这项保证明显是为防止州县官受到当地地主的压力而少报清丈地亩。全省的清丈花了一年半时间,1580年夏天完成。1580年12月16日,皇帝诏告整个帝国完成了清丈〔172〕。众所周知,这是明代曾经讨论此类事情的惟一诏令。当1582年7月9日张居正去世时,清丈实际还没有完成。

清丈详情并不明晰。皇帝下诏将清丈责任托付给布政使司、抚按、各分守兵道及府州县官。宣布240方步的标准亩作为一般的测量单位,这在山东沂州、河南怀庆府和陕西怀远县等地的地方志里有记载,先前使用测量标准明显比这个单位更大〔173〕。根据《明史》的记载已经使用了小弓〔174〕,但无法证实这个说法。

这次清丈不能说是成功之举。河南省花了一年半的时间提交的报告,后来却发现它不过是重新提交了旧册而已。尽管省级官员们受到申斥,并受命再次进行清丈,在第一次清丈报告遭拒之后仅历五个月第二次报告就匆匆完事〔175〕。山东汶上县曾在1567年进行过一次地方性的清丈,它的官员们在收到全国土地清丈的通知时仅仅告知田主们新的测量单位,以便换算他们自己的田土〔176〕。浙江开化县也逃避这次清丈,仅向以前登记的地亩数增加0.27亩〔177〕。在进行过清丈的那些地区,王士性做过如下的广泛观察。对接近城市的土地而言,清丈者使用了码尺[1]。离城市超过20里,他们用绳子丈量,但超过50里甚至连绳子也抛开了。因此,测量报告只不过是一次粗略的估计而已〔178〕。

1580至1581年的全国土地清丈报告从来没有正式公布过,《实录》中各省直的清丈数字并不完整(见附录D)。张居正死后两个月,清丈受到严厉的批评。因此皇帝下令,在那些丈量均平、军民称便的地区,官员应该使用新的土地丈册作为税收的基础。在另一些地区,抚按官要“准与更正”,但不许概行覆丈〔179〕。争论仍在继续。一些官员力主1581年所有的清丈记录应予以废止,税收覆旧〔180〕。而其他的官员们实际上实行了第二次清丈。河南的临漳县1588年进行了一次地方性清丈,而山东汶上县1591年也这样做了〔181〕。然而,考虑到所有的因素,张居正的土地清丈也不是没有效果。在一些州县,1581年的报告用作新税收的基础,顺德县就是这样(第三章第一节)。失败主要是就全国的意义而言。其实,一直到本世纪,还没有编纂出过一套完整的、全国性的土地统计资料。

<h4>张居正之后的政府财政</h4>

当首辅的葬礼结束之后六个月,他的所有措施受到抨击,张居正所引用的主要官员斥削殆尽。张居正身后遭受的指控的性质从来没有明白宣布过。不过17世纪他的儿子出版了他的文集,增添在文集后面的一条注释表明对张居正的指控是怀疑他大逆不道〔182〕。反对他的情绪是如此强烈,以致在16世纪80年代曾经无视土地清丈的地方官员们被盛赞为正直之人〔183〕。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他的政策是不可能的。

尽管张居正有整顿财政的努力与意向,但事实上他所做不多。不过,仍能相信他的节约政策延长了王朝半个世纪的寿命。如果没有他积蓄起来的库存,所谓的“万历三大征”即1592至1598年抵抗丰臣秀吉的援朝战争,1592年的平定哮拜之乱和1594至1600年的镇压杨应龙与他的苗族部落叛乱,是根本不能进行下去的。实际上,几年前朝廷就已开始取用太仓库的存银了。到1587年为止,太仓库旧库仍存银600万两,在理论上这部分库银不能动用。另外,还有银400万两埋藏于新库。最初从新库开始取用。1588和1589年动用了175万两,1590年又动用了106万两。三年之内,1000万两白银的总量减至700万两多一点〔184〕。16世纪90年代,朝廷开始动用旧库、太仆寺掌管的常盈库以及南京的仓储和地方府库〔185〕。而亟须彻底改革的正税体系根本无补于战事。

1592年,政府授权浙江田赋每亩加征0.003两白银,这些收入由省里存留用于加强沿海防卫,以备倭寇〔186〕。1598年,向所有的差徭加征,各县被要求将20%到40%的民壮转做朝廷正规军的经费〔187〕。1599年,湖广和四川巡抚获准自行增加田赋,以便为平定杨应龙之役提供经费〔188〕。在理论上讲,尽管钞关税和盐课额增加了〔189〕,可随后据称实际的收入甚至跌至以前的水平之下(第五章第四节、第六章第一节)。幸运的是,在库藏殆尽和增赋无望的时候,一系列的军事征讨也结束了。但是,到1600年,政府的财政和税收制度要明显比1572年张居正开始执政的时期更糟,甚至也可能比16世纪中期的情况更坏。

多数传统的历史学家和一些现代学者认为万历皇帝要对国事恶化承担惟一的责任。可以认为玩世不恭和怠惰不堪的万历皇帝是不值得同情的。1584年当他二十一岁时,下诏修建他的陵寝,四年之后完工〔190〕。最近发掘了他的陵墓,里面充满了令人眼花缭乱的财宝〔191〕。皇帝对财富的贪婪是出了名的。从1596年起他开始派遣宦官和一些武臣到各省充当“矿监”。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地下矿藏都是开放供民众开采,朝廷不参加任何采矿,不过只是征收半数的收入而已〔192〕。然而,实际上宦官向地方官发号施令,任意佥派丁夫,分派爪牙,骚扰乡村。他们纠结无赖,借口住宅或坟墓之下埋有矿藏而向民众勒索钱财。当派出税使在各地征收商税时,许多城市爆发了骚动。万历皇帝在位的后半期大量怠忽职守的记录使人们对他的看法极坏〔193〕。

然而,不应为此分散对主要问题的注意力。应该强调的是,甚至在万历皇帝滥用权力之前,公共财政中就已形成了许多危险的问题。皇帝确实独裁专制,但是超出了正常的财政结构和政府组织之外。整个16世纪,后者从来没有充分地动员起帝国的财政资源。张居正的节流政策不过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消极方法。因为他们没有做出任何努力来加强财政机构,所以积累起来的库藏的好处只能是暂时性的。

尽管不能为万历皇帝的自我放纵辩护,不过指责他一手破坏了帝国的财政基础也是不正确的。他的行为反映了王朝的制度上的弱点。15世纪中期以来,皇帝的位置越来越多地定位为礼仪上的功能,很少是为公众服务。皇帝的奢汰用度激增,宦官和宫女达50000人,这些人与文官们一样,实际上是没有什么薪水,只不过是由国家提供衣食。仔细审查万历皇帝的个人开支账目就会发现,一些对他的指责实际上被夸大了。

皇庄每年49000两子粒银的收入用以供应几位太后的开支〔194〕。李太后所得大半用于北京郊外的石桥建筑和捐给宗教寺院〔195〕。皇帝个人收入主要是金花银,每年有100万两白银,但其中大约有200000两要供应京城中武臣的薪俸。1578年以后,这项开支由户部提供的“买办费”得到补偿,他个人收入再次接近100万两。此外,云南每年向宫廷供应黄金2000两。1592年,万历皇帝将这个定额增加到4000两〔196〕。皇帝除了对京郊的皇陵作过短暂的拜谒之外从不旅行,但是为他的宠幸们在珠宝和礼物上花费了很多钱〔197〕。最近在他的陵墓里发现了很多黄金和珠宝。另一个沉重的开支项目似乎是公主们的婚礼衣饰〔198〕。当他1620年驾崩时,紫禁城中的仓库被发现存有大约700万两白银,其中大部分被他的两个继承人——泰昌帝和天启帝——转移给各部〔199〕。万历皇帝性以贪财,他的吝啬同他的浪费相比毫不逊色。为了保持他自己的积蓄完整,他常常强迫国库支付他的小额账单。

明朝官员们在他们给皇帝的奏疏中常常引用多年来宫廷开支的各种项目来批评皇帝个人的铺张浪费。一个常常引用的题目就是缎匹,它的费用常常达到几百万两〔200〕。皇宫所需缎匹按特别的设计织成,显示着穿者的品级,这些织物被作成各式礼服,用于宫廷。每年要以大约每匹12两白银的价格订购8000到28000匹织物〔201〕。这些费用由生产这些物品的地区从其税额中扣除。不过,有时帝国的配额无法应付总的开支,或者地方税收少于解运额度,就会导致了资金的短缺。地方官员就不得不调整这个差额,或者一定程度上削减开支,或者向某些纳税人额外加征。1575年,当国家事务仍然在张居正的控制之际,还定购了97000匹织物,分数年输纳〔202〕。尽管这项采办计划导致了财政的紊乱,但它与王朝的一贯作法是一致的。

在万历皇帝的个人开支中,最容易误解的事情是与他的儿子即后来的泰昌帝的婚礼有关。万历皇帝不希望他继承帝位,但是官员认为长子继承是王朝制度中的神圣准则,不断诤谏皇帝应该正式确立太子,由翰林院官员对其进行教导,他的大婚日期应该迅速宣布。每一种努力都是尽可能地保护这个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尽管皇帝以各种借口进行拖延,但是他没有任何合法的途径来实施他个人的愿望,甚至无法阻止这些奏请。1599年,作为最后一招,他责令户部进银2400万两来筹办三位皇子的婚礼。这不过一种巧妙的托词罢了,因为皇帝和官员们都明白户部绝对没有能力筹措这样一笔巨款。不过,《实录》和《明史》两者都记录了这个要求,而没有解释这些情况〔203〕。

尽管将这一数字放在现在的研究中似乎不很恰当,但它是值得一提的,因为近年来的几位学者——包括对中国货币史素有研究的学者——都想当然地认为,400万两白银实际上已被解纳而且花销掉了〔204〕。

<h6>注 释</h6>

〔1〕Twitchett,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pp.97—123.

〔2〕例如,1568年户部责备广东省的官员们滥用他们存留下来的资金。见《穆宗实录》页0440—0441。

〔3〕《世宗实录》页5961、5976—5977。

〔4〕《神宗实录》页5952—5953。

〔5〕《世宗实录》页6405;《皇明经世文编》199/44。

〔6〕《世宗实录》页7712—7713。

〔7〕《穆宗实录》页0332,《神宗实录》页1831、2684、2852、3517、4084、4170、4333;孙承泽《梦余录》35/31;《皇明经世文编》325/18—19、389/2。

〔8〕《神宗实录》页2684、2853、2921、3517、4084、4333。

〔9〕《神宗实录》页2920。

〔10〕这些账目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多大改变。见《世宗实录》页7201;《皇明经世文编》198/14—15;孙承泽《梦余录》,35/8—10。

〔11〕《武宗实录》页2408。

〔12〕《明史》78/826。进行加派的诏书表明一旦当前线形势好转,就停止加征。见《世宗实录》页6604。

〔13〕《明史》202/2347;《世宗实录》页5908—5909。

〔14〕《世宗实录》页5315、6891、8482。亦见《皇明经世文编》259/9—10;唐顺之《荆川文集》9/25;和田清《明史食货志译注》页323注。

〔15〕《世宗实录》页5339;《大明会典》17/23。

〔16〕《世宗实录》页7870—7871。

〔17〕《大明会典》17/26—30。

〔18〕《明史》78/826;《世宗实录》页7712—7713。

〔19〕《世宗实录》页7713—7715。

〔20〕《世宗实录》页7719—7720。

〔21〕《世宗实录》页7717—7718。

〔22〕《世宗实录》页7733—7736。

〔23〕《明史》78/826。

〔24〕《明史》声称早些时候太仓银有800万两(见《明史》78/826),但无法证实。仅有的一个明显证据是《世宗实录》页5338所载“发太仓老库旧银四十万两”,这一数字要小得多。1550年,户部尚书潘璜也说早些年份太仓库常积有400万两白银,见《皇明经世文编》198/14。

〔25〕《世宗实录》页7349,《神宗实录》页1027。

〔26〕见《大明会典》28/26、29、30、33、34、36之蓟州、永平、昌平、易州和辽东各条。

〔27〕孙承泽《梦余录》35/9。

〔28〕《明史》82/866。

〔29〕《神宗实录》页1647。

〔30〕《神宗实录》页2920。

〔31〕关于1578年的官俸折银参见《神宗实录》页1647;《皇明经世文编》375/12。1567年,户部尚书马森奏称此年岁支官俸银135万两,这表明当时官俸全部是折银,而不是米,见《穆宗实录》页0414。

〔32〕《大明会典》31/1;《世宗实录》页7871。

〔33〕《神宗实录》页1611。

〔34〕有关太仓库运作的一本重要著作是刘斯洁(生活于1545—1575左右)的《太仓考》,可能成书于1580年左右(见《明史》97/1028),可惜未能获见。在孙承泽《春明梦余录》中,时间为1580年的太仓库账目的概况就是取自这本著作(见《春明梦余录》35/8)。在《明史》(82/866)中,其记载非常接近孙承泽的记述,它们可能都是同一种来源。

〔35〕1578年,户部说北京岁出银在700000至800000两之间。1591年,这个数量据说达630000两,但也许没有包括由皇帝支付的武臣俸禄。1600年,维持御马房和苑囿的费用据称是123000两。1623年的“俸银”总数为526633两。见《神宗实录》页1590、4333、6594;陈仁锡《皇明世法录》36/8。

〔36〕海瑞《海瑞集》页40。

〔37〕见《顺天府志》52/12—14。

〔38〕见沈榜《宛署杂记》页142—147。

〔39〕《江西赋役全书》,省总,41。

〔40〕《世宗实录》页3712。

〔41〕沈榜《宛署杂记》页84—85。

〔42〕《孝宗实录》页3550。

〔43〕顾清《傍秋亭杂记》1/8—9。

〔44〕《世宗实录》页4046。

〔45〕《世宗实录》页2374;《皇明经世文编》198/22—23。

〔46〕见《世宗实录》页5824、8092、8222。

〔47〕Hucker, Censorial System, 86—87.

〔48〕何士晋《厂库须知》2/9。

〔49〕倪会鼎《年谱》4/13;倪元璐《全集》,“奏疏”,9/5。

〔50〕孙承泽曾记述了作为一名州县官的困难,见《梦余录》35/12、36/56。

〔51〕《天下郡国利病书》4/32—35,32/5、44。

〔52〕《明史》84/883—890。

〔53〕《明史》85/849—902;《天下郡国利病书》15/43;《神宗实录》页0056、0845、1057。

〔54〕《神宗实录》页1239;《皇明经世文编》375/21、376/31、378/30。

〔55〕《神宗实录》页1559、1647;《皇明经世文编》375/12。

〔56〕《皇明经世文编》375/9。

〔57〕《神宗实录》页1188、1662;《皇明经世文编》375/11。

〔58〕《神宗实录》页1651;《皇明经世文编》375/10。

〔59〕《皇明经世文编》376/10—13。

〔60〕《世宗实录》页2106。

〔61〕《明史》页83/879;《神宗实录》页0845。

〔62〕关于这份奏疏的概要,见《神宗实录》页2862—2863。

〔63〕《世宗实录》页7604;孙承泽《梦余录》6/9;赵翼《廿二史札记》32/687。

〔64〕项梦原《冬官纪事》3。

〔65〕 Yang, &#39;Economic Aspects of Public Works&#39;, pp.194—195。

〔66〕《神宗实录》页2957。

〔67〕项梦原《冬官纪事》页3。

〔68〕《世宗实录》页7708。

〔69〕《神宗实录》页2787。

〔70〕《徽州府志》8/15—16。

〔71〕这一数额是基于孙承泽在《春明梦余录》46/63中记述,平均数是依据总估计计算出来的。

〔72〕项梦原《冬官纪事》页4。

〔73〕归有光《全集》449;《别集》6/8。1562年,他抱怨交通实际上陷于停顿,结果他的船只几乎走不出张家湾。

〔74〕Ricci, China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pp.306—307.

〔75〕《大明会典》190/2—3;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4/39。

〔76〕项梦原《冬官纪事》页1—2。

〔77〕Ricci, China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307.

〔78〕项梦原《冬官纪事》页2;贺仲轼《两宫鼎建记》页12。

〔79〕《世宗实录》页7737。

〔80〕《明史》78/829。

〔81〕《神宗实录》页4933。

〔82〕《孝宗实录》页3418;魏焕《皇明九边考》1/18—19。

〔83〕《大明会典》41/16、24;《神宗实录》页1986、5317、5941、6543、11266;《明史》222/2559;《明臣奏议》35/673—676;又见本书第六章注214。

〔84〕关于固原镇的建立,见魏焕著《皇明九边考》10/1;孙承泽著《梦余录》42/17、19。

〔85〕魏焕《皇明九边考》10/1。

〔86〕九边为辽东、蓟州、宣府、大同、陕西、延绥、宁夏、固原和甘肃:见Hucker,&#39;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39;, p.63。另外五个军镇是永平、密云、昌平、易州和井陉。在1576年的财政账目上将这十四个军镇放在同一位置,见《神宗实录》页1162—1182。

〔87〕见焦竑《献征录》38/69的余子俊传。关于15世纪的工程营建见《宪宗实录》页2110、3491,《孝宗实录》页0523。

〔88〕这是根据《世宗实录》页5800中的一份概要记述计算出来的。

〔89〕这是根据《世宗实录》页7840中计算出来的。

〔90〕《大明会典》193/1、3—4。

〔91〕《大明会典》193/5。

〔92〕《神宗实录》页3249—3253。

〔93〕见《明史》212/2462、2466。

〔94〕何士晋《厂库须知》8/84。

〔95〕王毓铨《明代的军屯》页215—216。

〔96〕同上,页217。

〔97〕《皇明经世文编》198/19。

〔98〕《皇明经世文编》358/21、24,359/3,360/10。

〔99〕张居正《书牍》3/15。

〔100〕地租从每亩0.0015两白银到每亩0.03两白银不等:见《万历会计录》23/7、22。

〔101〕《皇明经世文编》358/24。这种办法也实行于甘肃、宁夏甚至南京附近。见王毓铨《明代的军屯》页52—54。

〔102〕1591年在辽东、陕西和宁夏明确实施过营田。同上,页4—5。

〔103〕见《皇明经世文编》358/18;王毓铨《明代的军屯》页8—9。

〔104〕《皇明经世文编》358/10、12、14、23,359/16,360/17。

〔105〕王一鹗《总督四镇奏议》1/15—16。

〔106〕《神宗实录》页0379、0467、1162—1182、2152;张居正《书牍》2/3、9。

〔107〕《大明会典》28/26—53。这些总数是从未经编辑的资料中计算出来的。

〔108〕数种地方志暗示这是一种普遍的做法:例如《汾州府志》5/45—46;《漳州府志》28/18;《四川通志》2/6—13;《邓州志》9/1。在某些情形下,军官们从这种土地上征收地租。

〔109〕《金华府志》21/5。

〔110〕《顺德县志》3/12—14。这也是一种普遍的做法。严格地说来,世袭军户实际上就是土地的所有者。

〔111〕17世纪早期的一份资料很好地阐述了这一问题。见《熹宗实录》页1557—1560。然而,所有这些情况一定是经历了长时期的发展。

〔112〕《大明会典》18/1—8。这是从未经编辑的资料中得出的粗略估计。

〔113〕《穆宗实录》页0902;《皇明经世文编》322/15。

〔114〕Hucker以《大明会典》卷129—130为根据认为九边地区的总兵力达553363人,见‘Government Orgnization’,页63的注143。与此不同,1620年户部说边军达867946人:见《光宗实录》页0047。

〔115〕《神宗实录》页1162—1182。

〔116〕《大明会典》卷129—130。

〔117〕《神宗实录》页5143。

〔118〕张居正《书牍》2/3。

〔119〕孙承泽《梦余录》35/28。

〔120〕见《神宗实录》页2853、3484、4331。不过,《明史》224/2584给出的总数是361万两。

〔121〕见黎光明著《嘉靖御倭江浙主客军考》各处。

〔122〕《天下郡国利病书》22/27、33、35,33/109。

〔123〕《世宗实录》页3237—3238,7241—7242。

〔124〕《金华府志》8/13;《天下郡国利病书》33/109。

〔125〕《漳州府志》5/51—53;《会稽志》6/3—4;《杭州府志》31/16—17;《顺德县志》3/22;《天下郡国利病书》22/36,23/62、76,26/94,28/8。

〔126〕梁方仲《明代的民兵》225、231。

〔127〕关于援朝战争中的募兵,见《神宗实录》页4683、5791、5809、5825、5976、6332。

〔128〕《天下郡国利病书》22/27-28。

〔129〕《穆宗实录》页1250。

〔130〕《神宗实录》页0509、2504。

〔131〕《神宗实录》页0983。

〔132〕参见张学颜向万历皇帝进呈《万历会计录》草稿而上的奏疏(作为该书序言)。

〔133〕新库亦有400万两的存储,一些银锭埋藏在地下。然而,由于处理的是现行账目,故而不是所有的库银都被看作太仓库的存储:见《神宗实录》页3318、3329。太仓库的收入是在1572—1582年这十年间稳步增长的,见《神宗实录》页0086、0195、0256、0308、0554、0891、1027、1396、1793、1831、2684、2884。

〔134〕《神宗实录》页1503。

〔135〕《神宗实录》页5312。

〔136〕顾炎武引用了这份叙述,见《日知录集释》5/5—6。它也指出仅成都的省库就积银800万两,这似乎不大可能。其所引用的较小数目似乎更为可能。应加以注明的是,作者的叙述完全是建立在偶然性的谈话和记忆之上的。

〔137〕见《明史》213/2479—2482;《皇明经世文编》324/1—328/31;焦竑《国朝献征录》17/60—108。张居正管理的许多方面只是被记录在《实录》和他的通信中。朱东润的《张居正大传》关于财政事务含有许多技术性的错误,最明显的是有关1580-1581年土地清丈的报告。

〔138〕削减由驿站提供的服务有时同样也会减轻税负,见《神宗实录》页1408、1448。但是,通常来说,任何节余都会被省库存留。见《神宗实录》页1558—1559、1581、5243、5992。

〔139〕前线巡逻部队的减少,见王士琦著《三云筹俎考》2/19—21,4/1。

〔140〕1579年,据称这道命令没能彻底实行:见《神宗实录》页1830—1831;亦见《神宗实录》页0381、0794、1594、2152、2167。

〔141〕《神宗实录》页2435、2668。

〔142〕《神宗实录》页0176。

〔143〕这些账册的简化见张居正《书牍》2/3。

〔144〕《神宗实录》页1852—1853。

〔145〕张居正《书牍》2/8,6/2;《皇明经世文编》328/26。

〔146〕关于《万历会计录》的准备和完成,见《神宗实录》页1076、2132、2261以及该书的序言。

〔147〕《神宗实录》页1100、2128。

〔148〕《明史》300/3367;《神宗实录》页1495。

〔149〕张居正《书牍》4/18。

〔150〕王世贞的叙述见于焦竑《国朝献征录》17/96。

〔151〕见《明史》213/2178,222/2563、2569。

〔152〕见张居正《书牍》1/2、10,2/27,5/6。有一次他声称拒绝了广东和广西的三司官员们馈赠给他的超过10000两白银的礼物。

〔153〕Tao-chi Chou,《皇后李氏传》,作为“明人传记计划”之一即将出版。

〔154〕关于他使用特务,可见于《明史》213/2480。他的做法大都在其私人通信中透露出来,1610年以后,其子张懋修编辑、整理了这些书信。

〔155〕张居正《书牍》2/23。

〔156〕《西园闻见录》92/19。

〔157〕参见拙文《倪元璐:新儒学政治家的“现实主义”》,载de Bary,Self and Society in Ming Thought, pp.415—448.

〔158〕张居正似乎绝少在文章中讨论他的思想。Robert Crawford曾经详细翻阅过其所收集的张居正的文章,也说“资料过少”,参见Crawford,‘Confucian Legalism’,载于de Bary,Self and Society in Ming Thought,页367—411.

〔159〕张居正《书牍》5/1;《皇明经世文编》327/2,328/14。

〔160〕《皇明经世文编》326/6;Crawford, &#39;Confucian Legalism&#39;, pp.373, 393.

〔161〕焦竑《国朝献征录》17/71、75、94。

〔162〕《明史》78/827。参见和田清《明史食货志译注》页218;孙承泽《梦余录》35/37。

〔163〕《神宗实录》页3755。

〔164〕《穆宗实录》页1200—1201。

〔165〕光懋的奏疏和批答见《神宗实录》页1490。对一条鞭改革的攻击亦见《神宗实录》页1095、1100、1112、1245、1338。

〔166〕《神宗实录》页1490;张居正《书牍》4/5。

〔167〕张居正《书牍》4/1。

〔168〕同上,5/27。

〔169〕《神宗实录》页0123。

〔170〕朱东润《张居正大传》页279。

〔171〕《神宗实录》页1732、2031;《宁德县志》2/4。

〔172〕《神宗实录》页2050。

〔173〕《沂州志》3/1、16;《怀远县志》2/4;《天下郡国利病书》13/72。

〔174〕《明史》77/819;和田清《明史食货志译注》页67—69。

〔175〕《神宗实录》页2289、2371—2372。

〔176〕《汶上县志》4/2。

〔177〕《开化县志》3/3。

〔178〕顾炎武在《日知录集释》3/64中进行过引用。

〔179〕《神宗实录》页2378。

〔180〕《神宗实录》页2530、2732。

〔181〕《天下郡国利病书》13/64;《汶上县志》4/2。

〔182〕张懋修在他的父亲给总督戚继光的信件的注释中说张居正被怀疑密谋夺位,显然是因为人们看到信使在晚上往来于张、戚二宅之间的缘故。见《张居正书牍》5/19。根据王世贞的说法,实际上张居正的一些追随者试图劝说他夺权:见焦竑《国朝献征录》17/92。

〔183〕周玄暐《泾林续纪》30。

〔184〕《神宗实录》页3318、3329、4084。

〔185〕见《神宗实录》页4626、5312、5917、5918、6324、6349、6452;《日知录集释》5/6;朱国祯《涌幢小品》2/41。实际上,到17世纪早期为止,已经耗尽了所有的收入,见《神宗实录》页7217、8271。

〔186〕《神宗实录》页4722。

〔187〕《神宗实录》页5991。

〔188〕《神宗实录》页6331。

〔189〕《神宗实录》页5883、6390。

〔190〕陵墓的修建,见《神宗实录》页2841、2851、3795—3797。

〔191〕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考古的收获》,页cxxix—cxxx;New York Times,197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