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曹魏察举之变迁 (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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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之结发束脩,立志于家门,欲以事君也。宗族称孝焉,乡党称悌焉。及志乎学,自托于师友,师贵其义而友安其信。孝悌以笃,信义又著,以此立身,以此事君,何待乎法,然后为安。及其为人臣也,称才居位,称能受禄。
此段文字严可均所辑《全魏文》归于《体论》之《臣第二》。其中阐发人臣规范,颇为清晰。欲以事君之士子,首先应于宗族乡党中建立孝悌之行,然后入学接受正统儒学教育,最终入仕而为臣,“称才居位,称能受禄”,根据才能担任行政职务。简言之,即须具备德行、经术、政务之能。又《三国志·魏书·傅嘏传》记其语曰:
昔先王之择才,必本行于州闾,讲道于庠序,行具而谓之贤,道修则谓之能。乡老献贤能于王,王拜受之。举其贤者,出使长之;科其能者,入使治之。此先王收才之义也。
据傅嘏所述之“乡举里选”,士人应具备者,亦为德行,道艺以及由之而来的政务之能。他以“先王”为称,是因为这是儒生久已有之的理想,并不始于此时。当儒生文吏的矛盾渐趋消弭之时,这种观念就逐渐支配了选官实施,对孝廉皆责以德行,试以经术,求之以政务之能,所谓“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
但我们还须指出,由于试经已成了孝廉必经的环节,经学的发达程度与考试本身的性质,就将使这一环节的分量日益加重。因为,德行与吏能或可由举主夸饰,中央朝廷的射策却难以蒙混过关;为应付考试,就必须经过相当的研习,如魏舒为应付孝廉之举而“百日习一经”之例。
我们观察上述德行、经术、政事三项,较汉之辟召四科或左、黄四科,恰少“明法”或“文法”一科。杜恕、傅嘏都没有提及文法律令之精通。而在汉代以至秦代,文吏是主要以文法为进身之阶的。所谓“吏道以法令为师”,所谓“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文法”几乎包括了绝大部分行政技术。但是随儒生、文吏的融合与儒法思想的合流,士大夫已可兼有德行、经术和政务之能;在“理解”与“阐释”之中,儒家意识形态与官僚政治行政也日益紧密地交融在一起。“王道”的内容,已将“霸道”的许多因素包括在内了。刑律毕竟是专门的知识,所以有必要专设博士及弟子员加以专门培训。但此时之“律学”,较之此前之“文法”,范围已有相当之缩小,它仅仅限于刑政,而不能用以概括整个“吏道”了。
所以,虽然曹魏以下察举有“孝廉四科”、“四科之贡”甚至“州郡考士,必由四科”之语,我们却可