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曹魏察举之变迁 (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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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孝廉试经制度遂再次得到肯定;儒生、文吏也正式归于儒生一科。这说明,在察举制的发展之中,“以文取人”的发展方向开始占据优势了。这在察举制的发展线索之中,无疑是又一个关键性的事件。
《北堂书钞》卷七九引应璩诗:
京师何缤纷,车马相奔起。
借问乃尔为,将欲要其仕。
孝廉经义通,谁能应此举?
莫言有所为下阙
应璩为“建安七子”庆玚之弟,齐王曹芳嘉平四年卒。此诗逯钦立《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以为即应璩“百一新诗”之一篇。此诗评述魏时孝廉之举。孝廉皆至京师,将以要仕;“孝廉经术通”,言孝廉以经术得举;而已经举至京师,犹云“谁能应此举”者,乃是设问“谁能通过经术考试”也。又《晋书·魏舒传》:
年四十余,郡上计掾察孝廉。宗党以舒无学业,劝令不就,可以为高耳。舒曰:若试而不中,其负在我,安可虚窃不就之高以为己荣乎?于是自课,百日习一经,因而对策升第,除渑池长。
此即曹魏孝廉试经之实例。魏舒晋太熙元年卒,时年八十二,“年四十余”应举,时约曹魏齐王芳嘉平年间。由此知其时孝廉试经,并不流于形式,如无学业则有不中之虞。孝廉仅仅得举还不够,还必须能够通过考试一关。
三、“四科”与“明法”
察举既然重经术、行射策,那么徒精文法之文吏,便无由仕进了。《三国志·魏书·卫觊传》记其奏言:
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奏上,“事遂施行”。由之可见,从秦始皇时之“狱吏得贵幸”,经数百年之发展至此,文法吏地位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到了“私议之所轻贱”、“选用者之所卑下”的地步。无论是在社会舆论或王朝选官之中,他们都已让位于“经明行修”之士大夫了。
但帝国官僚行政毕竟不能离开刑政法律。魏明帝“贡士以经学为先”之法,既然已经改变了“吏达文法”到亦试用的旧规,察举之途文吏已无缘涉足,于是便有卫觊之奏,以期能为“明法”之文吏寻找出路。其办法,是专设律博士以培训之。两晋南北朝中,这一办法被断断续续地沿袭下来了。《晋书·职官志》:“廷尉,主刑法狱讼,属官有正、监、评,并有律博士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