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曹魏察举之变迁 (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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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相信,这一“四科”虽承自汉代,但实际实施中却已经不包括“明法”一项在内了。兹引《抱朴子·审举》中葛洪之语以为佐证:
案四科亦有明解法令之状。今在职之人,官无大小,悉不知法令……亦可令廉良之吏,皆取明律令者,试之如试经,高者随才品叙用。如此,天下必少弄法之吏、失理之狱矣。
由葛洪之语,正可见“四科”虚悬而实无“明法”之情。察举中只考察德行、经术与行政才能,却并不检验是否通于文法律令,也无传统的笺奏文案之试。虽称“四科”,实仅三项;且非分类取人,而是要求一人兼有;其中心环节,则是试经,即“贡士以经学为先”。
四、郎吏试经与学校课试
魏明帝之“贡士以经学为先”的明确意向,并不仅仅表现于孝廉察举。曹魏之时以经术培训官吏的制度,还有郎吏试经与学校课试。
据《三国志·魏书·明帝纪》太和四年春二月诏:
世之质文,随教而变。兵乱以来,经学废绝。后生进趣,不由典谟。岂训导未洽,将进用者不以德显乎?其郎吏学通一经,才任牧民,博士课试,擢其高第者亟用。其浮华不务道本者,皆罢退之。
又同书《高堂隆传》载明帝景初年间诏:
其科郎吏高才解经义者三十人,从光禄勋隆,散骑常侍苏林、博士秦静,分受四经三礼,主者具为设课试之法。夏侯胜有言:“士病不明经术,经术苟明,其取青紫如俯拾地芥耳。”今学者有能究极经道,则爵禄荣宠,不期而致。可不勉哉!
以上虽为一时之制,但也可反映魏明帝对经术取士的积极态度。这与“贡士以经学为先”显然是一致的。
同时,曹魏统治者还在学校诸生的培训上作出了努力。建安八年,曹操令县满五百人置教官教授。魏文帝黄初五年立太学,制五经课试之法。《三国志·魏书·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王朗奏:“学官博士〔弟子〕七千余人。”王朗太和二年卒。同书《王肃传》注引《魏略》:“太学始开,有弟子数百人。至太和、青龙中……太学诸生有千数。”一曰“七千余”,一曰“千数”,未知孰是。时人抱怨学校粗疏混乱,但其规模也反映了王朝的兴学努力。《王肃传》注引《魏略》记太学学生之考试:
又虽有精者,而台阁举格太高,加不念统其大义,而问字指墨法点注之间,百人同试,度者未十。
知太学有课试擢用之法。又《通典》卷五三《礼十三》:
魏文帝黄初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