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 (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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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是察举制度产生和具备了其最基本特征并成为此期最为重要的选官制度的时期。对汉代察举制度,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尤为丰富,所以,这里不准备对之做面面俱到的叙述,而只就那些与其源流变迁相关的问题,分章加以探讨。
一、察举诸科的渊源推测
汉代的察举制度,是在西汉文帝到武帝之间渐次形成的。据《汉书·文帝纪》,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至此,贤良特举策试之制正式形成。又据《汉书·武帝纪》,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至此,孝廉岁举之制亦正式成立。
汉代察举科目繁多,学者们一般将之分为特举和岁举两大类,前者如贤良方正、明经、明法等等,后者如秀才、孝廉等等。各科的性质、标准以及程式等等,也得到了大致正确的揭示。当然,这里也还有一些细节问题有待澄清,对其将主要在本章附录中加以讨论。大致来说,我们可以把汉代主要察举科目进一步分为以下几类:
一、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科。它们兼有“求言”即征求吏民之政治意见的目的,往往施行于发生了灾异、动乱或其他重大政治问题之时,由皇帝下诏察举,被举者以“对策”形式发表政见,然后分等授官。
二、明经、明法以及“能治河者”、“勇猛知兵法”等科。这类科目也为特科,但目的在于擢举各类专门人才或特种人才。举后也有相应办法加以检验,如明经科要射策试经等等。
三、秀才、孝廉二科。这两科以向中央朝廷定期贡士为目的,面向一切吏民;前者为州举,后者为郡举。这两科最初没有考试,举后直接授官。
四、尤异、廉吏二科。这两科以擢举地方官吏中之有功绩吏能者为目的,亦为定期的岁举。尤异科面向郡县长官,廉吏科面向六百石以下吏员。中央一些官府的吏员,也有举廉吏资格。此外,“计吏”亦有类似性质,与廉吏相近。
除此以外,公府“高第”与“光禄四行”,亦有察举科目性质。前者面向公府征辟的掾属,后者面向中央郎卫“三署”的郎官。公府掾与三署郎有一定职事,但又是士人居之“以观大臣之能”、熟悉中央政务以待迁调的一个特殊候选环节。故此二科兼有察举与铨选的双重意味。
汉代这种察举体制的形成,首先有一个渐变过程作为基础。它与战国之时业已流行的荐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